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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标人在某地被行政处罚三年不得参加当地政府采购活动,那该投标人在另一省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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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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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8-2 15:05: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前两天开标,现场碰到一投标人被举报在异地因被认定串标而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当地政府采购活动,那该投标人在本地也应被拒绝吗?如果应该,依据什么理由;如果不应该,又依据什么理由?欢迎大家讨论,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谢谢大家拉!
原本发政府采购版块的,但那边人气不旺呵,我特想知道大家是怎么样的一个想法。
当时采购人要求拒绝,我也是支持拒绝的(在跟当地确认行政处罚确有其事后支持),但奇怪的是个别评委力保,非常坚持地说在他省的处罚在本地完全可以不采信。即使我请他们理解财政部18号令有关条款后仍坚持。
就为了这个情况整个评标中断几小时,虽然最终请示领导后拒绝,但过程真的让人很累很累,我还被指责作为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采购组织者不应发表自己的观点!

结束时间: 2012-8-31 14:54 裁判: 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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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3 发起有关 异地处罚是否本地有效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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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8-2 18:10:58 |只看该作者
前段时间参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学习,李小林老师讲过这个问题,李小林老师的观点是在一个地方的处罚不影响在其他地方投标的有效性,我个人理解如果招标文件对此问题有规定应执行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没有具体这方面的规定,不应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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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22:14:36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不咋个懂,我说点别的。
1、重大违法行为,他这个串标行为算的上吗?
2、地方行政处罚,只管地方,管不了其他地方。
3、有正好套在他头上的紧箍吗?
只是个人认为!!
别为这些东西生气,把自己的法律武器磨亮点。
还有楼主,下次出头还是注意点,别站错队了啊,很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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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21:27:29 |只看该作者
没有规定的就可以,否则算歧视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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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23:17:51 |只看该作者

回 镇采 的帖子

镇采:
1、重大违法行为,他这个串标行为算的上吗?
如果串标等不算重大违法行为,在招投标市场还有什么算违法行为,杀人放火吗?我市还真有某个采购人领导因反对供应商围标串标的被供应商打断了腿。非要闹到刑事案件才算重大违法行为?
2、地方行政处罚,只管地方,管不了其他地方。
这个我咨询过有关司法机构,他这不算地方行政处罚,因为处罚他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代会通过的政府采购法,公告原文节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3、有正好套在他头上的紧箍吗?
.......
政府采购真不熟悉,但是我也找不到 相关类似的法律条文来解释。
版主HELUHUA回帖我也看了,我感觉上他要表达的意思也是和我是一样的:就是说什么话,做什么事,都要拿个证据出来,要有个可以评定的标准。
不知道我是不是说话有点冲。。。。
如果是的话,请包涵。
再说一下,你回答我的3个问题:
1、重大违法行为的判定上,我只搜索到了个行政处罚法及详细解释。(参考资料第八页http://wenku.baidu.com/view/0a7eab3167ec102de2bd8922.html
见附件图片,对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解释,责令停产停业的解释,说明了为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也没有说为重大违法行为;对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设定这种处罚。

提出这个解释得出处及观点并不是直接证据,只能算是旁证。我这个论点上也站不住脚。大家都找找,看能不能找到直接证据,也能给楼主解决实际问题;
解决办法:如果能找到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的规定,那就可以依据招标文件规定,那家就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了。
2、为什么地方的处罚是在某某地方禁止政府采购三年,因为地方就是地方,你不是处罚机关的国家字头的总局,所行使的管辖权和处罚权也只能限于地方。如果你们相关的单位出个证明,也认可这个处罚,那么就有效。
所以投标人被其他地方处罚,被禁令在那个地方投标,就是这个道理。
你说的那条我也看了的。
3、征求意见稿,是没有效力的。
上次回帖也没有认真去查资料,答复草率了。
题外话:大家争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尽量大家都说点有理有据的东西出来。争论更能使问题明了,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
争论基本原则:不伤和气。我都有点怕争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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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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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00:00:33 |只看该作者
1、招投标是合同关系,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因遭受行政处罚等违法事项而资审不通过,或者予以否决投标文件的。个人认为,这是招标人的自主权利,这道理,就像大姑娘坚决不嫁坐过牢的一样。

  
       2、在1的前提下,招标人的约定必须明确且能直接认定,否则,极易引起投诉。我就处理过类似的案子,招投标监督部门查案认定证据的能力接近于零。否则,吃亏的必然是招标人。


       3、在1、2的情形下,个人不太赞同“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做法,尤其不太赞同政府机关运用行政权力推行什么诚信认定。
        诚信不诚信,不是国家说了算,市场才有最终的判断。一个孩子品行端不端正,街坊邻居最有发言权,何劳街道办事处发证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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