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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招标代理机构行政起诉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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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5:12:13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招标代理机构行政起诉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行政起诉状

原告:XXXX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同意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现场;
2、请求法院依法停止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收取投标(竞买)保证金;
3、请求法院依法停止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收取招标文件费用;
4、请求法院依法停止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扣取5%的招标文件费用,并全部返还招标代理机构;
5、请求法院依法停止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向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场地设施租赁服务费;
6、请求法院依法一并审查《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7月1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发〔2013〕65号文件印发)和甘发改服务[2014]1719号文;
7、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不同意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现场、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为无关人员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与招标人有委托代理关系,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第30号令)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是无关人员,应当进入评标现场。

2、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设立专户统一收取投标(竞买)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这里明确了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主体应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第30号令)和《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局2013年第23号令)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国办发[2015]63号文第(十)“对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

3、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收取招标文件费用以及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信息系统维护费”的名义强行扣取5%的招标文件费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我们工作过程中,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我们只有同意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扣取5%的招标文件费用才能给招标代理机构返还剩余95%的招标文件费用,且只在每周二、四办理。我公司代理的XXX程招标项目,在2015年9月17日我公司办理返还招标文件费用的工作中,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告诉我公司工作人员:“他们账上没钱,只能返还部分标书款,其余要到下周才能办理。”

招标文件的编制由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故出售招标文件费用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

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扣取5%的招标文件费用以及将招标文件费用挪作他用更是违法行为。

4、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向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场地设施租赁服务费属于违法、营利行为。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开标要收取开标厅费用,一次最少800元,评标要收取评标室费用,一次最少3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国办发[2015]63号文第(十二)“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这明显是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在营利,并给企业增加负担。

此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XX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 9月18

附: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及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部分收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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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1 + 5 后补评分
曹锦江 + 3 估计可以部分诉求得到支持!拭目以待
王毅青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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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18:25:11 |显示全部楼层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请招标界的同仁们关注此事,我会把事情的最新情况通报大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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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18:37:46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已于2015年9月25日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告知书,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于2015年10月8日提交了行政答辩状,明天我把答辩内容通报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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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3 10:19:14 |显示全部楼层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行政答辩状第一部分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甘肃省共资源交易局,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职务:局长。
被答辩人:XXXX,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行政诉讼一案,贵院已于2015年9月25日向答辩人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现答辩人就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如下答辩:
被答辩人诉请无理,答辩人的行为依法合规,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是经法定程序设立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局,设立后,答辩人一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事宜,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1、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属于无关人员,答辩人不允许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现场符合规定。
《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第二十条规定:“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在封闭的场所内开展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完成评标(审)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及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规定:“除按规定进入评标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按工作量需要进入评标区的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评标期间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区。”
据此可以确定在本案中,答辩人系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负责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等工作,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被答辩人仅为招标人的代理人,并没有负责本次项目的评标工作,其应当属于无关人员。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证、合法、透明,有效防范和减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答辩人不允许招标代理机构进入评标现场是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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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3 10:49:24 |显示全部楼层

答辩的亮点在这里

作为本次行政诉讼的背景楼主在这里给大家交代一下,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前身是甘肃省招标中心,甘肃省招标中心是甘肃省机械设备成套局下的一个二级单位,作为旧时代产物的机械设备成套局的主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大环境逐渐衰败,二级局招标中心随着招投标法的诞生发展了起来,渐渐变成了成套局主要业务和主要收入的来源,这个情况各个省都类似,只不过甘肃省的招标中心改制的晚,直到2013年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成立,原甘肃省招标中心一分为二,一部分人员划归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原成套局局长担任交易局局长),一部分人员划归甘肃省招标集团(归省国资委管,以前一直是事业单位,这在国内也算奇葩情况)。
关于诉讼内容第一条,不允许代理机构人员进场辅助评标工作:
作为代理机构人,大家都知道公路、水利项目标段多,有的时候有上百份标书,根据各部委各自领域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产生的委托关系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职责,代理机构在整个招标过程中(包括开评标)承担组织和协助的工作,进入评标现场应该是正常的工作需要。
大家看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答辩的亮点在这里:
1、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被答辩人仅为招标人的代理人。
注意这个“仅”字,藐视的味道和官本位的态度一览无余。
2、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证、合法、透明,有效防范和减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答辩人不允许招标代理机构进入评标现场是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
好一个合法合规、合情合理!“按工作量需要进入评标区的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工作人员以外”
交易局的工作人员进入就可以防范腐败了?
3、在答辩状中屡次出现的《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这个65号文本身很多内容就是违背上位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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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3 15:27:16 |显示全部楼层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行政答辩状第二部分

