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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人性化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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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8 15:00: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不久前,青海省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这个意见,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职工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1月15日《人民日报》)

    据人民日报的报道,除青海省以外,开办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还有四川省宜宾市、湖南省湘潭市等地区和城市。根据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按理说,这些“大病提取”并非在公积金提取范围之内,但上述地区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开办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确是人性化之举。

    今年以来,媒体不断曝出住房公积金吃紧,甚至出现部分地区公积金停贷、缓贷的现象,但这绝非常态。相反,长久以来,由于用途有限、提取难度较大,多地住房公积金账户结余较多,大笔金额处于闲置状态。数据显示,2011—2012年,全国公积金年结余约有四五千亿元。在这种大背景下,尝试探索新思路,在可控范围内适当地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也未尝不可。

    人吃五谷杂粮,难免生病。伴随着医疗成本的越来越高,医药费用支出日渐成为家庭的一项大额开支。倘若不幸,再患上大病,对于一般工薪阶层来说,巨额医药费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这种情况下,再谈贷款买房,想必也不太现实。由此面临的情况是,一方面,职工没有动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打算,另一方面,本人或亲属急需一笔资金治病救命。此时,如果住房公积金中心再一味地墨守成规,死死掐住职工本人账户公积金账户,不让职工提取账户余额,未免有点不近人情。

    再者,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并非无据可依。早在2005年,国务院多部门就联合发布了《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十条就明确提出,“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经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在求生需求大于住房需求时,住房公积金中心适时开办大病提取业务,发挥公积金的救济作用,也是一件惠民利民的人性化举措。当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严格审查申办资格和条件,避免人性化举措被别有用心之人钻空子,毕竟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功能还是用于职工购买和翻建住房等方面。
    作者:谢成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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