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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哟切客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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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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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1 14:55:06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21 13:33
电子评标也好,无外乎都需要一个场地,代理机构进入场地履职是其基本工作,也是对他们自己组织评标工作的 ...

        1、不要只关注于“禁”,禁的背后还有组织评审的电子化。即在封堵的背后进行疏导和加强管理,即您说的大禹治水啊。如果单纯的禁,本人也是反对的。
        2、在公共资源整合、交易电子化这个背景下,招标流程也必将发生改变,比如我举例的评委都一人一屋评标了,难道每个屋放个人?还比如我举例的远程异地评标,总不能派个代理去外地服务吧。如何让代理更好的履职才是重点,而不是如何更好的入场。
        3、这个问题上咱俩也很难达成共识,毕竟这种措施对代理来说是一种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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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1 15:03:06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7-21 14:55
1、不要只关注于“禁”,禁的背后还有组织评审的电子化。即在封堵的背后进行疏导和加强管理,即您 ...

很对,赞同你的长远发展的观点,毕竟形势是不断变化的,不能用静止的老观点看问题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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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1 15:29:0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7-21 15:38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7-21 14:55
1、不要只关注于“禁”,禁的背后还有组织评审的电子化。即在封堵的背后进行疏导和加强管理,即您 ...

所谓一人一屋,过于浪费公共资源了。而且个人理解的代理机构入场履职并不代表是是时时刻刻,每分每秒站在评审专家的身后“监视”,而是可以随时的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自由进入评审现场。当比如提供服务准备评审材料或者应专家要求解释文件政策、组织澄清或者或者核对评审数据结果、了解专家评审细节等认为有必要时都可以自由进入现场,不受人为无端的制约。电子化的平台和硬件设备都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评审工作,一味禁止入场并不合理。
财政部对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电子化系统建设和操作是有文件规定的,87号令也明确将随后出台相关办法制度,个人认为改革也好、技术革新也好,可以尝试但须有度,不可在法律法规未修订的情况下以改革之名,行违法违规之事。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有规定不可违。
代理机构是否有这个能力是一码事,允不允许是否禁止其入场履职是另一码事,您现在是否仍然认为应当禁止作为评标工作的组织者的代理机构进入评审现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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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1 15:42:43 |只看该作者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7-21 15:03
很对,赞同你的长远发展的观点,毕竟形势是不断变化的,不能用静止的老观点看问题

电子化采购为何就一定要禁止代理机构进入评审现场呢,两者本不对立,更无任何冲突,相反是可以结合起来,这样更有利于评审质量。何况代理机构进入评审现场履行相关职责在87号令、财库2012 69号令中均有相关规定,代理机构进入评审现场履行法定的职责不可人为剥夺,技术革新并非违规的理由,在有关法条没有修改之前,在代理机构的职责未修改之前,仍需按规定执行,所谓改革变化为由都不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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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2 16:46:11 |只看该作者
代理机构那么起劲的争取进入评委评标的现场,无非就是怕失去左右评标结果的机会,甚至是在现场借机从事违规违法活动的机会。看到太多代理人员在评标现场的所作所为,有的简直是胆大妄为。比如要求光盘必须能打开,发现第一名不是自己需要的人,直接背将那家的光盘用钥匙划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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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2 16:49:48 |只看该作者
奇了怪了,不让代理机构进评标现场,代理机构少做事少承担责任还不乐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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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4 09:49:4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7-24 09:52 编辑
tnt770404 发表于 2017-7-22 16:46
代理机构那么起劲的争取进入评委评标的现场,无非就是怕失去左右评标结果的机会,甚至是在现场借机从事违规 ...