2、答辩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依据《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文件的规定收取的,收取是合法合规的,答辩人收取投标保证金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一,《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投标(竞买)保证金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局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交易活动结束后,按相关规定退还保证金本息。”根据此条规定可知,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收取主体应为答辩人,答辩人收取投标(竞买)保证金也是严格按照《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文件执行,答辩人属合法收取保证金;
第二,被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得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主体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属于对该条例的理解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是为了有效规范和推进政府采购并保证各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设立投标保证金并明确其如何退还也正是体现了这一目的,该条例并未明确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主体为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所以强调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期限仅是为了保障投标人的利益不受损失,被答辩人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倒推得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主体属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错误。
第三,答辩人统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一些项目单位特别是中介机构不及时退还保证金,挪占投标保证金损害投标人利益,杜绝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防止围标串标的发生。这是符合国情国策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有相关规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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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10-13 15:51:51 |显示全部楼层

答辩第二部分的亮点

国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第五部分,第十条 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在公共资源交易局没有成立以前,投标保证金都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七部委(新九部委修改后的)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保证金收取主体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有清晰表述的,新一届中央政府在阐述依法治国时多次强调: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市场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
答辩人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的这种行为,是不能用没有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来搪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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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10-13 17:03:14 |显示全部楼层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行政答辩状  第三部分

3、答辩人收取了招标文件费用实属被答辩人编造,其诉请于法无据,属滥用诉权。


首先,答辩人是严格依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制定的《电子招投标办法》】(2013第20号令)和【《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的要求依法行使其权力执行的,不存在被答辩人所称的违法行为;


其次,答辩人仅是代收代付行为,招标文件费用收取后在招投标工作结束,答辩人会按规定结算支付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此事实有结算凭证为证。


第三,被答辩人称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只在每周二、每周四办理上述结算业务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也从未发现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挪用招标文件费用的行为和其专用账户无存款的情形,被答辩人所说无任何依据,都是凭空臆想。


4、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取5%招标文件费用属公司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答辩人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确定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该公司承担网上售卖标书相关工作,扣除招标文件费用的5%作为手续费也是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市场交易中经协商同意达成的协议,该费用的收取与答辩人无关,且收取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5、答辩人收取场地设施服务费的行为依法合规,不存在营利行为。


根据【《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交易主


体应当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缴纳服务费用。”及【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服务【2014】)1719号】文件规定“……”


据此可以确定答辩人收取场地设施服务费的合法性、正当性、公益性,也可以从该批复看到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在不断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交易主体负担的事实。同时,答辩人严格依照上述规定及批复执行收费,且收取费用全部用于支付运营成本及评标专家的服务费等费用,有时收费都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答辩人的收费是合法不存在营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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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3 17:08:17 |显示全部楼层

本次诉讼最大的黑点在这里——收费!!!!!

标书款的5%在返还招标代理机构之前要由成兴公司扣取!


这个成兴公司是个什么东东啊?看这里:

甘肃省招标咨询集团公司正式挂牌成立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2014-03-31


  原标题:甘肃省招标咨询集团公司正式挂牌成立


  中国甘肃网3月31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首席记者 许晗) 3月29日,甘肃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挂牌成立,这标志着我省招标咨询事业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据悉,省招标咨询集团公司是经省政府批准,由原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所属企业合并组建的,拥有甘肃省招标中心、甘肃金安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甘肃省建设项目咨询中心、甘肃宏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甘肃谨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6户全资子公司,为省属国有独资企业,隶属省国资委管理。新成立的省招标咨询集团公司是目前我省综合实力最强的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之一。先后取得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甲级、国际招标甲级、政府采购代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安全评价甲级等15项招标、咨询中介服务资质,形成了以招标采购为主,覆盖前期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冶金、建材行业工程设计,安全评价,节能评估,国际国内工程、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生产能力核定,造价审核,预决算审计,产权代理,软件开发于一体的项目建设全过程中介服务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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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3 19:27:24 |显示全部楼层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行政答辩状  第四部分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行政答辩状  第四部分

二、【《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及【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服务【2014】)1719号】文件的实施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合规。


首先,上述办法及批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其内容并不存在违法性,也没有与任何法律发生冲突。


其次,上述办法及批复是依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求对《关于推进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中治工办函【2011】25号)、(中治工办函【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等文件制定的,不存在违规性,其应当得到有效实施。被答辩人诉请与事实严重不符,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藐视,对被答辩人的这种行为应当予以立即遏制,使得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强制性与公信力得以有效维护。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请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且于法无据,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  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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