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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yyl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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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可以委托建设部批准的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资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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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0-5-10 11:53:1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9楼划拉于2010-05-10 11:32发表的 :


你办过施工许可证没有?
没办过就别瞎说。

本人已经申明纯粹是理论探讨,和实践操作原本就有区别。
理论探讨要搞清楚的是哪种程序和哪种操作方式更合适、更符合立法原则和法律规定的问题。
因为现实中的程序和操作方法,不一定是合乎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如果你明白这个道理,就不会一上来就乱指责一通。

如果是参与问题的讨论,本人非常欢迎。真理是在不断地讨论和辨析中得到明晰的。
如果只是来指责别人,也建议你多学习学习涉及这个问题的有关规定。
毕竟,指责,也需要列出理由,否则别人只会认为你是在无理取闹!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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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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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1 17:41:4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0楼zzj0102于2010-05-10 11:53发表的  :

本人已经申明纯粹是理论探讨,和实践操作原本就有区别。
理论探讨要搞清楚的是哪种程序和哪种操作方式更合适、更符合立法原则和法律规定的问题。
因为现实中的程序和操作方法,不一定是合乎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如果你明白这个道理,就不会一上来就乱指责一通。
.......


照你的意思,只用中央投资资质的话就不用进标办备案了?
为了成为一个招标专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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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0-5-11 20:16:2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1楼划拉于2010-05-11 17:41发表的 :



照你的意思,只用中央投资资质的话就不用进标办备案了?


  纠正一下:不是我的意思,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中明确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该条款的规定,改过去的备案制为事后一次性报告制。个人认为是这个《办法》的一大亮点。
  我的意思是什么并不重要,也不能作为判定是非对错的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才是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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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1 22:10:10 |只看该作者
很高兴看到各楼层网友积极参与本楼问题讨论,大家探讨甚至争论问题,其目的是一致的,就是通过讨论达到了对问题的了解和认识。  
       看到楼上讨论,我个人以为网友们可能参与中央投资管理的工作还不多,对中央投资管理体系不熟悉。
        这里,我们讨论的问题交点是“中央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监管和建设审批程序在两个《办法》交叉行政许可事项下变得复杂化,zzj0102网友讲理论探讨,期望政府管理程序简化没错,这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划拉网友指出现实问题也是摆在实际工作中的困惑。
        另外,我再补充一点说明:
        工程建设项目是按照《建筑法》走的是建设管理程序。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工程建设招标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建设管理程序审批部门,因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是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前置条件,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招标文件备案、施工许可证核发还避不开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
        现在发改委36号《办法》指的是中央投资项目投资管理程序,《办法》规定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执行,但实际情况正像前面几次讲的,由于国务院没有发文明确中央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是否由发改委负责,加上发改委中央投资管理和招标管理监督体系尚未健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备案还做不到强制程度,不备案也没有严格的监管。
        因此说,按照目前的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管状况,中央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走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招标行为监管是必须的,走发改委投资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招标行为监管还有点“名不正、言不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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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0-5-12 11:01:29 |只看该作者
  实际上这个问题的核心,说到底是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中央投资项目,是优先适用发改委的《办法》还是建设部的相关规定的问题。
  只要明确了法律的适用情况,其他的矛盾个人认为是次要的,也是可以逐步梳理清楚的。
  实践中,我们尊重操作惯例——谁也不愿意自找麻烦。何必呢?只要能及时办出许可证就好,上下都好交代。呵呵。
  理论上,心里要清楚哪种方式更合法更合适。——因为很有可能成为今后操作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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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0-5-12 13:13:3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3楼star119于2010-05-11 22:10发表的  :
       很高兴看到各楼层网友积极参与本楼问题讨论,大家探讨甚至争论问题,其目的是一致的,就是通过讨论达到了对问题的了解和认识。  
       看到楼上讨论,我个人以为网友们可能参与中央投资管理的工作还不多,对中央投资管理体系不熟悉。
        这里,我们讨论的问题交点是“中央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监管和建设审批程序在两个《办法》交叉行政许可事项下变得复杂化,zzj0102网友讲理论探讨,期望政府管理程序简化没错,这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划拉网友指出现实问题也是摆在实际工作中的困惑。
        另外,我再补充一点说明:
        工程建设项目是按照《建筑法》走的是建设管理程序。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工程建设招标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建设管理程序审批部门,因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是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前置条件,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招标文件备案、施工许可证核发还避不开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
.......

