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gzztitc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焦点访谈》 20150411 要投标 先入“会”   +各媒体文章 【转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94

积分

新手上路

21#
发表于 2015-4-13 16:21:10 |只看该作者

Re:【重磅】央视《焦点访谈》痛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转贴】

交易中心目前的定位感觉已经从服务机构变动到监督机构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7

主题

0

好友

8541

积分

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22#
发表于 2015-4-13 17:12:42 |只看该作者

Re:【重磅】央视《焦点访谈》痛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转贴】

在我们这里交易中心 要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委托代理协议书等,什么服务机构,其实是监督机构,河南这边的[s:72] [s:72] [s:72] [s:7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200

好友

2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无欲而刚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终身成就奖

23#
发表于 2015-4-13 17:38:17 |只看该作者

Re:【重磅】央视《焦点访谈》痛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转贴】

凡是与法无关,与钱沾边的都是天下乌鸦一般黑。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0

好友

682

积分

圣骑士

24#
发表于 2015-4-13 17:53:40 |只看该作者
某省发改委招投标综合网不交会费都不能浏览招标公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0

好友

682

积分

圣骑士

25#
发表于 2015-4-13 17:55:30 |只看该作者
会费和培训费问题确实该整顿整顿了,企业有几个资质最少交几份会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4

好友

6724

积分

风云使者

最爱沙发

26#
发表于 2015-4-13 19:54:11 |只看该作者

Re:【重磅】央视《焦点访谈》痛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转贴】

发公告不要钱,看公告得花钱入会,这中国招标与采购网就是典型。电子招标用到的ca锁,基本上用ca锁都得是这样交钱吧。这些如果是乱象看来不只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独有。
       其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乱象原有的交易中心都有,原因主要是其定位不清,不准。我的理解交易中心应该是一个平台,为交易主体提供服务,促进交易流程规范,进行市场诚信建设,提供对行政部门监督投诉渠道。其进场交易范围仅限于国有投资,包括国有企业(国际上国有企业也纳入政府采购)。民营投资自愿是否进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27#
发表于 2015-4-14 09:52:33 |只看该作者
再转发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文章 :



【新闻大家谈】公共资源交易乱象引制度反思

2015-04-13      中国政府采购报 微信


中国政府采购报

4月11日晚,央视《焦点访谈》报道了安徽省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乱象,包括要投标,先入“会”,巧立名目乱收费,办事难等。对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代理机构、专家等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赵勇: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改革指明了方向,就是发挥市场而不是行政权力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法不禁止即可为,充分发挥市场的创造力和积极性。四中全会为政府的各种探索措施划定了边界,对于政府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把政府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公共资源交易不同于一般市场交易之处在于:政府不仅是交易中的一方,还是交易规则的制定者和交易行为的监督者。这使政府在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交易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不仅不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还容易滋生腐败。未来改革的方向应当是简政放权、依法执政,建立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只有各个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力及附带的利益得以收缩,才有可能打破行业壁垒,建立真正跨行业跨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才能促进投标人的竞争,降低交易成本。

某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否应收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回到其单位性质上来。它不是营利性的企业,而是事业单位。国家花财政资金给它修建场地、发人员工资,那么它就不应该再向市场收费。

再者,蚌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会员制其实是不利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因为信息不公开,又限制投标人参与,就意味着一些潜在投标人被排斥在外,不利于项目充分竞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应当以自己掌管场地的角色,限制入场交易人员。

此外,如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个普通的市场主体,那交易各方享有充分的自主权,由此决定是否入场交易。但一些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强制入场交易,同时还要收入场交易的费用,这就不合理了:你非得让我来,还非得让我交钱,这显然不合适。

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时明:蚌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乱象的背后,是赋权问题。它凭什么制定这些不合法的交易规则?我们找不到法律依据。

作为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我理解国家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入场交易的初衷——为了进一步反腐。但一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设立却带来了两个问题:第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管入场交易的市场主体,那么谁来监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缺乏监管使得个别交易中心成了“山大王”,到了他的地盘,就得他说了算。第二,不乏个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戴着反腐的手套,干着违反市场经济的事情。政府采购法早已明确了管采分离的基本原则,但是一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却一手做着生意,一手制定各种交易规则。这些交易规则和收费标准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市场主体却无力抗衡。为什么?因为一些地方强制要求部分项目必须入场交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场地,就会被其“恶法”所限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首先,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74号令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

其次,截至目前,只有出售“招标文件”时可以收费,其他收费则都是非法的,即使经过了物价部门的审批,因为物价部门的审批并没有法律依据,属无效审批。而在政府采购领域,这里的“招标文件”可以扩大到“采购文件”。

最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无论从哪点来看,交费入会与不入会所看到的信息不同,这种做法都是违法的。

某政府采购研究者:《焦点访谈》曝光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乱象,至少可以引出对以下几个问题的关注和思考:一是在纸质招标文件时代,招标文件应按照印制成本收费,而在电子化时代,招标文件的印制成本为零,那么是否应该进入免费时代?二是是否应该将供应商库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置门槛,甚至敛财工具?三是招投标法体系把公共项目和私人项目混为一谈,而缺乏对公共项目招投标的公共属性的关照,这种状况是否该引起更多的制度反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32

主题

31

好友

9955

积分

版主

韬光养晦

Rank: 7Rank: 7Rank: 7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28#
发表于 2015-4-14 09:57:19 |只看该作者
对的,新的技术壁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32

主题

31

好友

9955

积分

版主

韬光养晦

Rank: 7Rank: 7Rank: 7

招标师徽章 社区劳模

29#
发表于 2015-4-14 10:00:47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法实施条列第五条已经明确,支持“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017

积分

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30#
发表于 2015-4-14 13:09:59 |只看该作者
我看了本文所谓专家评论,[s:69]
真的是砖家,自以为是。
1.首先应当明确主体。违法是中心还是监督管理局。言必称中心云云,实际而言,根据招标投标法,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有权监督管理招标投标行为制定规则。中心只是执行机构。两者管办不分,是体制问题。
2.确定违法主体。监督管理局违法制定规则在前,中心操作违法规则在后,两者皆有违法行为,但是归根到底,还是老子违法,儿子只能照办。
3.官员法律意识淡薄,体制抗法能力薄弱。一把手拍脑袋,既不知法也不懂法,行政官僚不懂业务也不懂法,猛冲直撞,部门内部工作人员从权不从法,违法指令照办不误。违法者成本太低,扛上者成本太高,才是原因。
[s:69] [s:69] [s:69] [s:69] 最后再送专家几个板砖,不能辜负砖家之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5-21 00:44 , Processed in 0.069428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