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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汇总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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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6〕28 号
[本网]   2016-03-0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7日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一)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事项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二)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网络化,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整合平台层级
  (一)整合省级平台。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已统一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基础上,进一步整合省国有产权交易平台。2016年6月底前,省产权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将国有产权交易纳入统一平台,实现国有产权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二)整合市、县平台。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工作。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公共资源纳入设区市级平台进行交易;已经设立的原则上整合为设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具体由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研究确定;确需保留的,由各设区市根据县域面积与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告。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整合信息系统
  (一)建设统一的电子服务系统。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省发改委牵头,2016年6月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并实现与国家电子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充分发挥省电子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省网上办事大厅、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有关单位相关业务监管系统、省管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以及各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电子交易系统,实现交易、服务、监管等信息和资源的互联互通、有效整合,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二)建设统一的电子行政监督系统。省发改委牵头,2016年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电子行政监督系统,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的动态监督、防范预警和协同监管。
  (三)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电子交易系统。推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改造提升,贯彻落实国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办法,指导各电子交易系统参照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认证,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
  四、整合场所和专家资源
  (一)整合场所。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避免重复建设,不得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要科学划分交易服务区、信息发布区、开标区、评标区和监督管理区等功能区域,设立相应服务窗口,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求,并保证场所的正常运行与维护。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社会力量建设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以利用。
  (二)整合专家资源。2016年底前,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国土厅、国资委等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省专家资源,改造提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实现省内共享,省外开放,并与国家综合专家库对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法律法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严格专家入库资格、资质审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工作态度、评标纪律、专业水平、保密情况等予以记录并进行定期考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五、统一规则体系
  (一)推进服务标准化。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2016年6月底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出台本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体系和管理细则。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公开服务流程和工作规范,在交易场所和交易平台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内容、流程和时限,收取费用的,还应当依法公开收费和收取保证金的主体、依据、项目、标准、收费核定文件等,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标准化的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二)编制交易规则目录。2016年6月底前,省发改委、法制办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土厅、国资委等完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清理工作,坚决纠正违法取代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清理过程和结果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六、推进信息公开共享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协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做好对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汇总整理、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工作。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2016年3月底前,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健全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提交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实现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2016年底前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七、创新监管体制
  (一)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省发改委牵头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制定完善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配置交易工作规则、政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转变职能,强化公共服务职责,加强对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管理。
  各级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住建、交通、水利、海洋渔业、林业、商务、卫计、环保、国资、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职能。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相关部门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件。
  (二)推行“互联网+”监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转变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方式,强化互联网思维,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对交易活动实现动态监管和自动预警。要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将执业机构和人员的诚信状况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银行授信、公共资源交易执业资格等挂钩,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
  八、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单位多,情况复杂,要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切实发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互相配合,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通报。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相关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序时完成工作任务。




http://fjic.gov.cn/zc/zwgk/zxwj/ ... 0160303_11514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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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文件精神,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电子化交易和监管为手段,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规范和约束权力运行。
  (二)工作任务。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具有涵盖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必要的交易场所,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综合服务的系统。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开透明、资源共享,完善服务、创新监管,切合实际、统筹推进的原则,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推进省属行业交易机构整合、市县乡交易平台整合、电子交易系统整合,推动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林权交易、排污权交易、药品集中采购,以及房建市政、水利、交通、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统一规范的平台进行交易。
  (三)工作目标:坚持以“管办分离、统一平台、强化监管、整合优化”为工作总目标,加快推进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5年底前,制定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推进机制。2016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完善平台管理实施细则、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2016年9月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基本实现电子化。到2017年6月底,形成规则统一、服务高效、规范透明、管理顺畅的交易平台体系,实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公共资源“场外无交易”。
  二、完善组织架构
  (四)成立工作协调机构。省政府成立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协调推进小组,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发改委主任和南昌市分管副市长担任,省编办、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国资委、南昌铁路局分管负责同志和南昌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协调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
