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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征意见【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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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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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19:26: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济南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征意见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3年11月28日 11:44   来源: 济南采购中心   作者:佚名



  关于征求《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采购当事人: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缩短采购周期,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通过网络征求意见。
  
  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填写反馈意见表(意见表及征求意见稿请于本通知下方附件自行下载,网址:www.jngp.gov.cn),并于2013年12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中心。
  
  邮 箱:cgzxjdb@163.com




  
  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3年11月26日


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缩短采购周期,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网上商城范围产品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供货商对其所供产品的品牌、型号、价格在网上进行维护,采购人在品目范围内进行网上采购的政府采购行为。
  
  第四条  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为网上商城项目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第五条  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具体执行、实施网上商城项目。
  
  第二章  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品目、限额标准及价格监控
  
  第六条   济南市财政局在公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时对网上商城品目及限额标准予以确认,如遇调整,济南市财政局将下文及时公布。
  
  第七条 财政年度内网上商城类产品不能满足采购人特殊工作要求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不通过网上商城采购,按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第八条 采购中心委托济南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对网上商城的产品进行价格监测,以其提供的市场同类产品平均价格作为网上商城产品的基准价格,不定期在网上更新发布。
  
  第三章  网上商城供应商的确定
  
  第九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实行注册入库,凡申请参加济南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及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符合国家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
  
  (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具有经营产品的相关资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供应商申请注册入库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登录采购中心网站(<http://www.jngp.gov.cn/index.action>)或政府采购网注册,按照系统提示将以下基本信息录入系统:
  
  (1)供应商基本情况信息;
  
  (2)相关资质信息;
  
  (3)资产财务信息;
  
  (4)相关法务信息;
  
  (5)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信息。
  
  供应商应对其注册登记信息和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网上注册完成后,供应商应携带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携带备查)到采购中心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供应商应交纳诚信保证金,采购中心在两个工作日内开通使用权限。
  
  第十一条  在注册审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分别作出处理: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不予审核通过;
  
  (二)供应商申请注册信息或所提供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核通过。
  
  (三)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审核通过或清除出我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由具有代理资格且星级评价高的供应商负责维护、更新产品信息,包括产品介绍、图片、售后服务承诺等;所有供应商定期维护更新相关产品价格。
  
  第四章  网上商城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采购人的政府采购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登陆网上超市,按以下程序进行:
  
  1、网上直购。单项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产品采用直购方式。采购人在 “网上商城”的商品库中直接选择最低价供应商成交,经采购中心确认后双方签订合同,采购中心审核合同。
  
  2、网上竞价。单项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产品,必须采用网上竞价采购方式。采购人把自己的采购需求创建成竞价公告,提交采购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布在“网上商城”的竞价公告内,在规定时限内,采购人按符合采购需求,最低价成交的原则确定供应商。经采购中心审核后,公布竞价结果,双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中心审核合同。
  
  单项预算在2000元以下的产品,由采购人登陆网上商城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 供应商、采购人分别按《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合同》供货、验收。采购人应在货到两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填写《政府采购验收单》。
  
  采购中心可按《济南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抽查验收。
  
  第十五条 网上商城采购资金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第五章  网上商城供应商管理
  
  第十六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须向采购中心缴纳壹万元诚信保证金,以保证供应商公平竞争、诚信履约。
  
  第十七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不定期对供应商报价、履约等情况进行考核,视情况进行警告、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取消报价资格,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一)产品质量、配置、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标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二)采购人对网上商城供应商提出有效质疑、投诉, 1次给予警告处理,2次取消其网上商城报价资格半年并处以2000元以内罚款(含2000元),3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诚信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对负有维护产品的供应商不及时维护产品信息的,将取消其维护资格,给予警告处罚;对不及时维护产品报价的供应商,给予警告处罚。
  
  (四)对报价超过基准价格百分之十的供应商,提出警告处理;对报价超过基准价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供应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处以2000元以内罚款(含2000元),暂停其网上报价资格半年。
  
  (五)采购人选定成交供应商后,供应商以任何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供货,处以其报价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暂停其网上报价资格一年。
  
  (六)供应商的违法行为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数额进行赔偿。
  
  (七)供应商中标后,如遇产品升级换代,可按原报价向采购人提供参数正偏离的产品。
  
  (八)供应商违反本办法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视情节酌情处罚。
  
  第十八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对价格及其他情况进行互相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监管部门或采购中心进行举报,情况属实的,对相关供应商进行处罚;虚假举报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采购中心应加强网上商城供应商及产品的市场调研、价格监控、履约检查工作。一旦发现供应商违反网上商城的有关要求及承诺,应进行处罚并及时报监管部门备案。网上商城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或其他经办人进行商业贿赂,一经发现,取消其网上商城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对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规范采购行为。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不得在采购过程中提出任何有倾向性的要求,不得向网上商城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采购人无故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采购合同,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采购中心应严格按照网上商城管理办法履行职责,依法采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网上商城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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