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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古越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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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谁负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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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9 10:18:17 |只看该作者

招标机构要勇于承担责任!

最初由 古越龙山 发表
[B]支持分坛舵主的观点
评标委员会不能逃脱错误责任,事情严重的要追究个人责任。哪有做错事不用负责的道理? [/B]


招标机构要勇于承担责任!
我已经说过多次,招标机构应该、必须对招标的全过程负责。
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机构组建的一个临时工作小组,责任是协助招标机构(招标人)评标。
评标一结束,该评标委员会就不复存在了。那些曾经参加过评标的人也不再是评委了。当然,当初曾经参与评标的人依然存在,此时此刻,他们是作为一个自然人而存在的。如果这些自然人在当初的评标中有违法行为,是可以追究其个人法律责任的。
但是,此时此刻,对评标结果能负法律责任的只能是招标机构了。当然,招标机构可以提请有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违规的当事人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这不能取代招标机构对评标结果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这样做(供有兴趣的同仁参考):
财政部18号令是规定招标机构代表不能参加评标委员会(我们暂不讨论这种规定是否合法合理),但是,招标机构可以以主持人的身份参加,从而,可以了解评标的全过程。

以上观点仅仅是Laochan 个人观点,与中国国际招标网毫无关系!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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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9 10:52:01 |只看该作者
招标机构的不是不勇于承担责任,而是没有这个资格!

招标机构的责任主要是招标程序。如果招标程序中有问题,比如时间上的问题,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会议组织的问题当然招标机构要负责。

但是评标这一过程是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并非协助评标,

评标会议的结束并非评标的结束,评标的结束至少应该是在招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没有质疑吧。

招标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主持人的身份参加评标会议,但并不是评委参加评标,因为主持人不参与评分或决标意见。即便招标机构的人员作为评委参加评标,也是以个人身份进行评标。责任还是个人负。也不是招标机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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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9 12:02:49 |只看该作者
如果政府招标的话应该取消结果,重新招标。台北动物园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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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9 14:55:46 |只看该作者
是否应该取消结果,重新招标。要看错误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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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2 09:21:55 |只看该作者
最初由 bidboy 发表
[B1.招标机构的不是不勇于承担责任,而是没有这个资格!

2.招标机构的责任主要是招标程序。如果招标程序中有问题,比如时间上的问题,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会议组织的问题当然招标机构要负责。

3.但是评标这一过程是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并非协助评标,

4.评标会议的结束并非评标的结束,评标的结束至少应该是在招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没有质疑吧。

5.招标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主持人的身份参加评标会议,但并不是评委参加评标,因为主持人不参与评分或决标意见。即便招标机构的人员作为评委参加评标,也是以个人身份进行评标。责任还是个人负。也不是招标机构负。

]... [/B]

1.招标机构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进行招标,就应该,也必须,也有资格对招标的全过程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5条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也就是说,《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的规定也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招标机构的代表是可以,也是应该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财政部18号令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不一致的。《18号令》应该服从《招标投标法》。

2.如果认为招标机构的主要责任是对“招标程序“负责,是完全错误的理解。招标程序很简单,小学毕业的人就可以胜任了。我一再强调,招标机构应该对招标全过程中所有内容负责。除了招标程序外,还有对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办法的确定,对投标人的邀请,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过程和结果,评标报告的编写,等等。

3.我们说“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主要是指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内容。每个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要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并要对招标机构负责。我说的是,评标委员会协助招标机构进行评标,并非“协助评标”。

4.评标会议的结束,当然是评标的结束。但是,招标没有结束。公示是招标过程中的内容,并非是评标的内容。

5.非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招标机构的代表是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请注意,招标人和招标机构是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是代表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其他评委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机构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通常是双重身份,除了当评委外,还是主持人,要随时调控评标的进度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有关法规规定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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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2 11:07:46 |只看该作者
关于责任
1 招标中,招标的主体是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是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协议中是没有招标代理公司对招标结果负责的条款的。所以一个过程中不同参与人责任是不同的,招标机构从开始到结束都参与,但是不同阶段的有不同的责任人。不是招标机构所能完全负担的。

2 招标代理对招标程序负责并不简单,这里面不仅有很多政策法律,还有很多招标的技巧和经验,同一个项目不同的招标文件,不同的评标办法结果会不一样。如何能够理解招标人的意图,反映在招标文件中,又不违反规定,这是很不容易的。小学毕业的人是不能完全胜任的。但是无论怎样,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要招标人确认后才能发出,其内容的责任还是招标人。

3 评标委员会是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注意是独立评标。招标代理机构当然能够参与评标会议,甚至大型项目会有清标委员会进行清标工作。但是这些都不是评标,评标还是要由评标委员来评。所以实际上招标机构是协助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4 评标会议结束不是评标委员会的责任不存在了。在法定质疑阶段还有保密的义务。如果评标结果有问题评标委员会还要接受招标人,招标机构和主管部门的询问质疑。当然这些问题可能首先会提交到招标机构,但着并不是说这就是招标机构负责,招标机构只是负责转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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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2 14:07:09 |只看该作者

请理解招标中的权力制约

在政府采购中,招标机构的权力被明显制约。18号令第44条明确了招标机构、评委各自的责任。在我们这里,评委名单是通过财政局抽签确定的。
    我们不管18号令是否合理,招标机构的有限权力是明确的,那么责任也是明确的。
    我觉得这样很好,招标机构不再是保险公司,为所有的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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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2 14:59:48 |只看该作者
这个责任的讨论反映了招标的一些变化。后来责权利分清楚了。采购人提出要求。招标公司组织,提供咨询,评标委员会评标。各负其责。
技术指标提的不完全采购人负责。招标过程有问题招标公司负责。评标的问题评标委员会负责。这样责任就清楚了。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18号令。都对评标委员会做出了规定。而18号令更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了规定。这是目前明确责任的要求。《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没有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规定,所以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应该服从18号令规定。其实北京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也已经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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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2 15:23:21 |只看该作者

招标机构的责任

招标机构的责任的确是全方位的。

1. 招标机构接受委托方的委托,要对委托方负责,要让委托方感到满意。
2. 投标人是招标机构邀请来的,招标机构要投标人感到公平、公正。否则,投标人就有可能投诉。
3. 主管部门可能掌握着招标机构的生杀大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招标机构必须贯彻执行。
4. 评标委员会是招标机构负责组建的。招标机构能够指望一个由你组建的临时工作小组对评标负什么责任吗?如果评标出了问题,招标机构能逃脱责任吗?

最后,我想告诫招标机构,如果你不愿或不能承担招标全过程中的所有责任,你最终将失去你赖以生存的领地!

是的,招标机构的确很艰难!
古月龙山,你可能从事招标不久,你的体会还不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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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2 15:48:54 |只看该作者
肺腑之言,谢谢总舵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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