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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分包监管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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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 09:05: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工程项目是政府采购中最具份量和额度较大的采购种类,也被业界看作是块大有油水的“肥肉”工程。笔者现就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工程分包监督管理策略问题出之如下二招。

  一、为建设工程项目分包及其特征控管支招

  首先,政府采购中的建设工程项目分包是指总承包人在取得政府采购某项建设工程时,经过采购人的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非主要及非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再另行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其他承包人,并与其签订分包部分工程合同。《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承建商),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采购人所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认可,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工程类采购合同分包要求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次,对存在分包情况的政府采购类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要把握好两层承包关系,即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有必要的还得附加履约协议等)。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分包合同是承包合同中的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按照《合同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总承包人应当就承包合同履行向发包人承担合同的全部责任,政府采购法对此也作了比较明确的阐述:合同的分包履约,无论分包了多少次都由总承包人负责,并主件或关键部分不得转包。总承包人可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发包人的同意将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并不是主体工程)工程项目分包给他人,总承包人也要就分包的工程向采购人(也就是发包方)负责。分包人则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向采购人(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分包不同于民间施工形式的工程转包。转包一般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采购人及采购人所委托的社会有资格、资质的工程招投标代理公司等)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倒手转给他人,并且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在《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文件中对于工程转包都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二、为建设工程项目分包工程中帐务处理监管支招

  其一,根据《政府采购法》、《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 建造合同》中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规定。

  其二,在目前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做法是,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二种做法是,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

  其三,比较而言,这第一种做法不但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政府采购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而且按第一种做法确定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额的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而第二种做法尽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收入与费用。因此,承包方企业在核算分包工程在各会计核算期间的营业收入与费用时,可按照第一种做法进行帐务处理。

  其四,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既要考虑其效益(效率、环保、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品牌等)和资金的节约,也要考虑到营业税收的足额入库,切实防止分包工程纳税义务分摊不到位和偷漏税的问题。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其五,按照规定,总承包人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在与分包方办理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时,还应以与分包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代扣代缴其营业税,并按规定对分包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收税款凭证》,分包人以此作为其完税凭证。

  其六,采购人要把握好承包方的应纳税地点问题。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往往涉及多个行政区域,而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由于地方利益竞争,在纳税实践中分包工程的纳税地点有时成为焦点和热点问题。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应该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应缴的营业税,即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在什么地方就在什么地方代扣代缴。具体来说就是:①非跨省工程的分包,由扣缴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②跨省工程的分包,由扣缴人在扣缴人的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如果分包人将工程再一次分包出去,有一段工程仍是跨省工程,该段工程的营业税则由总承包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③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且其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机构或代理者的,不管此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全部工程应纳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其七,完善的建筑业帐务处理和发包方严密和到位的监管才是国家及各方利益不受损的保障,才是打造法治与和谐型政府工程类项目采购的有效途径。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周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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