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9-8 14:53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9-8 11:53
在18号令中,投标保证金是算在资格性审查中
18号令马上废止了,87号令实行后保证金由谁审查,应结合87号令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去理解,采购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只能是针对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法定资格条件及采购人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
投标保证金如果确实作为特定资格条件,由采购人审查无可厚非,如果是作为实质性条件(不符合投标无效)的,应由评委会在符合性审查环节进行,符合性审查主要就是审查投标人是否实质性响应,包括商务、技术以及其他招标文件明确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条件要求。
87号令第二十条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