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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qlu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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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谁来审查投标人报名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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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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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5-12-13 19:03:09 |只看该作者
也做过招标人,公司有自己的项目;也做过投标人,公司有自己的资质;当然也做过招标代理,公司有自己的咨询机构。所以觉得自己还真的一般不会偏袒谁,各有各的难处。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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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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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5-12-14 07:08:14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突然发现已经参与本帖的成员挺有意思的

楼主,dqluol,招标人代表
唐广庆,招标投标立法人员代表
王毅青,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 (2015-12-13 15:06)
专家不敢当,只是看的多了,有点愤青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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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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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23#
发表于 2015-12-14 07:10:29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接下来再说“曹锦江”,这个5岁的“娃”不简单,要是在网络小说里面,那是扛着“主角光环”到场横行 的“猛”角色;通过原来他的签名,我们了解到,他是现实学习、工作里面的学霸、考霸,在招标投标领域,现在应该算是“评霸”【这个雅号是我的原创首发】。

曹锦江一语道出,“ .. (2015-12-13 08:53)
换个接地气的,招标人怕有程咬金来捣乱他的内定计划,嘻嘻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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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4#
发表于 2015-12-14 08:57:42 |只看该作者
1、资格审查确实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力,但法律也同时规范了招标人资格审查的方式方法。
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可分两大类: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自己审查投标人资格必要条件的证明文件也许没问题,但对充分条件的证明文件审查容易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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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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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5-12-14 09:31:41 |只看该作者

Re:回 大力 的帖子

曹锦江:

专家不敢当,只是看的多了,有点愤青


权当是角色扮演好了,哈哈。


我也有本来还有一些其他内容,考虑到到对楼主问题的解决,没有直接的帮助,不再去整理了。


简单的小结一下,供思考:





楼主提出的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两个法律文件,并提到了这两个涉及到的资质审查的条款。
2楼提出的“关于对《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资格条件的理解问题”,更多的是基于立法本意做出的解释及说明-------------即应该怎么做,尤其是潜在投标人
1楼和4楼,说出的是作为招标代理工作人员,该如何为招标人开展服务,当然并不仅限于资质审查的内容。-------实际上招标代理机构是怎么做的
3楼和5楼,吐槽的是: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作为行业与个人的具体工作之间的存在矛盾
6楼,现实中的招标人代表获取信息的动机
8楼到10楼,14楼到18楼,是招标人如何依法落实资格审查,属于守法范畴。
11楼、13楼,提出的如何对审查结果确认、考核问题
12楼,提到的投标报名不是法定程序,属于“报名”的概念及实施问题。
我们都没有提到的是:招标人、潜在的投标人如何进行维权、监管部门的审查、社会舆论的监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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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6#
发表于 2015-12-14 09:41:35 |只看该作者
再谈《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资格条件的理解问题


这种讨论十分重要,涉及许多方面。如谁是招标工作主体?谁是评审的主体?一直是一个讨论不清的问题。我认为招标阶段是项目法人授权招标人承担其任务,因此招标人是招标工作全权负责人。


如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工作,这就意味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授权范围内,是代表招标人的。所以在招标工作具体实施上招标代理机构就是招标人!


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决不能只进行程序工作,应具体组织招标的各项工作,特别是主持资格评审、开标、评标,审查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并呈报招标人审批,以及组织签订合同协议书等。所以那些“不准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现场”的做法是极其不对的!


虽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资格审查由招标人进行,但是,我认为资格预审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授权评审委员会进行(在《实施条例》未颁布前还没有“评审委员会”一词)、资格后审也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授权评标委员会进行。所以评审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和确定。所以审查资格条件的权利就是招标人,或者授权给招标代理机构。只有评审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文件规定对资格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报高,招标代理机构审查无误,并呈报招标人,无异议后发出资格评审结果通知。如有异议经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改正后,再发评审结果(或评标结果公示)通知。


还应补充几个问题:


  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这里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是不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向评标委员会施加种种压力,干预评标结果,有的甚至直接决定中标人,或者擅自否决、改变中标结果,严重侵犯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我国执行的是项目法人责任制,因此招标项目的评审活动是招标人及其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活动,不应受到外界的干预和影响。这也是本人参与和编制《招标投标法》时专家座谈会上的体会。


  2.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程序,是确保招标质量和减少评审工作量的重要工作,所以绝不能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仅依据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简单表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这样的粗况审查很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错误。可能会形成这里通过资格审查,但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时资格不合格,或者相反,这都会给招标工作造成被动。如果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的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不同时,不能以前者为准,必须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为准!


  3.本人一直认为业绩条件是十分重要的,它应重于资质条件。也就是说某企业资质条件很高,但是未做过相类似的招标项目。这样的企业能否确保按期提供合格的招标项目吗?如果我是招标人,心中是无底数的!相反某企业即使资质条件差一些,但是对招标项目实施有丰富经验,对这样的承包人是不应怀疑他的能力的,是完全可以如期提供一个合格的招标项目!因此不能仅依据购买文件时短时间核定其资质条件是否合格,这是不全面的。


  4.关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资格审查问题。我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资格审查分为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进行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以及邀请招标(只进行资格后审)。前两种招标都应发布招标公告,所以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书中都应有要求投标人的主要资格条件(但是只有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要具体详细)。


  5.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以及投标资料的真实性的核实,不是由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承担,应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核实,因此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拿到的所有评审(评标)资料,都是准确和经过核实的资料。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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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09:43:08 |只看该作者
投标报名”谁来审查矛盾的提出,并不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本身的规定造成的,解决的途径是:谁规定、谁解释,谁违法,谁纠正。


加强潜在投标人的自审,和落实或强化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二者并不矛盾;这是在招标投标中的同一件事的两个方面,都重要,双方(多家单位)都需重视、落实。


一些手段的进步,如电子招标投标,让资格审查变得更加“容易”,表面看起来,谁都可以“审查”了,但并不代表部门或地方的个人及规章、红头文件、公共资源平台,可以剥夺招标人、投标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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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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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10:29:23 |只看该作者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1、资格审查确实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力,但法律也同时规范了招标人资格审查的方式方法。
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可分两大类: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自己审查投标人资格必要条件的证明文件也许没问题,但对充分条件的证明文件审查容易产生争议。 (2015-12-14 08:57)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1、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2、招标人针对项目情况设定的其他条件。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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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10:35:32 |只看该作者
对唐广庆与大力各自采用的分析方法进行简析:


唐广庆采用的分析方法: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预定的程序顺序分析,讲得 堂堂正正!2楼,25楼
大力采用的分析方法:“倒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采用的是“剥茧抽丝”!


尽管采用的方法不同,但,结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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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最爱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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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14:08:51 |只看该作者
不矛盾,评委会也是代招标人审查。
       另外说一句,招标代理、招标人在开标前了解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是合理的。这样有助于提前查询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等情况,同时也可以根据投标人的投标偏好做好准备减少招标时的风险,降低招标成本。至于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应当通过投标人的监督举报来治理。
        就像版主说的,设置的是一级资质,三级的也来投标了,招标人只会认为你这个代理不行,不专业,多一些三级的企业对竞争没有益处,仅仅会增加招标的风险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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