对于这种情况,监控等技术都已经成熟,既然能监控到还不能依法处理么,一旦发现问题,严格执法这样才能解决问题。不能以一小部门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就否定全部代理机构,这对于那些奉公守法的代理机构而言,何其冤枉。而且进入现场就等同于要左右评标结果?这是什么逻辑,有罪推定论么,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组织评标是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义务,是他们的工作,况且评审结果即使不考虑到物有所值,如有涉及质疑投诉也都需要他们处理或配合处理,如果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评审失误有何不可呢,究竟是追求形式上的监管公平还是在符合程序的基础上力求评审质量呢。何况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了除采购人代表、评标工作的组织者(该办法亦明确评标工作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外,其余与评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另规定了代理机构评标工作组织的职责,包括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委会依法评审,纠正制止评委会的违法行为,上报财政部门。也就是说组织评标工作的代理机构并非禁止进入评审现场的那一部分人员,并且还需要进入现场履行其法定职责。
评审现场代理机构与评审委员会是互相制约和监督的关系,对此实施条例、财库2012 69号文件都有相应规定,评委会如发现代理机构违法可以上报财政部门,并不只是一方的权利和义务。评委会进入评审现场短时间内无法掌握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或关键内容是正常的,需要代理机构解释或提醒时,代理机构即有此职责和义务。归根究底评委会还是得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哪怕真的出现代理机构倾向性引导或说明,只要与文件评审标准不符也是不能作为评审依据的,有足够多的实践经验的,应该体验到,现在的评审委员会都了解自己独立评审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会因为代理机构的要求或言行而被左右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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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4 11:14:42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7-21 12:40
很简单,类似于视频会议系统,评委之间的交流通过这个系统,尤其是目前电子化评标,评委一人一台电脑,一 ...

对的,远程评标就很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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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4 11:15:57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21 12:02
虚拟的评标现场是不存在的,评标系统虽然是软件平台,但也需要通过硬件操作,计算机设备、监控等都需要一 ...

五个评委,分别在五个县级以上的交易分中心的评标室的电脑前,难道代理还兵分五路,去五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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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4 11:32:2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7-24 11:46 编辑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7-24 11:15
五个评委,分别在五个县级以上的交易分中心的评标室的电脑前,难道代理还兵分五路,去五个地方?

现场里的远程评标我们都经历过,其目的在于独立评审且减少专家来回时间、提高效率、有利于工作,分别在五个县级以上的交易中心评标,要使用五个场地、五套设备,五个交易中心的人员场地及人员服务、动用五个地方的监管力量,这样的远程评标又有什么意义,追求形式上的独立评审么还是浪费了公共资源。何不五个不同的省份各抽取一名?远程评标是个新鲜事物,按有关制度文件执行吧,不建议做这种拓展性脱离实际的设想。即使有这种情况,代理机构作为负责组织评审的单位,如果项目技术及评审复杂、影响大代理费用还可以,同时为保证评审质量,有足够的人且愿意派去现场(我也同样的设想,或许也不切实际,但也是基于您不切实际的设想之上),不可以么!有没有这个能力去是一码事,而你交易中心乃至于行政监督部门又有什么权利限制他人合法的权利,剥夺他人法定职责呢,又怎知他人绝对的不愿意,允许代理机构进入评审时这本就是伪命题,当事人组织评标,当事人的职责和义务,是他人可以决定是否允许的么,况且电子评审与代理机构进入现场本不该对立,也没有任何冲突。个人赞成代理机构进入评审现场履职,但观点不是认为代理机构要无时无刻的在现场,还是得视现场情况,有利于评审工作的情况出发灵活开展工作,进入现场履职也不能在评委会未出现违规情况下人为的做倾向性引导或要求评委会如何评审,代理机构进入现场依法履职的意义在于履行其应有的义务,承担其应有的责任,在“不非法”干预评审的情况下,尽可能的保证评审质量,尽量避免评审工作的一些失误。技术的革新应当是有利于制度化,规范化,而非冲击或者说破坏法律制度。如果这样可以电子评审达到一定程度时,是否可以取消评委会评审制度呢,因为电脑已经可以解决评审问题了。个人理解或许将来可以但不是现在,因为法律法规并未修改。法律制度可以随意突破,冲击破坏远胜于一小撮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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