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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标人名称打印错误是否应定无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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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1-28 09:53: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投标人名称打印错误是否应定无效标 ?


各位版主大神、各位标界高手请指点:


举例说明:一个施工招标,其中一投标人名称为“鲁北县长成建筑公司”,但其投标文件中所有投标人名称均打印成“鲁北县长城建筑公司”,即”成“与“城”的差别,投标文件中的所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上的名称均为“鲁北县长成建筑公司”,投标文件所加盖的公章也为“鲁北县长成建筑公司”。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形式评审中要求:”投标人名称须与提供的各证件一致,否则为无效标。”请问此投标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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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10:02:32 |只看该作者
请问当时那些在场的评审的专家,是如何认定这件事情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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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1-28 21:00:12 |只看该作者
严格意义上说是否决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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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地板
发表于 2015-11-28 21:41:42 |只看该作者
这要看评委会评标尺度,从严就废标。尺度放宽,可视为打印错误,以公章、资质材料名称为准,投标人书面澄清!说白了,就是评标尺度的掌握,个人倾向于后者。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效率,从实际工作出发,不能过于教条主义!
好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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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22:18:42 |只看该作者
我想审查标准里证件与投标人名称一致目的是要求二者是一个企业,这一个字打错个人认为属于明显文字错误,投标人实际上名称与证件一致。当然最终由评委认定,评委非常严格,经认定的话可以否决其投标,松一点也可以认定为明显文字错误要求澄清。个人比较倾向于后一种,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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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9 09:32:43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请问当时那些在场的评审的专家,是如何认定这件事情滴? (2015-11-28 10:02) 
最终被认定为无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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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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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9 09:49:36 |只看该作者
我从社区上看别的网友介绍的情况来看,评标专家都是“虎视眈眈”地在投标文件中找没能达到符合性和审查性的条件,力图否决掉一部分投标文件,来减少评审的总体工作量。


从介绍的情况来看,招标文件已经明确的要求“”投标人名称须与提供的各证件一致,否则为无效标。”这个要求是合理的、必要的,投标人应该并且必须做到的,否决投标文件还是好的。


再引申 一下,如果是投标文件中所有投标人名称均打印成“鲁北县第二建筑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所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上的名称均为“鲁北县第三建筑公司”或“鲁北县第四建筑公司”甚至是第五、第六建筑公司,评标专家及监管部门,就不会简单地认为是文字的错误,而是要怀疑是否有串通投标的情况了,哈哈。


所以说,作为投标人,即使是你不想或不能中标,也要高度重视投标文件的编制、校对及审查等工作,嘎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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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9 10:25:11 |只看该作者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我想审查标准里证件与投标人名称一致目的是要求二者是一个企业,这一个字打错个人认为属于明显文字错误,投标人实际上名称与证件一致。当然最终由评委认定,非常严格的话可以否决其投标,松一点也可以认定为明显文字错误要求澄清。 (2015-11-28 22:18) 
我也认为这是明显的文字错误,就投标人的名称来说单位公章的证明力要远高于书写打印的内容,公章和证件内容一致就应该认定投标人名称和证件内容一致。否则规定不加盖公章就是无效标还有什么意义。
评审时“严”与“松”如何拿捏?如何做到该严时严,该松时松?评委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前提是评委要对招标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的意义理解透。就像法官、律师,如果对法律理解不透,到时候还不是冤案丛生啊!标书的是否有效就是人的生与死,对待生与死,法官不能儿戏,同样对待标书是否有效,评委也不应儿戏。有些评委往往对一些该严格的不严格,有时候几份标书的格式、不该一致的内容、错漏之处高度一致,评委却常常不予认定,而对于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却非常认真。再就是没原则,如果投标人就三四个,就松多了,该废的也不废了。
再举一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打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废还是不废?如果评标时评委的注意力光纠结于此,和一二年级的老师给小学生判作业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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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9 10:32:15 |只看该作者

回 sw60606 的帖子

sw60606:这要看评委会评标尺度,从严就废标。尺度放宽,可视为打印错误,以公章、资质材料名称为准,投标人书面澄清!说白了,就是评标尺度的掌握,个人倾向于后者。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效率,从实际工作出发,不能过于教条主义!
 (2015-11-28 21:41) 
赞同你的说法,我也认为不应过于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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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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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9 11:23:26 |只看该作者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我也认为这是明显的文字错误,就投标人的名称来说单位公章的证明力要远高于书写打印的内容,公章和证件内容一致就应该认定投标人名称和证件内容一致。否则规定不加盖公章就是无效标还有什么意义。
评审时“严”与“松”如何拿捏?如何做到该严时严,该松时松?评委应该严格按照招 .. (2015-11-29 10:25) 
如果是该投标人就是为了不中标呢?这种情况就能够解释通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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