很有道理。

一切还得从实际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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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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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22:53:22 |只看该作者
虽然我没有考招标师,但我可否用招标师考试教材里项目生命周期的知识来分析和探讨中央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程序和行政许可划分(这里只讲涉及国家发改委代表的投资管理和建设部代表的建设管理)。中央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如下:
  
        项目前期阶段                           >  施工前准备阶段                              >  施工实施阶段                   > 工程完工阶段
        项目建议书立项                           工程设计招标及施工图设计                                                              竣工验收
       (或中央投资资金申请)            监理招标                                                                                              项目后评价
       项目可研报告投资决策                施工招标
       (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合同备案
                                                          施工许可证核发   

        从国家发改委的行政管理职责的内容看是投资管理,是项目前期投资决策和完工阶段项目后评估的行政许可事项,用通俗的说法是主要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
        从建设部的行政管理职责的内容看是建设管理,是施工前准备工作和施工实施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用通俗的说法是主要涉及到生命安全的监管,强制性行政许可是必须的。
        从法制观念上理解,《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文件对建设主管行政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当然包括中央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监管和建设审批程序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比较具体、比较明确;而对投资主管行政部门负责中央投资项目(当然包括中央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监管和建设审批程序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似乎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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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0:05:01 |只看该作者
  用项目生命周期的理论来分析和探讨中央投资项目到底可不可以委托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资质,倒是一种新思路。
  不过个人认为:用这种方法,把一个原本简单的问题人为复杂化了。

  其实解决这个问题不妨用一个简单的思路:先区分项目性质,然后按照项目性质去套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就行了。
  如果项目的性质很明确,就是中央投资项目,那套用中央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有什么不对呢?反对者不妨给个说得通的理由先。

  是所谓的职能交叉吗?说到底不是交叉的问题,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中央投资项目,是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在适用法律规定时,当然应该适用特殊规定,而不是适用一般规定。
  这个道理,好比领导干部中的党员干部一样。如果是党员,就得受党纪约束;非党员,不受党纪约束。

  是所谓的招标文件备案是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前置条件吗?无论是《建筑法》还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都没有明确提到这一规定。不知道有关这个前置条件的规定到底出自哪里?

  是所谓的中央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是否归发改委监管还不明确吗?《办法》中的规定很明确,招标完成后要向发改委提交报告。怎么能说不明确呢?

  是所谓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备案还做不到强制程度吗?《办法》规定也很明确,不需要备案,只要事后报告就可以了。《办法》的思路是简化办事程序,又何必强制人家去备案呢?

  是所谓的办理许可证时建设部门会不承认这个招标结果吗?我承认,这种情况确实普遍存在。但是根据建设部门内部的职责分工:施工许可一般划归建筑业管理处,而招标监督划归招标办。退一万步来讲,即使招标程序不合法,那也是招标办该管的事嘛,建管处只要看看对方提供的资料能否满足要求就可实施行政许可了,何必去过问招标办该管的事呢?都是一个系统的,自己相互干架何必呢?你们想玩华山论剑也没关系啊,受害者可是施工企业和代理公司呢,人家冤不冤啊?

  声明:纯属理论探讨,据此操作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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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5:19:23 |只看该作者
咳!本想通过本楼的问题讨论,把自己知道的中央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处的局面和实际操作的情况介绍给大家。但没想到现在看样子,zzj0102网友顺着自己的理论思路较真了,这样很好,理论研究甚至学术争论都是一种积极的态度,至少我很欣赏zzj0102网友这种敢于突破“陈规旧据”勇于挑战“现实”的精神。不过我也觉得通过讨论,已经把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表达清楚了,还是把这个问题的思考空间还给大家,相信大家通过讨论过程对这个问题会有新的认识。
        请zzj0102网友原谅,我最后一次与你就本楼问题进行交流,在此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一是,我认为理论讨论不能脱离现实,否则就失去了价值;理论讨论不能走单边,更不能急燥,否则就显得有点浮燥。
        二是,对你上篇的发言中一些概念提出异议。
       “项目性质”指的是什么,是按项目资金来源说(如:中央资金、地方资金、企业资金、个人资金)?还是按项目内容说(如:工程、货物、服务)?在中央投资的资金来源中有工程项目、货物项目、报务项目,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中央投资、地方投资、企业投资、私人投资项目,就中央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中资金来源和项目内容关系上,谁是“一般”谁又是“特殊”的关系呢?
        “又何必强制人家去备案”意义是什么,作为行政许可的“备案”程序本身就是强制的,如果可“备案”也可不“备案”的话,这种“备案”又有什么意义,也违背了“行政管理学”的基本准则。
       “招标文件备案”是不是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不是你我个人意愿判定的,可以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查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办事流程和方法就清楚了,我想政府部门不会象我们在论坛上这样自由化吧,他们会自觉按照行政许可法办事。
        我不再就本楼发表言论,但希望并高兴看到zzj0102网友与大家继续理论探讨,活跃论坛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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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5:32:24 |只看该作者
十分感谢star119网友发表的各种理论观点和提供的丰富的实践指南。
个人感觉再讨论这个问题实在是很乏味。
非常赞同您把思考空间还给大家的建议。
本人不再对这个问题发表任何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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