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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架起甩干机——二次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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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15:38: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架起甩干机——二次竞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于2014326日颁布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对评标定标分离后的定标推荐了三种定标方法,其中之一为竞价法。“竞价法是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
业内对竞价法即二次报价褒贬不一。持反对者认为,二次报价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笔者认为,《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应该是有条件的,即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应该是经过充分竞争的,基本上是不含水分的。但现实情况是,如今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有几个是不含水分的!特别是在串标、围标情况下,或当评标基准价采用有效投标的中间价时,更是水淋淋的。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架起一台甩干机——二次竞价,甩掉水分,是完全必要的。因此,人们没有必要去责怪“二次竞价”,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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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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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9 10:02:10 |只看该作者
如无串标、围标的情况下可能是不错的方法。如已串围好了,此法还有效了?另外,怎样确保恶性竞价的发生?不知有无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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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9-16 17:10:21 |只看该作者
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前提当然是以各方按规矩出牌为前提,以行政管理、监督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导致执行走样并产生不良后果去质疑法律制度的不合理,这种思维方式个人认为值得商榷。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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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9-16 19:29:51 |只看该作者
  1.“如今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有几个是不含水分的”这个结论是如何得出的?还是来自于那个“众所周知”的现实情况吗?——在这“众”中,起码不包括我。
  凭空认定所有的投标人的报价都是有水分的,是不是一种主观臆断式的“有罪推定”?


  2.按照钱老师的说法,架设这么一台“甩干机”,其作用是为了防范围串标而产生的水分。对于这个说法,本人不太认同:如果有围串标,加N次“甩干”程序也没用,我们大家都已经串好了,每一轮次的“甩干”,我们都降一分钱,可以不?难道还要设置N次竞价吗?


  3.钱老师在主题帖中的说法,也算是对之前提出的“某地的评定分离完全符合招标投标法”这一论断的一种补充解释吧。应该属于“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的性质,对于之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多少会起到一些完善和补充作用。


  4.记得钱老师之前也是认为“定标委员会定标法”是不太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自定法、随机抽取法和二次竞价法这三种评定分离方式,钱老师已经解释了两种方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了,期待聆听到对“随机抽取法也完全符合招标投标法”这一论断的解释。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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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6 19:45:14 |只看该作者

回 mrqbb 的帖子

mrqbb:如无串标、围标的情况下可能是不错的方法。如已串围好了,此法还有效了?另外,怎样确保恶性竞价的发生?不知有无操作细则. (2014-09-09 10:02)
  部分赞同您的观点,个人的理解是:
  1.在无围串标的情况下,招标投标机制是正常发挥作用的,因此投标人的报价都应当被视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必要启动所谓的“甩干程序”。
  2.在有围串标的情况下,这种“甩干程序”也无法发挥其制度设计者所预想的效果。设置“甩干程序”医治“围串标”这一顽疾,似乎有点“看出了病症,开错了药方”之嫌疑。


  个人观点,如有谬误,请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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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了 看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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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7 10:09:25 |只看该作者
招标没有回头箭。 无论那种招标都是一次性的,不存在二次性。这个才应该是“众所周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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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10:24:18 |只看该作者
   钱先生在2012年6月发表的《再论评标定标分离原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文中曾经指出:“二次竞价不宜写入《实施细则》。可以不禁止二次竞价,但也不宜提倡二次竞价。”(相关链接见: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72823&ds=1#tpc)


  经过2年多的深入研究,先生得出的结论是:“二次竞价,甩掉水分,是完全必要的。”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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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11:40:07 |只看该作者
zzj0102:
   钱先生在2012年6月发表的《再论评标定标分离原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文中曾经指出:“二次竞价不宜写入《实施细则》。可以不禁止二次竞价,但也不宜提倡二次竞价。”(相关链接见: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72823&ds=1#tpc)


  经过2年多的深入研究,先生得出的结论是:“二次竞价,甩掉水分,是完全必要的。”
[s:125]
.......

我们洗衣服后继续甩干机,只能脱离大部分的水份,还得要火烤、用电、阳光、风来继续吹干或烘干;因为,除了像是雨衣、游泳衣这样的潮湿环境里面使用的衣服,甩干后衣服只不过不是水淋淋,但还是潮湿的,还不能马上穿,坚持穿潮湿的衣服会生病,,,,,呵呵。


根据楼主分析,“
笔者认为,《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应该是有条件的,即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应该是经过充分竞争的,基本上是不含水分的。
”,同样的道理,如果我们承认
“二次竞价,甩掉水分,是完全必要的。”,那么,
为了在招标投标当中实现这个目标,光是靠招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二次竞价,甩掉的也只是看得见的“流水”或暴利的部分,中标人的利润估计还会很高,肿么办?就得要继续“烘干”,比如更换评标委员会、更换招标文件、更换投标人、更换招标人代表、重新招标,,,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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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11:51:31 |只看该作者
我也接受作者提出的意见,“
人们没有必要去责怪“二次竞价”,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时俱进!
”,但是,明明知道甩干后的衣服还不能穿,为什么还规定一定要用到甩干机,

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时俱进!,没必要去责怪“二次竞价”,再出台招标人要二次竞价
规定
是怎么回事呢?是要帮助招标人、还是想害招标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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