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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标人是否是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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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09:49: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投标人是否是弄虚作假



       有一个项目,招标公告要求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并自己提供无在建工程的证明.8号报名截止,投标人在报名时提供了无在建工程的保障,但实际上8号还是别的项目的项目经理,10号才进行了变更.


       15日进行了资格预审,随后是该项目的中标人.


       随后,有人投诉其弄虚作假,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处理?


      谢谢各位老师百忙之中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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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1 提出 实践中的问题,请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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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10:30:55 |只看该作者
国家七部委30号令--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起施行--new ver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你的“变更”属于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资格预审之前,可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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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10:44:00 |只看该作者
问题是现在本来是没有入门资格的,按照公告要求,报名时是不能有在建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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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10:44:15 |只看该作者
应该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时)或投标文件(资格后审时)的截止时间作为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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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10:48:04 |只看该作者

回 maomaoxiong1 的帖子

maomaoxiong1:问题是现在本来是没有入门资格的,按照公告要求,报名时是不能有在建项目的。 (2015-05-04 10:44) 
“报名”这个程序本身就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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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10:50:25 |只看该作者

回 sdsytssm 的帖子

sdsytssm:国家七部委30号令--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起施行--new ver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在 .. (2015-05-04 10:30) 
人家指的是投标单位项目经理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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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10:52:19 |只看该作者
没有报名这一法定程序,一直不明白搞这个多余的程序有什么用呢,你招标公告挂出来(要约邀请),人家有意向下载招标文件并进行投标,提交投标文件(邀约)。这不就完事了吗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经理变更,有何不可?自己给自己下套子


从你这件事来看,我认为投标人并没有弄虚作假之嫌疑


招投标法中所述投标人是响应投标并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


所谓的报名阶段压根就没有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选派哪位项目经理是,随时更换都是他们的权利,一旦提交了投标文件,并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这些实质性内容才不能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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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10:59:56 |只看该作者

回 maomaoxiong1 的帖子

maomaoxiong1:问题是现在本来是没有入门资格的,按照公告要求,报名时是不能有在建项目的。 (2015-05-04 10:44)


违法限制性行为还沾沾自喜


你要搞的是资格预审那是合法的,所谓报名,是个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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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12:00:59 |只看该作者
2009年,在向第二届 《中国招标投标高层论坛》,提交的书面发言理,本人写道 :


【五 研究解决几个“边缘性问题”


1 关于报名问题;无论是在《招标投标法》还是在《政府采购法》以及各个部委颁发的政令中,都没有谈到投标需要“报名”的问题。这种要求潜在的投标人必须报名,才能购买或者取得招标文件的做法,是对招标投标法定程序的一种偏离。基本上,都要求在指定的时间(一般是5-7天内)到指定地点,携带有关资质资格证明原件和介绍信、身份证等等,报名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这相当于进行了一次资格预审前的资格审查。


发改委等九部委颁发的《标准文件》,也提到了资格预审;但是,那是面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的,是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要写明审查标准等等,必要时,还需要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以求公正。而“报名”程序中的资格审查,没有标准可言,是否随心所欲,外人谁也不知道。


特别要引起大家关注的是,一个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果采用了“报名”程序的话,在招标公告里面,再也看不到类似“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以及未来的中标结果公示(公告)等等情况。】


几年过去了;现在,这个问题人没有解决;反而,某些地方,更有人把它当成约束 投标人的一种手段了。


悲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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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4 15:35:12 |只看该作者
从"投标人在报名时提供了无在建工程的保障"下手,上面有时间吧,承诺了无在建工程,恰恰在此时按变更时间来看是有在建项目的,那么,递交了虚假材料,弄虚作假,招投标条例有这条吧,该怎样就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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