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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暂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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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27 14:45: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栋楼的招标暂估价如瓷砖、乳胶漆等是否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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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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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27 20:04:53 |只看该作者
乳胶漆都拿出来暂估?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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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28 16:55:05 |只看该作者
您要是不嫌麻烦就招标。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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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10:58:14 |只看该作者
  两位版主回答得都很霸气。咱没水平解答,于是就翻书去了,还真让咱给翻到了,抄过来供楼主参考:
9.8 暂估价

  9.8.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中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9.8.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9.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 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经确认的专业工程价款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9.8.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摘自《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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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11:59:56 |只看该作者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  两位版主回答得都很霸气。咱没水平解答,于是就翻书去了,还真让咱给翻到了,抄过来供楼主参考:9.8 暂估价
  9.8.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中标价格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 .. (2015-01-29 10:58) 
您这答案楼主应该知道。我觉得楼主的问题不是要不要招标的问题,而是建筑工程中材料如何在合同中约定更合适的问题。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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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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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9 15:28:32 |只看该作者
一、暂估价项目招标近年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招标主体和形式不合理,可操作性差,执行标准不一,实施过程中出现较大争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七部委27号令)中首次提出暂估价这一名词,并规定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畴,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即共同招标。实践证明,共同招标的实施存在操作层面上的缺陷。

    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狭义层面上相互对立的经济目标,不宜由招标人与总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方。从选择中标人的目标或原则出发,招标人更倾向于选择质优的材料或实力较强的专业承包人。而总承包商在产品或专业资质能够满足项目要求的情况下,更关注产品或专业服务的价格因素,两者之间的矛盾成为暂估价模式在实践中的缺陷。例如,总承包人为民营企业的暂估价项目到底应采用哪一种招标方式,对其缺乏统一认识和规定,个别项目存在通过“打擦边球”来规避招标或虚拟招标的现象。

    二是项目设置随意。有些项目暂估价设置比重过大,占总价的比例过高,或将价格确定很明确的材料也设置为暂估价,导致工程招标时投标报价的竞争范围缩小。个别项目存在以设置暂估价为名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暗箱操作。特别是必须招标的项目,增大了发包人的风险和招标成本,造成后期变更数量过多,金额过大,影响到后期合同的管理和工程的结算与审计。

    三是暂估价项目的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暂估材料单价部分,若为乙供时,往往缺少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的方式、程序等。由招标方单方面定价,定价过程若过于随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增加工程结算的难度,价格过低时施工企业会拒绝采购,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如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合同的规范签订也容易被人忽视,缺少包括招标人、总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工程的变更,分包工程定价方式、分包工程的价款与支付等方面内容的约定,均易在工程结算中产生纠纷。

    四是合同条款严重缺失,管理不规范。在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总承包单位的过程中,对所涉及的暂估价项目的数量、金额及后期发包、采购、结算方式,特别是在暂估价项目的招标采购中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合理、不合法,导致暂估价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争议,影响了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和质量。

二、2013版施工合同对于解决以上争议问题的积极作用

    2013版施工合同新增了暂估价内容,并根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同情况,结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的规定,明确了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方式和程序

    2013版施工合同将暂估价项目具体分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可以采取两种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其一,由总承包方组织招标,并按规定的程序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由总承包方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其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承包人与发包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以上两种方案外,还可以由承包人直接实施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事项。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确定中标人后由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签订暂估价合同,这是2013版施工合同的首选方案。虽然双方也可以选择第二种方式,但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易导致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之间的责权利划分不清,并不利于合同履行。

    2013版施工合同将“总承包方组织招标”作为首选方案是该合同的一个亮点,对于理顺和推动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与合同的履行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原因在于:一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是总承包人;二是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承包人;三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机理,如果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要作为合同的主体与中标人签约。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相关程序。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示范文本给出了三种确定的方式,应该说这三种方式满足了当前市场的需求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发包人与承包人很大的选择空间。但是笔者认为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价格确定的实质是要满足招标人的需求。

    2013版施工合同关于暂估价项目的严格定位及完善的合同结构体系,特别是工期、计价体系、工程变更、价格调整、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等条款的实施对暂估价项目设置随意,暂估价设置比重过大的现象也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随着2013版施工合同的深入实施,相信有些单项合同估算价很低,招标的费用占单项合同估算价的比例较大,在经济上不合理,但按现行政策规定必须招标的暂估价材料、专业工程会有一个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

节选自:《招标采购管理》   作者:白玉凤  韩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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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7 10:07:07 |只看该作者
祝你爆箱回来[s: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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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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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7 15:16:30 |只看该作者
四川省的规定,达不到招标规模,达到比选规模的,还得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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