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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红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当坚持管办分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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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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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4 12:32: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当坚持管办分离

2016-03-23 00:00:00      中国经济导报



何红锋


    2015年8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已经成为发展的必然。虽然国务院要求各地创新监管体制,但公共资源交易中的“管”“办”分离原则必须坚持。


    “管”“办”分离是现代行政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从事一项工作的人或者机构不能自我监督,即我们所称的不能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中,各地普遍建设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是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服务平台。这一平台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是交易活动完成的参与方。因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属于“管”“办”两方中的“办”。而公共资源交易中的监督管理部门属于“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中的“管”“办”分离,要求两者不应该有隶属关系。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中,很多地方政府设立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地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往往都是协调部门,是非常设机构,真正的监督机构是办公室,如绍兴市,或者监督管理局,如合肥市。为了做好“管”“办”分离,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应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隶属关系。这不但要求在机构设立时要避免这样的设计,也要避免领导的任命上避免这样的嫌疑。比如,有的地方是由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兼交易中心的主任,这一样会形成事实上的隶属关系。同时,也要避免协调机构在具体交易项目中对监督管理办公室和交易中心进行协调,因为这种协调导致的结果就好像在运动员和裁判员之上还有一个统一的领导。协调机构应当是对制度层面和宏观问题进行协调,而不是对具体交易项目进行协调。


    第二,应当坚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级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但是,遗憾的是,现在已经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地区,几乎所有的县都建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的同志认为,国家没有对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禁止性规定,应该是可以设立的。我们要知道,“法无禁止即可为”针对的是民事行为;而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的行政行为,需要遵循的是“法无许可不可为”。坚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除了能够增加交易规模、提高交易效率外,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在于,设区市的交易平台与县级人民政府监督机构之间,当然不会有隶属关系。这是实现“管”“办”分离的一个很好的突破口。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果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其隶属关系也应该发生改变,即由原来的县属机构转变为市属机构。


    第三,监管部门不应突破现有的法律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而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依法行政。在我国现有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修改之前,各种交易行为是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监管的,如政府采购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管、水利工程由水利行政部门进行监管等。在目前的形势下,坚持由不同的行政部门进行监管,也是实现“管”“办”分离的重要途径,因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当然不可能同时与不同的行政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http://www.ceh.com.cn/xwpd/2016/03/9064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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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3-24 14:34:09 |只看该作者
2016-03-24 何红锋 今日采购舆情  


也转发了上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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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5 10:15:31 |只看该作者
这篇文章的观点其实是有大矛盾的。作者的初心值得商榷。如这篇文章所述,提倡“管办分离”;现在有了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管”的机构;这个“管”的机构负责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这个“办”的机构。这似乎有道理;而文章又说不能突破现有的法律规定,如财政部门管政府采购,水利部门管水利工程招标,那么还是回到过去九龙治水的局面,还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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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5 10:27:02 |只看该作者

回 duyueleo1982 的帖子

duyueleo1982:这篇文章的观点其实是有大矛盾的。作者的初心值得商榷。如这篇文章所述,提倡“管办分离”;现在有了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管”的机构;这个“管”的机构负责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这个“办”的机构。这似乎有道理;而文章又说不能突破现有的法律规 .. (2016-03-25 10:15) 
这位何教授双手轮着打自己耳光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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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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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5 10:32:42 |只看该作者

回 玻璃人 的帖子

玻璃人:这位何教授双手轮着打自己耳光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呵呵
(2016-03-25 10:27)
这些个所谓名校的专家学者不要再沽名钓誉了吧。你们还需要凑论文搞职称吗???!!!国家对大学的老师政策过于优待了。国内大学教授比小学老师差的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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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5 15:21:14 |只看该作者
这位的水平和见识实在是让人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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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5 16:01:15 |只看该作者
管办应当分离,但是应当先明确“管”是管什么,是管业务还是只是管平台。


比如工程招标,行业主管部门是建委(审批、备案、监管部门),其下设建交中心作为交易平台,这样是管办不分。


再比如,政府审批办,下设政务服务中心(审批事项由各个行政部门负责,服务中心只是平台,由审批办进行管理、协调),这样就不属于管办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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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6 08:34:34 |只看该作者
何红峰跟帖


何红峰老师一直关心发表他的文章,以及我们社区论坛.昨天,他给我发来微信,讲述了他的看法.现转发如下 :

已看社区的跟帖。我反馈如下:

(1)文章的管的含义已经讲的很清楚。政府监管与市场行为(更广义的是民事行为)的分离可以说是我国改革的主线之一,从文革期间的几乎所有企业都隶属政府,到政府逐步只管监管,到最近铁道部的改革,剥离了原来铁道部政企不分的问题,都体现了这样一个改革目标。因此,管办分离是我国决策层面、立法层面坚持的原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也应该体现这样的目标。

(2)由于现有的法律,如《政府采购法》把集采机构(这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位为代理机构,把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民事合同,因此,集采机构代理下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当然属于市场行为,属于“办”的范畴,当然应该与监管部门分离。当然,目前的法律对集采机构的定位、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定位,是否合理,是值得讨论的。但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在目前法律未作修改前,应当遵守法律。有的网友明显没有看明白我的文章的意思。

(3)欢迎讨论具体,反对人身攻击。我这个问题不展开说了,希望大家遵循讨论问题的基本道理。】(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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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6 18:50:22 |只看该作者
估计很多人还是没有认真看过此篇文章,稍微滤一遍就开始喷了,呵,或者说对这样的体制没有进行过调查。


1、此文观点我个人非常赞同。当前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实存在着这样的一种“管办不分”,一办(局)一中心,如果两者独立关系,那是对的,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在很多地方都是上下级关系,其实就是一体的。


2、由一个综合监管部门建立一个服务平台,那和成立一个内部科室有何两样?平台上的服务人员终究还是代表着上级部门的意志,所以不可避免的,服务行为势必会冠上“监管”的帽子,尤其是集采机构,作为交易平台的一个组成部分,更是完完全全的操作办理主体,如果采购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由上级监管部门决定,不又是典型的“管办不分”?


3、实践已经证明,依靠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服务平台进行监管市场的模式是行不通的,比如工商局建立的市场,官方组建的协会、行业协会或者商会,都已经或者正在与上级主管部门脱钩。根本的一点原因,服务平台会习惯于依靠监管机构开展工作,监管机构也习惯将服务平台作为其附属机构直接指挥,时不时的贯彻一些主管部门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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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6 19:01:49 |只看该作者
何教授观点非常专业且对于“管办不分”这个问题一针见血。


有些人就是无视这个问题的存在,非掩耳盗铃而合?


开喷何教授的人只能说急于维护自身部门的利益而毫无素质进行人身攻击。真是可耻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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