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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莱德商厦火灾损失惨重 一责任人获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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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晚报 作者:孙启明 2015-03-14 15:42:00 编辑:张瑜
内容提要:记者昨日从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2年蓟县莱德商厦火灾责任人之一——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蓟县大队原大队长杨某涉嫌滥用职权等罪名一案,经两审法院审理,日前已作出终审判决。
天津北方网讯:记者昨日从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2年蓟县莱德商厦火灾责任人之一——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蓟县大队原大队长杨某涉嫌滥用职权等罪名一案,经两审法院审理,日前已作出终审判决,杨某因犯有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同时法院依法追缴杨某的违法所得394万余元;剥夺杨某武警专业技术大校警衔。
法院经审理查明,蓟县东方商厦购物中心建于2004年至2005年间,主体结构第一至四层系姚某(已判刑)设立的天津金城国美购物广场,第五层系天津市蓟县文化局青少年宫。2006年间,姚某将天津金城国美购物广场注销后,又申请设立天津蓟县莱德商厦继续在原址经营。2009年上半年,姚某租用上述第五层房屋,并进行改扩建作为商厦经营使用。姚某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在改扩建后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2009年4月,被告人杨某担任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蓟县大队大队长,同年9月29日,杨某带领工作人员对莱德商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第五层改扩建后未经消防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封闭第五层南侧安全出口,及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违法行为。杨某责令莱德商厦现场改正封闭第五层南侧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并将商厦相关人员带至蓟县消防大队协助调查。其后,杨某向姚某指出发现莱德商厦的上述违法行为,要求姚某进行整改并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姚某因不愿负担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费用,向杨某提出少交罚款和延缓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要求,为此,姚某还通过他人约请杨某等人共进晚餐。最终,杨某命令该案主办人仅对莱德商厦封闭五楼南侧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未对莱德商厦的其他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此后,姚某没有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莱德商厦在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持续经营,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2012年6月30日,莱德商厦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因存在上述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导致危害后果严重扩大,造成10人死亡(其中7人系该商厦第五层的工作人员和摊主)、16人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926万元的严重后果。
法院另查明,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杨某在消防部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或者以帮助他人承揽消防工程为名,多次向他人索要钱款;多次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其指定的价格销售房屋,指定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以此索取贿赂,杨某受贿数额共计184万余元。此外,被告人杨某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经责令其说明来源,杨某尚有价值210余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被检察机关抓获归案。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4年;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394万余元,上缴国库;剥夺被告人杨某武警专业技术大校警衔。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不服,提起上诉。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蓟县莱德商厦火灾的另一责任人——蓟县消防大队防火科监督参谋吕某也已被判处刑罚。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剥夺了吕某武警专业技术中校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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