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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xzy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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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对招标法第六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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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16:18:04 |只看该作者
zc_ztb 发表于 2017-6-9 14:57
额,这个贴子就是楼主对招标法第六条的理解疑问啊。第六条规定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遵守此条款规定 ...

        对,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受此条的限制。
        因此,对于政府采购条例释义的解释我虽然认为存在问题,但是,从实际来看确实有其必要性。比如2000万的单独装修的政府采购工程。如果采购人采用邀请招标真是钻了一个大大的漏洞。但是对于竞争性磋商的适用仍然是存在问题的。建议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时进行修改:一是改为依法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应当。。。二是加入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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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16:30:07 |只看该作者
zc_ztb 发表于 2017-6-9 14:57
额,这个贴子就是楼主对招标法第六条的理解疑问啊。第六条规定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遵守此条款规定 ...

嗯,同意你。招标投标法,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已经规定了一般的原则,我们就不要通过划分类型来规避这些好的规定了嘛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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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16:43:05 |只看该作者
对公民和社会主体(招标人)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如果是招标人提出这样的要求,无可厚非。但对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如果政府出台规定非必须依法招标项目的投标人限制为本地企业则属于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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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17:37:18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6-9 16:18
对,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受此条的限制。
        因此,对于政府采购条例释义的解释我虽 ...

竞争性磋商办法出台时,实施条例还在审查未最终定稿,有关人士解释忘记加上了,我想这个回答也是蛮奇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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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17:40:4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zc_ztb 于 2017-6-9 18:04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6-9 16:18
对,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受此条的限制。
        因此,对于政府采购条例释义的解释我虽 ...

1、如果第二十五条的的前提改为“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那个释义解释就没有任何问题了,因为这个条件成了可选项,包含了招标和非招标的,后面的“应当”又是带有强制性的,很显然采购人亦不得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了。呵。
2、“比如2000万的单独装修的政府采购工程。如果采购人采用邀请招标真是钻了一个大大的漏洞”。这个问题是不存在的,因为不符合邀请招标的情形啊。并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3号令)第九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补充: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八条亦有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3、如果是未达到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比如150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因为不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选择进行招标,是否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呢?这确实是个问题。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操作上可能就不如政府采购非招标程序显得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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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17:51:51 |只看该作者
补充:不过话又说回来,竞争性谈判或者磋商谈判同样也可以邀请谈判供应商的。呵,为什么实践中政府采购工程都不想采用非招标方式呢?关键又回到了那个原点问题,并非是钻空子,而是政府采购规定的报价得分标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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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2 09:35:41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6-9 17:37
竞争性磋商办法出台时,实施条例还在审查未最终定稿,有关人士解释忘记加上了,我想这个回答也是蛮奇特的

是的,完全可以加上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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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2 09:40:21 |只看该作者
zc_ztb 发表于 2017-6-9 17:40
1、如果第二十五条的的前提改为“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那个释义解释就没 ...

单独的装修已经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可详见《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http://bbs.ebnew.com/forum.php?m ... =%B7%A8%D6%C6%B0%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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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2 10:27:29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6-12 09:40
单独的装修已经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可详见《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 ...

谢谢了,还真是第一次知道有这个文件,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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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2 11:49:43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7-6-12 09:40
单独的装修已经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可详见《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 ...

仔细看了这个文件,有些晕了。估计回函的背景是:实践中有很多小额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由于走的是政府采购非招标程序,但当地住建部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为了协调关系,出具了此函。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确定的范围,二是要达到一定的规模标准,缺一不可。不在其范围了,肯定就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了。

后遗症:
1、大额的此类项目怎么办?不也成了必须要走政府采购?
2、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更难以界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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