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agraph] 中国招投标协会《招标采购管理》第8期刊载了老朽的《差异·权重·评标方法定理简介》一文,现拷贝如下,以飨各位网友。(很抱歉,三幅图显示不出来。)——高注:本人特地把文章 扫描出来,从而可见这三幅图;参看板凳楼层。 差异·权重·评标方法定理简介 钱忠宝
笔者在《评标方法概论》专著中曾经提出过差异·权重定理和差异·评标方法定理。所谓差异·权重定理系指赋予评价因素的权重与非价格因素的差异性密切相关,即非价格因素的权重与非价格因素的差异成正比,价格因素的权重与非价格因素的差异成反比,如图1和图2所示。所谓差异·评标方法定理系指评标方法的适用性与赋予非价格因素的权重密切相关,也即与非价格因素的差异性密切相关,如图3所示。由于这两个定理都与非价格因素的差异性有关,因此,可以将这两个定理合并在一起称为差异·权重·评标方法定理。
图1 非价格评价因素权重与非价格评价因素差异性关系 (纵坐标:非价格评价因素权重 横坐标:非价格评价因素差异性)
图2 价格评价因素权重与非价格评价因素差异性关系 (纵坐标:价格评价因素权重 横坐标:非价格评价因素差异性)
图3 评标方法适用性和权重分配与非价格评价因素差异性的关系 (纵坐标:非价格因素权重 横坐标:非价格因素差异性和适用的评标方法)
现有的法规依据标的物的类别(工程、货物和服务)对评价因素的权重分配作了千篇一律的规定;现有的法规依据招标项目的属性(简单或复杂)统一规定了评标方法的选择,但实际上,评标方法的适用性与项目的属性没有直接的关系。笔者经过20多年的招标实践和深入的思考,提出了上述差异·权重定理和差异·评标方法定理,颠覆了现有法规对评价因素权重分配的规定和对评标方法适用性的规定。
众所周知,采购标的物的评价因素可分为两类: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在正常情况下,标的物的价格高低与非价格因素的优劣有关,非价格因素较优的标的物,其价格也相对较高,这就是人们常常说的“一分货,一分价钱”。通常,在投资预算和购买能力范围内,采购人愿意选择非价格因素较优但价格也相对较高的标的物,但前提是,标的物的价格差异与标的物的性能(质量)差异是匹配(相当)的。评价标的物的价格差异与标的物性能(质量)的差异是否匹配(相当),是评标的主要内容之一。为了实现这种评价,采购人赋予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相应的权重。赋予非价格因素的权重是为了冲抵因非价格因素的差异(投标价值的差异)而导致的投标价格的差异,以便能够综合评价标的物的性能(质量)和价格,达到性能(质量)与价格的最佳结合。
在非价格评价因素无差异(或有一些非实质性的差异,并在采购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内)的情况下,采购人就无需考虑非价格因素的差异对价格造成的影响,也就无需赋予非价格因素权重。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做到“谁的价格低就买谁的”,评标方法可以选择七部委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财政部的最低评标价法。当非价格因素的差异较小(由于非价格因素的差异导致价格的差异在15%以内)时,可采用商务部的最低评标价法。当非价格因素的差异较大(由于非价格因素的差异导致价格的差异在15%以上)时,应采用七部委的综合评估法,或商务部的综合评价法,或财政部的综合评分法。
关于差异·权重定理和差异·评标方法定理的详细论述见笔者的专著《评标方法概论》。
作者简介:钱忠宝 原安徽省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