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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招标代理机构行政起诉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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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3 16:23:21 |只看该作者
为这个招标代理的行为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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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3 17:03:14 |只看该作者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行政答辩状  第三部分

3、答辩人收取了招标文件费用实属被答辩人编造,其诉请于法无据,属滥用诉权。


首先,答辩人是严格依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制定的《电子招投标办法》】(2013第20号令)和【《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的要求依法行使其权力执行的,不存在被答辩人所称的违法行为;


其次,答辩人仅是代收代付行为,招标文件费用收取后在招投标工作结束,答辩人会按规定结算支付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此事实有结算凭证为证。


第三,被答辩人称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只在每周二、每周四办理上述结算业务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也从未发现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挪用招标文件费用的行为和其专用账户无存款的情形,被答辩人所说无任何依据,都是凭空臆想。


4、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取5%招标文件费用属公司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答辩人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确定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该公司承担网上售卖标书相关工作,扣除招标文件费用的5%作为手续费也是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市场交易中经协商同意达成的协议,该费用的收取与答辩人无关,且收取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5、答辩人收取场地设施服务费的行为依法合规,不存在营利行为。


根据【《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交易主


体应当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缴纳服务费用。”及【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服务【2014】)1719号】文件规定“……”


据此可以确定答辩人收取场地设施服务费的合法性、正当性、公益性,也可以从该批复看到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在不断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交易主体负担的事实。同时,答辩人严格依照上述规定及批复执行收费,且收取费用全部用于支付运营成本及评标专家的服务费等费用,有时收费都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答辩人的收费是合法不存在营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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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3 17:08:17 |只看该作者

本次诉讼最大的黑点在这里——收费!!!!!

标书款的5%在返还招标代理机构之前要由成兴公司扣取!


这个成兴公司是个什么东东啊?看这里:

甘肃省招标咨询集团公司正式挂牌成立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晚报  2014-03-31


  原标题:甘肃省招标咨询集团公司正式挂牌成立


  中国甘肃网3月31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首席记者 许晗) 3月29日,甘肃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挂牌成立,这标志着我省招标咨询事业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据悉,省招标咨询集团公司是经省政府批准,由原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所属企业合并组建的,拥有甘肃省招标中心、甘肃金安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甘肃省建设项目咨询中心、甘肃宏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甘肃谨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6户全资子公司,为省属国有独资企业,隶属省国资委管理。新成立的省招标咨询集团公司是目前我省综合实力最强的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之一。先后取得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甲级、国际招标甲级、政府采购代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安全评价甲级等15项招标、咨询中介服务资质,形成了以招标采购为主,覆盖前期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冶金、建材行业工程设计,安全评价,节能评估,国际国内工程、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生产能力核定,造价审核,预决算审计,产权代理,软件开发于一体的项目建设全过程中介服务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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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3 19:27:24 |只看该作者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行政答辩状  第四部分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行政答辩状  第四部分

二、【《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及【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服务【2014】)1719号】文件的实施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合规。


首先,上述办法及批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其内容并不存在违法性,也没有与任何法律发生冲突。


其次,上述办法及批复是依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求对《关于推进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中治工办函【2011】25号)、(中治工办函【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等文件制定的,不存在违规性,其应当得到有效实施。被答辩人诉请与事实严重不符,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藐视,对被答辩人的这种行为应当予以立即遏制,使得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强制性与公信力得以有效维护。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请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且于法无据,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  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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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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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3 21:00:24 |只看该作者
静观判决,公道自在人心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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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3 22:54:21 |只看该作者
此贴应当置顶。


我们国家从来不缺法律。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枉解法律,应该追责。


为该代理公司喝彩,不要等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才奋起直呼,为时已晚。


和天津大爆炸一样,等到哪天你家被炸到时,可能你连什么权利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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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07:58:15 |只看该作者

回 ansx 的帖子

ansx: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甘肃省共资源交易局,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职务:局长。
被答辩人:XXXX,地址:
....... (2015-10-13 10:19) 
"据此可以确定在本案中,答辩人系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负责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等工作,"
监督管理局在过程中组织什么,而代理机构仅为代理人,那么又是代理什么呢
如此不是偷换概念,不是陷入了死循环,这个答辩没把自己绕进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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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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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10:13:20 |只看该作者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13〕6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7日
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集中采购,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中,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
  第四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统一规范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设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本省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统一管理和综合监督;成立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和监督管理应当落实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要求,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八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投资来源的关系重大公共利益、涉及公众安全、依法应当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
  (二)省直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项目;
  (四)全省统一组织的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项目;
  (五)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项目;
  (六)其他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
  第九条 国家规定应当进入地方交易市场的铁路、交通、水利等项目以及中央在甘单位实施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或采购项目,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范围。
  第十条 鼓励和引导非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一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依法经相关部门审批、核准。
  第十三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递交、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结果公示等活动,应当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完成。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持有关批复文件、技术资料、委托代理协议、交易文件等材料,办理进场登记。
  第十五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根据交易内容、方式和规模,以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申请的交易时间,安排交易场所。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应当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媒介上发布。
  第十七条 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建立健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入库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专家库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专家成员,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使用国家有关部门评标专家库专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审)工作,需要指定、外聘专家的,由项目单位提出,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技术、标准、规格通用的一般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项目单位可不派代表参加评审,具体办法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在封闭的场所内开展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完成评标(审)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评标委员会评标(审)之前需要清标的,应当在交易场所内封闭进行。
  第二十一条 评标(审)结果作出后,经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项目单位代表签字确认,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法定时间。
  第二十二条 交易结果通知书经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复核后,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发出。
  交易结果通知书格式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交易主体应当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缴纳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投标(竞买)保证金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交易活动结束后,按相关规定退还保证金本息。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3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存档。
  第二十六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应当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推行网上审批备案、电子招标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和网上竞价。
  第二十七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汇总统计交易数据,按月向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报表,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四章 交易监管

