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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招标制订标书时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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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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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7-2-8 14:54: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在售后服务上。有的标书上要求在当地有服务中心,甚至加上*号,结果造成只有1家或没有中标商中标。该要求有点不太合理,正常是:在中国设有服务中心,24小时响应,48小时到达。
    二、是销售业绩上。注意!商品的该类型和商品的该型号。用该类型使所有的投标商都响应,用该型号使所有的投标商都不响应或个别响应。
    这些问题不光是地方的招标公司出现,北京中字头公司也经常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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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沙发
发表于 2007-2-8 15:49:12 |只看该作者
非常实用,请大家继续跟贴补充 [s:1]
[fly]理想就是自己觉的有道理的想法[/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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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07-2-8 22:26:23 |只看该作者
楼主专业知识很丰富,请多多参与多多指导,让更多的人(包括我)学到更专业的知识,谢谢! [s:1]
[fly][glow=298,black,39]說到吥如做到,要做就做更好,祝大家步步高![/glow][/fly] Mobile:1315952214X Progress 1%/D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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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地板
发表于 2007-2-9 02:51:04 |只看该作者
现在招标机构加“*”的权力过大,没有任何人予以审核!

这种现象十分可怕!

经常听到,“如不满足,把你废掉”或类似威胁性的言语!其实是干扰正常的商业活动的公权力行为的延伸!
一人之辩,重以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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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审视自我,穿透灵魂。

5#
发表于 2007-2-9 09:53:02 |只看该作者
怎么设定加“*”的规则更合理呢,由业主来设定吗,还是专家们?
引用第3楼taylor2007-02-09 02:51发表的:
现在招标机构加“*”的权力过大,没有任何人予以审核!

这种现象十分可怕!

经常听到,“如不满足,把你废掉”或类似威胁性的言语!其实是干扰正常的商业活动的公权力行为的延伸!
欢迎光临标兵的博客:http://biaobing.chinabidding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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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6#
发表于 2007-2-9 10:47:48 |只看该作者
加*号的条款一般是在商务条款和重要技术参数条款上使用,如果招标公司滥用*号条款,投标商可按照13号令第29条执行。这里的情况很复杂,老招标都能熟练运用。那些把“如不满足,把你废掉”经常挂在嘴边的人,也是快被招标公司废掉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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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7#
发表于 2007-2-9 10:56:29 |只看该作者
<p /><p><font color=\"#3300ff\">我的观点和做法是:</font></p><p><font color=\"#3300ff\"> *号尽可能不加。加*的理由并不是因为该条款重要就打*,而是还因有一些特定的目的。</font> </p>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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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8#
发表于 2007-2-9 11:51:58 |只看该作者
呵呵,老钱,你的观点和13号令第21条是相违背的呀,当然这也是为公司业务而做的。制订标书是以业主为主,专家补充,有投诉管理部门来更正。招标公司对业主的一些要求提前就要做好疏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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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9#
发表于 2007-2-9 20:08:30 |只看该作者
通过最近的学习与了解,通过朋友的指导,知道了标业里有很多看起来微乎其微,但却很重要的东西需要学习,经过楼主的提示,通过大家的回复,也明白了一个小小的“*”号,其实暗藏玄机!
[fly][glow=298,black,39]說到吥如做到,要做就做更好,祝大家步步高![/glow][/fly] Mobile:1315952214X Progress 1%/D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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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0#
发表于 2007-2-10 11:49:49 |只看该作者
对于一个代理机构,利益是一方面的事。 一个小小的“*”,如Laochan 能不加尽量不加。
毕竟加了以后,你的依据是什么?
量身定做、围绕中心等等行为,也要为自己想想!
不能把利益作为单一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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