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六十四条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其次,张志军在“关于“附属小型工程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理解”提出:
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附属小型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几个前提条件:
1、该小型工程必须是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是否属于附属工程,应该根据在建项目的具体情况,看其与主体工程之间是否具有独立性。如果具有独立性,则不应该看成是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不能适用不进行招标的规定。
2、该小型工程必须是在建工程的附属工程。如果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即使该小型工程是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同样不能适用不进行招标的规定。
3、该小型工程必须是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要明确“追加的”工程的含义。个人理解:所谓的“追加的”,是指原先设计内容中没有包含的。如果原设计内容中已经包含了的,那就不存在“追加”的概念。明确了这个含义,在实践中,就可以先区分是否属于“追加”的范畴,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如果设计内容已经包括了的。则可理解为在原来的招标中,业主是准备把该小型工程作为独立的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而且这个项目的拆分发包,还要经得起拆分是否科学、是否合理等方面的检验,否则就有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嫌疑。二是如果设计内容中没有包括的,在性质上属于设计变更的范畴。因此,适用于调概管理和标后合同管理中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适用“设计变更超过原估算10%以上,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有关规定。
4、该小型工程必须同时满足“附属”、“追加的”和“在建工程追加的”三个前提。综上所述,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附属小型工程”应该是指该小型工程已包括在原项目审批范围内,只是招标完成后,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会影响项目投入使用、为项目主体服务的相关零星、遗漏小工程。只有同时具备“附属”、“追加的”、“在建工程追加的”三个前提,才适用可以不招标的规定。
5、单独立项追加的项目不属于“追加附属工程”的范畴。以单独立项的形式追加的项目,不论其规模大小,都需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再次,建议参考招标投标文件及相应合同的相关规定
关于概算控制,尤其是建设方的管理要求,个人建议: 实践当中,政府投资工程的概算调整在当地一般都有另行的规定,如增加投资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等。但是,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监管力度,各地的监管部门、尤其是财政部门差别比较大,尤其是各地的重点工程,突破概算的比例还是比较高的;建议建设单位事先向相关部门申请并取得同意后再实施,尤其是超概算比较多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