  第二十八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本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措施,决定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监督和指导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组织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一)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方面的综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二)协调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职责,检查考核行政主管部门进场开展监管工作情况,纠正查处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监督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组织交易活动,对重大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及交易活动主要环节开展现场监督;
  (四)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重大分歧;
  (五)受理投诉举报,直接负责或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督促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评标专家库的监管;
  (七)工作需要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三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政府国资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职责,对相关交易项目实施有效管理:
  (一)研究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有关制度,依法履行交易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交易过程监督、履约实施监管、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二)督促本行业主管项目统一进场交易,监督指导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派员驻场开展现场监督,根据需要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立常驻办公室;
  (三)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和动态管理,监督评标专家抽取;
  (四)依法对本行业进场交易项目信息发布、交易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核,对交易过程相关资料及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五)制止、纠正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受理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考核评价项目单位、投标人(竞买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方式。
  第三十一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建设管理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进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为开展相关监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一)收集、储存、发布各类交易信息,见证交易过程,维护现场秩序;
  (二)对交易活动全程实施电子监控和录音录像,向相关监督部门提供实时现场监控音视频;
  (三)协助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四)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受理投诉举报并按照职责分工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
  (一)对进场交易活动全程进行电子监察;
  (二)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工作,随机抽查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资料;
  (三)受理投诉和举报;
  (四)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方式。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交易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开辟网上投诉举报专栏,受理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举报。试行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现场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在组织现场交易活动时,未按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相关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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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10:16:03 |只看该作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甘发改服务[2014]1719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3]65号)规定,在成本监审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执行情况,经研究,整合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交易主体负担。现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局集中进行的各类交易活动可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为矿业权交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转让)提供进场交易服务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成交金额(万元)
费率(%)(差额累进计费)
收费对象
200以下
1.80

矿业权出让的,由受让方支付矿业权交易服务费;矿业权转让的,由矿业权转让双方各支付50%。
201—500
1.20
501—1000
0.80
1001—5000
0.40
5001—10000
0.20
10001以上
0.10

注:(1)矿业权转让中交易服务费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收。
   (2)省属国有企业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矿业权流转,其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按照总转让金额的0.05%收取。

(二)各类建设工程(不包括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进场交易服务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中标价(万元)
收费标准(元/宗)
收费对象

1、各类建设工程(含装饰装修的施工招标项目)
200以下
4000

招标单位支付40%,中标单位支付60%。
201—1000
8000
1001—3000
14000
3001—8000
22000
8001—15000
27000
15001—30000
32000
30001以上
41000

2、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
20以内
2000
21—50
3000
51—100
4000
101以上
6000

3、材料(含商品混凝土)设备招标项目
50以下
2000
51—100
3000
101—200
4000
201—500
6000
501以上
8000

4、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招标项目
100以内
2000

101以上

4000

(三)基本药物采购项目进场交易不收取交易服务费。非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进场交易时,标书费为1 0 0元/份,信息服务费为每个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品规1 00元/年。
    (四)铁路建设工程进场交易时,交易服务费按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铁道部《若于印发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3号)执行。
    二、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各类交易活动,没有收取交易服务费的,可收取场地设施租赁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开标厅收费标准
    开标厅面积50平米以下:800元/次;
    开标厅面积50至100平米:1200元/次;
    开标厅面积100平米以上:1400元/次。
    (二)评标室收费标准
    10人及以上评标室:500元/次,
    10人以下评标室:350元/次。
    (三)询标室收费标准:100元/次。
    (四)对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整体中标金额小于5 0万元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三、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开展的各类交易活动中需要制作标书的,可收取标书成本费,标准为每份200元。  
四、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服务收费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委托符合国家电子招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及规范的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收取。收费标准为:电子印章费100元/个;数字证书开户费100元/户,数字证书更新服务费200元/户;存储介质( UKEY)收费150元/个(无限期使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软件系统使用和服务费200元/标段,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投标人分别支付。
    五、对扶贫惠农、灾后重建和省代建办代建的项目等,可减免由招标单位承担的50%服务费。
    六、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要按规定提供进场交易的各类服务,制定相应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规程,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服务对象的监督。不得收取除本通知规定之外的费用。
    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用于弥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软硬件建设维护及日常运营费用的经费不足。
    八、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费政策由当地政府制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服务收费标准。
    九、本批复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两年。期满前2个月,请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收费收入支出情况等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委。届时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重新研究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6日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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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4 10:56:3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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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x: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甘肃省共资源交易局,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职务:局长。
被答辩人:XXXX,地址:
....... (2015-10-13 10:19)
"据此可以确定在本案中,答辩人系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负责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等工作,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被答辩人仅为招标人的代理人,并没有负责本次项目的评标工作,其应当属于无关人员。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证、合法、透明,有效防范和减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答辩人不允许招标代理机构进入评标现场是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 "


呵呵呵呵呵呵!还有点常识不?这交易局干的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的事啊!应叫代建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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