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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新版企业资质标准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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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5:53: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以下是建市【2014】159号文的部分规定
   一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
      2、  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4万平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2万平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二、以下是《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部分规定: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包范围:
  
1
、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以下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部分规定:
  (四十七)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仍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
[2007]72
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
[2010]210
号)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承包范围第4条改为“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
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改为“建筑”,“冶炼”改为“冶金”。






各位老师,针对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承担业务的范围
,我有两点疑问:

1、在符合
建市【2014】159号文规定的
级或三级企业资质业务范围的前提下,施工单位承担项目的单项合同金额是否有限制?

2、特级企业资质在满足
建市[2007]72号 规定的业务范围的前提下,其承担项目的单项合同金额不得低于6000万元?

    坐等高手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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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3-15 10:21:27 |只看该作者
1、在符
建市【2014】159号文规定的二级或三级企业资质业务范围的前提下,施工单位承担项目的单项合同金额是否有限制?

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
标准
》的通知
建市
[2007]72
号的相关规定,关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的相关内容,没有强调合同金额要求,到对于二级资质标准企业可承揽的的施工合同有一定限制,详见第11页“注3”:





2、特级企业资质在满足
建市
[2007]72
号 规定的业务范围的前提下,其承担项目的单项合同金额不得低于6000万元?



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是这样的;
即: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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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6 13:46:34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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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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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6 15:29:40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只要在资质承包范围内,不应对合同额做限制。以前老的标准有不超过注册资本金5倍的规定,现在新标准都没有这个规定了。但是对“特级企业限承担6000万以上的项目”这个规定,不知是出于什么角度考虑,不太符合市场竞争,应该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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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6 19:42:04 |只看该作者

回 2的10次方 的帖子

2的10次方:个人认为,只要在资质承包范围内,不应对合同额做限制。以前老的标准有不超过注册资本金5倍的规定,现在新标准都没有这个规定了。但是对“特级企业限承担6000万以上的项目”这个规定,不知是出于什么角度考虑,不太符合市场竞争,应该放开。 (2015-03-16 15:29)
此乃出于保护低资质单位的考虑,防止特级企业抢夺三级企业的市场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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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7 16:21:28 |只看该作者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此乃出于保护低资质单位的考虑,防止特级企业抢夺三级企业的市场
 (2015-03-16 19:42) 
同意,出发点应该是这样的,但是似乎有所不妥。感觉就好像是禁止富翁跟平民抢馒头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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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7 16:24:18 |只看该作者
以后招标公告中不能这样要求了:具有房屋建筑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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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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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8 07:11:57 |只看该作者

回 xqj661023 的帖子

xqj661023:以后招标公告中不能这样要求了:具有房屋建筑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2015-03-17 16:24)
你可以写成“不低于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级资质”,特级资质可以在初步审查中以行政法规为依据否决其投标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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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8 08:30:44 |只看该作者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你可以写成“不低于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级资质”,特级资质可以在初步审查中以行政法规为依据否决其投标 (2015-03-18 07:11)
也不严密啊。最好按标准文本写: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                     资质,_     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另外:在资格预审时否决特级(一级),好像不太合理,最好在评标阶段,因为资格预审公告中一般注明的是概算,资质标准上说的是“单项合同额”,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等于“单项合同额”。比如说,资格预审公告注明概算6500万,但投标报价有可能高于6000万也有可能低于6000万,在资格预审阶段是否否决其投标资格,容易引起投诉。
这个问题请各位老师给解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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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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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8 12:41:14 |只看该作者
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规定,对于投标报价低于6000万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否决该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的投标。[s: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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