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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鱼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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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救急~关于政府采购法评审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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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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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21:57:56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7-2-15 12:28
首先,招标文件出现关键错误。
其次,专家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评审。
再次,招标文件出现错误,专家 ...

严重同意专家横竖都是错,反正就是逃脱不了干系!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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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21:58:45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7-2-15 12:58
首先,重新评审就是违法。其次,按照招标文件的方法复核,招标文件的方法就是错误的啊。
参照大小写不一 ...

嗯,只有“重新招标”这条唯一的道路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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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21:59:07 |只看该作者
鱼钰 发表于 2017-2-15 13:42
好的,不纠结了,事已至此,就废标重招吧

思路还是清楚的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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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21:59:40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2-15 13:44
不是该文件无效,而是该文件与上位法同一内容规定冲突的(不同不代表冲突,在不冲突的情况下对上位法有关 ...

对,没有明显冲突,只是细化补充,有时候细则反而是更加科学且可操作。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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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22:00:40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2-15 14:08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是2000、2003年出台正式实施的,比2007年的文件还要久,按照该专家的理解是否也是 ...

非常欣赏你的最后一局点睛之笔:“看不出采购文件的违规问题还死要面子”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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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23:29:0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2-16 08:53 编辑
鱼钰 发表于 2017-2-15 20:35
请看一下这个链接,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的文章:这6种情形不能随意废标,跟我们的情形很相似,该怎么理解这 ...

该网并非财政部指定官网,其次这篇文章有很多地方值得商榷。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前提是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等行为导致中标无效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等情况,而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为采购人、供应商及代理机构,不含评审专家。所以因为评审专家的错误导致违法违规的也不属于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适用范围,最后该文章中也已明确了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评审专家未按规定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处理原则是重新采购,而对于楼主这个案例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终止评审,修改文件重新采购。

评审没有结果必须终止,哪来的中标结果更不要说会导致“中标无效”,采购文件违法不去纠正,换掉中标人另选供应商也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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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09:16:24 |只看该作者
鱼钰 发表于 2017-2-15 20:28
请看一下这个链接,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的文章:这6种情形不能随意废标,跟我们的情形很相似,该怎么理解 ...

这篇文章论点偏颇,论据匮乏,论证牵强,洋洋洒洒却如沙中建楼,建议不要受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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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09:27:05 |只看该作者
鱼钰 发表于 2017-2-15 20:37
请看一下这个链接,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的文章:这6种情形不能随意废标,跟我们的情形很相似,该怎么理解这 ...

中采网也好,采购报也好,文章很多都是瞎写的。看看可以开拓思路,但是不要认真,并不等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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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10:30:1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金是盾 于 2017-2-16 10:58 编辑

这几位专家真是无知者无畏,建议两种解决办法,请选择:
办法一:
       前提是只是文字错但公式没错,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审或复议阶段
专家委员会可提交澄清函,让招标人确认是否为失误,如确认失误可继续评审。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办法二:
       如文字错公式也错(或没有公式),同意楼上各位大侠的结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

另:仔细看了你后面帖子的描述,如公式里没有将“评标基准价”描述为“最低价”,由于有前面错误句子的限制,按错误的描述执行公式也是可以计算出结果的,这样也只能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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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6 12:24:57 |只看该作者
金是盾 发表于 2017-2-16 10:30
这几位专家真是无知者无畏,建议两种解决办法,请选择:
办法一:
       前提是只是文字错但公式没错,根 ...

评审阶段是不能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正的,您提供的是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清或同一内容不一致或明显文字、计算错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的条款。如需修改采购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评审时发现采购文件如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须按照实施条例及财库2012 69号文件终止评审,待修改文件后重新走程序。如若是采购文件中同一问题表述不一致,产生矛盾则要看是否构成重大歧义或缺陷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如果属于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则须按照财库2012 69号文件规定终止评审,修改文件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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