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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万物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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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夫妻两,分别开了两家为独立法人的公司,请问,这两家公司能独立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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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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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4-6-7 19:31:19 |只看该作者

回 595703813 的帖子

595703813: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40123/224418063610.shtml
  
   夫妻关系引发的招标难题

    某代理机构在组织一次政府采购活动中,遇到了一件从没发生过的事。在开标现场,A供应商提出质疑:在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B、C两家供应 .. (2014-06-07 11:11) 
关键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很难进行评估,这也是中国特色之一,更是中国现状和痼疾。夫妻关系如果存在利害关系的话,还有父子、爷孙、舅甥、叔侄、姨甥……表堂关系等等更是不胜枚举,此外,还有同学关系、前同事关系、前男女朋友关系、熟人请托关系等等等等。所以,中国的事情难就难在这里,熟人朋友关系交织成网,整个社会只认人情不讲规则。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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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4-6-8 15:11:48 |只看该作者
看到楼主的提问,甚感兴趣。查找了关于禁止的法律条文,始终难以找到禁止的充分理由。结合前面各位的回复,愚以为还是无法禁止,包括上楼所列举的各种关系,这都是现实中难以判断和禁止的。所以难度就摆在了操作层面上,如果潜在投标人比较多时,他们的投标不一定对评标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完全可以让他们投标;如果潜在投标人比较少,则他们的投标必定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必须禁止。这样其实还是一个矛盾,但必须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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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金玉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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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4-6-9 07:56:57 |只看该作者
只能判定两独立法人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如不能证明存在控制关系,就不能禁止报名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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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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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4-6-9 08:45:12 |只看该作者

回 henanruihe 的帖子

henanruihe:哪有那么巧的事儿啊?真有的话,夫妻俩“串标”的可能性太高了,但法无禁止既可以,只要俩人各自公司不存在法人、控股管理等企业关系,谁也不能说夫妻俩不能共同投同一个项目。 (2013-12-23 17:24)
对!兄弟单位都可以投标,为何夫妻不可以?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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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5#
发表于 2014-6-9 08:46:10 |只看该作者

回 uu47270657 的帖子

uu47270657:我见过一个询价的 两家投标人法人代表身份证住址是同一住址,经推断可能为夫妻,但是因为无相关法规限制,也无其他明显串标证据,最后还是按正常程序完成采购了 (2013-12-25 11:51) 
更见过身份证住址一样,公司地址是相邻的两间房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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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6#
发表于 2014-6-9 10:15:43 |只看该作者
[s:125] 很好奇到底两夫妻到底能不能一起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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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4-7-18 17:58:47 |只看该作者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也称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条原则的含义是,招标投标当事人应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彼此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这一原则出发,《招标标活动》规定了不得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泄露标底、骗取中标、转包合同等诸多义务,要求当事人遵守,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第五章)。
那么楼主提出的问题从职业道德层面讲,夫妻两都去投标显然有失诚信,纯粹是站在个人利益方面去从事商业活动,给人一种为了利益把职业道德完全丢弃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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