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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的清单编制是不是必须需要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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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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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2 10:28:40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我记得通知的规定是停止,不是废止,落实这方面的工作还是要考虑其中的差别滴
(2016-04-22 08:43)
好吧,我用规范用语,造价员从业资格已经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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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2 11:28:34 |只看该作者

Re:回 大力 的帖子

[paragraph]
曹锦江:

好吧,我用规范用语,造价员从业资格已经被取消
取消的仅是国家层面的考试,,说不定哪天就死灰复燃了,已经通过考试并注册过的,还得算是注册造价员

2016年1月2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相关工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围绕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事项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积极沟通,及时发布进展情况。请各单位和广大专业人士密切关注相关信息。
各地区、各行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各地工程造价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应立即停止造价员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并应做好宣传解释,确保队伍和社会稳定,及时反馈相关问题。各地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应对已成为协会会员的造价员要继续做好会员服务。http://baike.baidu.com/link?url=0PjDJ5atBsO0-P5bu2PzfCf_E1ju1yozg75yEGU3d15irmvhKlkVUMWnPLn8ydr7lJnP7f121pWQu4_1imCLI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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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2 15:26:47 |只看该作者
对人:
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
3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
专业资格
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对企业:
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
3   
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所以人员要求专业资格造价人员,企业不一定需要造价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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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2 16:35:29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取消的仅是国家层面的考试,,说不定哪天就死灰复燃了,已经通过考试并注册过的,还得算是注册造价员

2016年1月2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相关工作,中国建设工程 .. (2016-04-22 11:28)
已经通过考试并注册过的,还得算是注册造价员?
准确的说,正在酝酿将原来取得造价员资格的,转成助理造价工程师资格。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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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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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4 12:22:47 |只看该作者
crazyforjie:
对人:
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
3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
专业资格
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
一、前面讨论已经说过了,造价员注册资格考试面临被取消了,也即是说同一个住建部的清单计价规范与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及注册,这两个不同的规定之间存在着矛盾。


二、即便是按照该规范,也只是强调投标报价要以投标人自己的名义或以造价咨询单位的名义来完成,不是以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个人的名义来完成该项工作,强调的是完成单位的资格,而不是造价编制、审查人员的个人资格,呵呵,换句话说,我们还是要回到讨论的话题,那就是,新版的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本身也没有要求投标报价必须要由投标人自己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来完成编制,即没有要求。


以下为规范相关条文



6投标价
6.1一般规定
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 1. 2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自主确定报价成本。
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 1. 4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盆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贵单位、工程量必
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 1. 5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工程造价咨询人相关解释见第2章术语部分:




2术语



2. 0. 19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 0. 20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 0. 21招标代理人
    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 0. 22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 0. 23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三,不管是造价工程师还是造价员,首先是工作的需要衍生的岗位,不管是主管部门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投标人都会对自己的投标报价负责;然后才有主管部门的注册管理规定,规定的要求不合理的部分,需要改正或取消;即便是已经有过的规定,还是面临到了取消的地步,是说明了相关的规定本来就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充分的设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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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4 19:40:28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一、前面讨论已经说过了,造价员注册资格考试面临被取消了,也即是说同一个住建部的清单计价规范与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及注册,这两个不同的规定之间存在着矛盾。


二、即便是按照该规范,也只是强调投标报价要以投标人自己的名义或以造价咨询单位的名义来完成,不是以造价工程师 .. (2016-04-24 12:22) 
桥归桥,路归路,造价成果的形式提交是以企业的名义来的,不是个人负责,如发生质量问题,首先是企业承担责任,随后企业再向个人追偿,貌似你的看法就是这样吧。目前,我也同意你的看法。
不过今后还是得向处罚注册执业人员的方向发展,可能是政府直接处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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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08:05:09 |只看该作者

Re:回 大力 的帖子

曹锦江:

桥归桥,路归路,造价成果的形式提交是以企业的名义来的,不是个人负责,如发生质量问题,首先是企业承担责任,随后企业再向个人追偿,貌似你的看法就是这样吧。目前,我也同意你的看法。
不过今后还是得向处罚注册执业人员的方向发展,可能是政府直接处罚个人。

其实我是维持在7楼提出的讨论局面:
大力:
已有三种说法,楼主提出进行讨论理由已经成立:


1、招标人意愿,3楼、4楼,代表网友唐广庆

2、依照规定执行,1楼,6楼,

3、无规定,不要求,2楼,代表网友,王毅青



从讨论的情况来看,包括楼主在内都知道实践工作当中如何落实,我本来只想做裁判。


@唐广庆   @gudongyisheng    回复以后,帖子成为了应助
@首批招标师    @曹锦江  @transformers701     回复后,帖子变成了辩论,
@王毅青   提出了第三种观点,主题帖才有了讨论的必要,呵呵


@大力   我本来是想和你们是一伙的,只是@王毅青   提出观点以后,有点儿后继乏力,为了保讨论基本平衡,@大力   才不得不转到了第三阵营


作为清单编制的造价工程师话题的讨论,每种观点都有其局限性或特殊性,并不完成成立,讨论的意义并不重在你赢了或我输了,而在于在讨论交流过程中,我们初步完成求同存异,厘清法定、规定、愿望、现实、能力、需要等之间的冲突和融合,进而让我们共同提高,才是我想要的结果,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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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15:47:24 |只看该作者
站队要鲜明,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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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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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17:25:05 |只看该作者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比较明确,投标报价由投标人编制。
投标人自行编制的,谁来编制由投标人自行决定,对外只需要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就是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投标人对自己负责。是不需要加盖什么个人的执业印章的。
当投标人认为自己不能很好的编制报价,才需要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帮忙编制,这个委托不是强制性的。具备资格的机构在完成委托事项时,按照规定,需要在其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上加盖编制人员的执业印章。
所以不分情况的强制要求投标文件加盖具备资格的造价人员的执业印章是说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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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17:58:29 |只看该作者
1、投标人可以自行编制投标报价,但是编制投标报价的人应当是具备专业资格的造价人员,也就是说“造价员”即可,造价工程师更好。
2、投标人也可以委托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代理编制投标报价,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报价文件需要该机构的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业章。
3、一般来说,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要求编制投标报价的人员必须是投标单位的在职人员是为了避免假借资质和围标串标行为的产生,这样的规定法律并未禁止,属于投标人应当响应的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应当算作是以不合理规定排斥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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