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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方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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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 应该是无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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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4 16:47:10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bidboy 发表
[B]请注意,该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这不用说了,是肯定的,应该没有什么异议。
但如果作为废标处理依据是不充足的。除了明确的废标条款外,我觉得对于其它偏离招标文件的作废标处理必须慎重,就像判定某人有罪一样。不能... [/B]


那好,我问你
一个项目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写了,请投标方用人民币报价(这里也没有些不报是否废标啊)。结果有一家投标商的投标设备有50%的进口价,这样他就用美圆报了,他想和采购方共同分担美圆的汇率风险,这样招标公司认为他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货币不响应)进行投标,故废之。这也是招标公司的做法啊,怎么能说不可以呢?
斑竹原来说的有一定道理,有时候严格搬法规会无法达到招标的最高宗旨,这一点我同意,但就投标方来说,出发点肯定是从自己,当然不希望出现这样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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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4 16:57:47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国内招标采购当然是废标。如果是国际招标进口设备应该可以用美元报价。
招标的本质是制定维护游戏规则。其次是维护招标任何投标人双方的利益。
反之如果将非美元报价废标,投标人质疑,则招标公司是拿不出充足依据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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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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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4 17:19:40 |只看该作者

不用在这个问题上争论什么了?

说白了就是,如果招标方想要你,就会给你澄清机会,就不是废标理由。如果不想要你,就可以废你的标,就这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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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4 17:29:5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不用在这个问题上争论什么了?

最初由 咄咄逼人 发表
[B]说白了就是,如果招标方想要你,就会给你澄清机会,就不是废标理由。如果不想要你,就可以废你的标,就这么回事。 [/B]

不这么简单吧!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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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5 08:42:37 |只看该作者

谢谢林林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给我回复的那个专家我能想象得到其姓氏名谁,他好象曾是业主或设计院的,现在只管世界银行的项目。
当我就他的回复提出疑问后,他与其他专家交换过意见,现在也认为我提的有道理,让我根据“招、投标法”赋予的权利投诉。
但愿法律不是只给人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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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5 09:00:25 |只看该作者
关注投诉结果!请及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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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5 09:04:4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谢谢林林

最初由 裘斟 发表
[B]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给我回复的那个专家我能想象得到其姓氏名谁,他好象曾是业主或设计院的,现在只管世界银行的项目。
当我就他的回复提出疑问后,他与其他专家交换过意见,现在也认为我提的有道理,让我根据“招、投... [/B]


讨论不出结果,相互各持己见,也只能这样了,法律是公证的。
我们同样密切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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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5 09:23:52 |只看该作者

复bidboy

我想版主已经明白了你怎么又提出来这个脱离了前提的问题?

请看“七号令”第28条第5款:“如果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在进行价格评标时,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卖出价统一转换成美元。”
当招标文件要求必须用美元报价时,招标文件还会规定进行价格评标时需要指定汇率转换吗?
请先搞清招标文件为什么要事先规定评标时用不用汇率折算,根据“招、投标法”、“七号令”、“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办法”等文件,都要求评标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
1)当“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时,招标文件要事先告知投标商:“在进行价格评标时,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卖出价统一转换成美元。”
这体现的是“公开”。
反之,当“招标文件不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时,招标文件的“公开”是告知投标商:在进行价格评标时,不存在汇率转换问题,直接以各方报的统一货币比较,(请不要说招标文件没有这么写,在法律上,有些是明示的,但对那些隐含的、不言而喻的情况,虽未写出,也是必须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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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5 10:01:30 |只看该作者
事实是清楚的。关键是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货币报价的废标理由是否充分。
我认为是不充分的。招标文件范本中汇率转换是为了价格评比方便,如果用这条作为废标的理由就是说,投标人没按要求报价,我们评标不方便了所以废标。能说通吗?
所以除非明确说明非美元报价不接受,否则不能作为废标理由。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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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5 10:52:13 |只看该作者

再复bidboy

不是“评标不方便了”而是由于其没有遵守招标文件“必须报美元的规定”,要是接受了这个标,又用原招标文件已经“公开”告知投标商进行价格评标时,没有汇率折算问题反过来又自作主张地用一个汇率折算,不仅自己否定了自己,也是对其它遵守规定的投标商的不公平!
试想,其它投标商得到的信息是:原来不响应招标文件可以得实惠,那如果我当初也不响应招标文件,用其它货币报价,也可能我的汇率折算后比他还低。
没有公平的环境,竞争就是空话!招、投标法、七号令及相关文件对招标、评标的规定,就是要保证公平的竞争环境,这无论对招标任何投标人都是有益的!
您以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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