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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nly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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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强势进入评审现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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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7 13:14:44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7-12-27 12:12
鉴于我的说法很难被大家理解,我也不再继续回帖了,我不想讨论对错什么的,我就是想不出来符合这一条的情景 ...

实际当中直接设置不接受附加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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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7 14:19:13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12-27 12:45
判定主体是评委会,依据是采购人是否接受。遇到此情况,评委会向采购人报告,由采购人来判断是否能够接受 ...

如果这样,则不符合实施条例关于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的规定。
如果这样,只要采购人不中意某家投标人即可以此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标准不明程序不公,这种做法比从前以所谓标底(不公开)还恶劣。标底虽不提前公开,但好歹是提前编制好的,而你们所称的情形则没有标准,单凭采购人喜好且是评审现场可以依据投标文件内容临时确定的喜好。评委会没有依据听从采购人的要求,更属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财政部87号令明确禁止的“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以及财库2012 69号文件明确禁止的,评审过程中“细化”、修改评审标准。别忘了评委会评审必须按照采购文件已经“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而不能采购文件未明确而评审现场临时修改、细化、增加评审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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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7 14:26:26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12-27 13:14
实际当中直接设置不接受附加条件即可。

这是一个方法,但你如果不提前设置好,而在评审现场临时起意,说不清道不明的行为有违三公原则。更不符合目前法律法规对评审的相关规定。而且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时不知道自己能接受什么、不能接受条件,而评审时就能很清晰很明确的知道什么能接受什么不能接受,这种情况不仅因人而异,更容易出现寻租情况,以是否中意而认定投标人投标无效,事先没有标准是谈何公正,一切以采购人临时起意为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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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7 15:39:23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12-27 14:19
如果这样,则不符合实施条例关于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的规定。
如果这样,只要采 ...

一、附加条件即招标文件以外的条件。您能穷尽所有,列出所有可能的条件吗?投标人提出了招标文件以外的条件,您用招标文件如何评审?
二、既然87号令第63条列出了这个第五项。那么表明的是投标人在满足其他1、2、3、4、6项没有否决的情况下,出现该情况如何做。
三、是投标人先提出了附加条件,才会涉及到招标人是否接受的问题。而不是招标人可以随意以不接受来否决。
四、总不能投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就重新招标吧,因此87号令中该项的设置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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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7 15:46:22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12-27 14:26
这是一个方法,但你如果不提前设置好,而在评审现场临时起意,说不清道不明的行为有违三公原则。更不符合 ...

一、招标人事先列出了能接受什么,不能接受什么。但是投标人附加的条件是这些以外的条件呢?
二、只有投标人先提出附加条件才会涉及到招标人是否接受的问题。而不是招标人可以临时起意,随意修改评标方法。如果要寻租,谁又会无事生非提什么附加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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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7 16:14:0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12-27 16:19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12-27 12:45
判定主体是评委会,依据是采购人是否接受。遇到此情况,评委会向采购人报告,由采购人来判断是否能够接受 ...

现场报告还是电话,书面 ,中止评审?等待?具体怎么办?
我认同你的看法,跟我一致。我认为只有在现场才能实现确认。
故而采购人在现场是有必要的,只要录像显示他不违法。

不是他们解答评委能够打电话的帖子讨论里说了吗?本来法条规定是不能接打的,然后说谁家还没点事啊,法律也不能不讲人情,录像证明没泄密就行。。同样的逻辑,采购人坐在那里,就为了解决这一条,有录像呢。。。。不干别的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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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7 16:14:47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12-27 13:14
实际当中直接设置不接受附加条件即可。

是的,可以,但是这一条明显是没这么设置才会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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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7 16:19:15 |只看该作者
今天朱时茂被偷拍了,然后他发了个声明:对于一小部分媒体, 无中生有, 对事实真相本身毫不在意。 只一味追求话题度和自身关注度, 甚至不惜损害他人名誉的态度 …在此我强烈谴责 !作为一小部分媒体 仗着自己的一些"特权"信口开河…(大家身边都不乏关爱自己的亲人、朋友)。 扪心自问…换成你或你们的亲人被肆意调侃…你做何感想…试问这种损人利己的工作态度 要坚持到何时!
这个声明其实就跟上面两位版主的讨论一样,根本就没对路。。。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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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7 16:34:08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7-12-27 16:14
现场报告还是电话,书面 ,中止评审?等待?具体怎么办?
我认同你的看法,跟我一致。我认为只有在现场才 ...

这个讨论讨论就完了,我觉得意义不大。因为实际当中,不应以减少出现这样的差头为目标吗?所以个人认为明确不接受附加条件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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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7 20:29:2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idboy 于 2017-12-27 20:49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12-27 15:39
一、附加条件即招标文件以外的条件。您能穷尽所有,列出所有可能的条件吗?投标人提出了招标文件以外的条 ...

附加招标文件以外的条件根本无需考虑,只有招标范围内的才涉及到采购人接受还是不接受问题。
我们暂且不考虑立法者的用意,
仅仅从实践看,如果一发现投标文件有附加条款,就需要采购人确认是否接受,如果不接受即可导致投标无效。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就简单的普通计算机采购,我们招标文件列举的性能,技术参数要求有多少,而计算机规格中性能、参数又有多少,招标文件中没列举的参数都是所谓附加条件,需要采购人确认接受还是不接受吗。
对于采购人来说招标之前应该明确什么条件是可以接受的什么条件是不可以接受的。这就是87号令第二十条 最后一款的要求: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在评标中,评标委员会遇到投标文件中有附加的条件,不是先询问采购人意见,而首先要判断是否涉及到实质性响应,如果属于微小偏差或非实质性问题,可以忽略。
如果涉及到实质性内容,那么应该在招标文件中寻找答案。如果有明确规定,按照招标文件处理。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那么属于招标文件编制疏漏,评标工作无法进行,这时候应该按照 87号令 第六十五条办理。
所以除非招标文件中自己规定某种情形需要征求采购人意见,否则是不存在需要在评标中询问采购人意见的情形出现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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