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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7楼云在天上飘于2010-03-14 22:28发表的 :
感谢star119的评分,看后如梦初醒,严密,原来我疑惑的采分点在这里啊,还是没有理解到家啊,考题知道了,也没有答对,以后我要多来这里求教,这里专家真多啊!
感谢!其他的老师是否指正还有哪些答得不对的呢?诚心请教!
建议1、不妥,因为邀请招标不满足采购人时间要求。
建议2、妥当,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公开招标后无人投标、重新招标不满足时间要求的,本政采公开招标后没有投标人投标,重新招标不满足时间要求,本采购适合竞争性谈判。
邀请两个谈判者不妥,政采法规定3个以上。
按照谈判中确定的最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妥, 正确的是从谈判小组确定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建议3,不妥,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询价适合于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本采购货物是复杂精密的仪器,不适用询价。
评标成交的办法可以采用综合打分法不妥, 正确的是: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建议4、不妥,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紧急意外情况下不能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为服务配套从源供应商处采购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本采购不适用单一来源采购。
....... 其实还有一个扣分点,我一直犹豫没有给你扣分。
建议(3)原题文字“采购人先制定询价文件,询价文件中明确规定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程序方法,原则上属于扣分点,《政府采购法》规定询价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应由询价小组制订。但在政府采购项目实际操作中,询价文件(含询价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一般都是由政府采购中心编制,原因是询价程序由“制订询价文法和标准”----“发放询价文件”----“接收报价并由询价小组评定”三个时间段组成,哪家也不会抽两次专家付两次专家费(即“编写询价文件”和“询价评定”),这种“合理但不合法”的作法实际上已得到财政部默认。因此,我认为如果遇到有经验的判题者,他会手下留情。
另外,我再特别提示一下,询价与竞争性谈判的关键区别之一是询价为“一次报价”,这往往是考试题的扣分点,因此建议在“建议(3)”中加上“一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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