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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斑竹及各位前辈:有关投标文件有效期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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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3-14 10:33: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项目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90天,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要求30天内签订合同,但由于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比较晚,发出后15天,投标文件就到期了。此时,中标人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待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后,招标方是否可以没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知道有什么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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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4 13:44:38 |只看该作者
2001年七部委颁发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号令)第四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我没有勇气看透这人生,但我有勇气面对它。 qq:85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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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4 16:31:13 |只看该作者
谢谢斑竹的回复。
中标通知书是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然后再发投标有效期延期通知,也就是承认中标在先,不知道这个矛盾怎么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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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4 16:46:44 |只看该作者
参考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433

个人看法,合同在投标有效期内签,没有问题,过了投标有效期没有签合同,投标人有权拿回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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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5 16:37:19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很复杂。

好像属于不同的“项目”,就可能有不同的解释河做法。

先转发 一个唐广庆老师关于工程招标的答复,请见:

投标有效期
作者:guest


请问唐老师及其他专家, 投标有效期如标书上规定为90天,投标保函为120天,但到了90天了,招标单位与业主均没有发出中标公示,是否意味着该标自动为废标? 请指教.谢谢.

  2005-12-13 09:30:19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谢谢唐老师


谢谢唐老师的解释.   2005-12-13 14:51:56 
  
贴子回复:  
作者:
题目:再谈投标有效期
  

  招标人可以用电话通知延长投标有效期2个月,但是正如你说的,应及时用书面正式通知,并以书面通知为准。如果迟迟不发书面通知,投标人放弃投标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上个条目处理。

还应注意的是,投标有效期延长2个月时,招标项目的总工期也应相应延后2个月。否则中标人有权按合同变更要求补偿。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5.12.13.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再问唐老师
  

非常感谢唐老师的答复. 但招标代理单位说业主领导很忙, 没有时间评标.所以在截止日要求投标人再延长2个月.但是电话中说的,是否招标代理应当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这种延长要求? 如没有书面正式通知, 投标人是否可以不接受, 并提出投诉, 要求补偿其投标制作成本?

  2005-12-13 11:51:53 
  
贴子回复:  

作者:
题目:对招标超过投标有效期的处理和对待
  

  谢谢你对我的信任。

  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截止日起算,并且一般都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如果招标人由于某种原因,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在有效期内必须向所有投标人发出延长有效期的通知(同时也规定延长有效期一般不能超过28天或56天)。同意延长的,投标有限期内的仍不能修改投标文件,而且投标保证金相应延长其有效期。如果不同意延长有效期时,可以撤回其投标文件,并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

  从上可以看出,核定招标是否超过投标有效期,不是以发出中标公示为准,而是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准。如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有效期内未发出延长有效期通知,也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就意味着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发生这种情况时《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文件没有特别的规定。

  因此,本人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投标人有权放弃投标,招标人既应退还投标保证金,也应补偿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投入成本;应重新招标。如果招标人从未提出放弃投标的投标人中选择中标人,则是对放弃投标的投标人的不公正;如果所有投标人均为提出放弃投标,招标人应尽快补发延长有效期的通知,可以继续评标并选定中标人。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5.12.13.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 ... ic.jsp?topicid=5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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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9 16:30:02 |只看该作者
谢谢,个人意见:招标方应该在中标通知书之前发出延期通知。即使投标人收到了中标通知书,再接到延期同时,也应该有权拒绝延期,此时应视为该投标人自动放弃,可以收回投标保证金。程序是既定的,中间程序不规范引起的责任应该由招标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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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1 23:16:0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楼dzcdzc2007-03-14 13:44发表的:
2001年七部委颁发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号令)第四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老大,你怎么了? 这个文件过时啦!

应该这样解释吧:错误是由招标方造成的,评标过程应该考虑到效期和标书中规定的中标后签约周期。如中标人不同意延期,就不能与中标人签定合同,投标保证金应该退给中标人,除非招标方掌握了确凿的证据证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拒绝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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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7-3-22 11:15:22 |只看该作者
经Laochan总版主给出的链接证明七部委12号令没有过时。
我没有勇气看透这人生,但我有勇气面对它。 qq:85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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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7-3-22 11:22:11 |只看该作者
谢谢lyangel 。斑竹,不知道最新的文件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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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2 11:40:28 |只看该作者
<table style=\"FONT-SIZE: 9pt; COLOR: rgb(128,128,128)\" cellspacing=\"1\" cellpadding=\"3\" width=\"100%\" border=\"0\" ;width=\"99%\"><tbody><tr><td><p /><p /><p /></td><td><img height=\"11\" src=\"img/dot&#46;gif\" width=\"12\" /> <a href=\"2003032801&#46;htm\">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a></td><td>水利部令第15号</td><td>2002/05/01</td><td>有效</td></tr><tr><td></td><td><img height=\"11\" src=\"img/dot&#46;gif\" width=\"12\" /> <a href=\"2003010201&#46;htm\"></a><a href=\"2003020801&#46;htm\">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a></td><td>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td><td> </td><td>有效</td></tr><tr><td></td><td><img height=\"11\" src=\"img/dot&#46;gif\" width=\"12\" /> <a href=\"2003010201&#46;htm\">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a></td><td>计价格[2002]1980号</td><td>2002/10/15</td><td>有效</td></tr><tr><td></td><td><img height=\"11\" src=\"img/dot&#46;gif\" width=\"12\" /> <a href=\"2002120601&#46;htm\">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a></td><td>主席令第75号</td><td>2002/08/29</td><td>有效</td></tr><tr><td></td><td><img height=\"11\" src=\"img/dot&#46;gif\" width=\"12\" /> <a href=\"2002082602&#46;htm\">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a></td><td>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td><td>2002/08/01</td><td>有效</td></tr><tr><td></td><td><img height=\"11\" src=\"img/dot&#46;gif\" width=\"12\" /> <a href=\"2001080201-00&#46;htm\">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a></td><td>七部委联合发布</td><td>2001/07/05</td><td>有效</td></tr></tbody></table><p /><p>没有过期。以上是建设部网站的。</p>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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