  (五)健全管理机构。设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管办”),为省发改委管理的常设机构,承担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原则上在设区市发改委加挂“市公管办”牌子,负责市级平台与行业监督部门协调。省公管办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化服务,统一全省的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和服务标准,负责全省统一的综合专家库建设,承担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综合管理和与各行业监督部门的协调职责。
  三、改革监管体制
  (六)改革监管机制。全省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推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推进综合监管改革,依法将市级行业监督部门监督职责委托由综合监管机构履行。
  (七)明确监管职责。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卫生计生、环保、国资监管、铁路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依法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八)创新监督方式。建立各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平台,运用大数据手段,实施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督,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四、整合交易资源
  (九)整合平台层级。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际情况,整合保留设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则上,各地不再新设各类具有公共资源属性的交易平台。按照“省市合一”模式推进省属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改革,将省属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职能划入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他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设区市所在城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部整合进入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统一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新设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部整合为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全部撤销。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十)整合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整合分散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林权交易、药品集中采购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建成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网络,并加快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省公管办牵头,授权南昌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供全省各交易中心使用,并会同省级各行业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根据本领域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同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系统。
  (十一)整合场所资源。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业交易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服务标准和电子化网络条件下,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可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整合后的南昌交易中心交易场所由南昌市政府协调解决。
  (十二)整合专家资源。继续加强省综合专家评标库建设,加大对行业专家资源的整合力度,扩充完善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规范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网络使用终端抽取评标评审专家。评标或评审时,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逐步实现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对接共享,探索开展专家远程异地评审评标工作。
  五、健全运行机制
  (十三)统一规则体系。研究制定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出台全省统一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服务流程、业务流程、服务标准,规范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行业交易实施细则和技术标准。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省行业监督部门和设区市政府要及时对部门和地方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清除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清理过程和结果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逐步衔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验证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参与主体(包括招标投标双方、转让双方、评审专家等)信用信息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十五)强化平台服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共服务定位,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要规范平台和监督部门服务行为,取消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的行政审批,纠正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等不合法行为。研究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六、强化保障落实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省发改委(省公管办)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协调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统筹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十七)落实任务分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本方案,认真研究、逐条落实,提出本地区和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方案,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省发改委、省编办要加强协调,抓紧做好省公管办机构组建工作。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妥善处理好省属行业交易机构职能整合后的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和业务衔接等工作。省财政厅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和维护。各设区市政府要安排财政资金,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正常运行。
  (十八)严格督促检查。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省政府将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指导和协调,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积极有序的工作合力,确保全省公共资源平台整合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http://xxgk.jiangxi.gov.cn/fgwj/ ... 0160111_12416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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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 〔2015〕4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5日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提升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建立从源头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根据国家要求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省政府决定建设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陆续建设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目前我省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存在管办不分、运行不规范、公开和透明度不高、资源不共享等问题,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亟需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以解决。整合省直相关部门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逐步形成在全省范围内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提升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建设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着力推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省级公共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益,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通过加快推进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转变职能、创新监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减少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三)总体目标。2015年年底前实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面运行。2016年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并逐步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三、组织架构
  (一)成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由李克常务副省长任主任,省发展改革委、编办、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省旅游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决策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建议;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具体规则和制度;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市场交易活动现场监管,建立和管理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
  (三)组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其职能、编制、人员通过对现有隶属于省直有关部门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整合后确定。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是: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秩序;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验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设立与维护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专家抽取终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提供监管平台,对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场内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
  四、平台建设
  (一)整合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适应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整合目前有关省直部门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等交易平台,实现公共资源在统一规范的平台上交易。
  (二)落实交易平台建设场所。按照交易项目“应进必进”的要求,参照兄弟省市的经验,结合我省实际,交易场所设置专家抽取室、开标室、评标室、拍卖大厅、交易服务大厅、行政监督室等,以满足各方洽谈、招标、投标、评标、开标、交易验证、合同签订、监督以及现场业务办理等需要。按照同时满足至少30宗交易活动进行的需要,交易中心场所面积至少在8000平方米左右,建设场所确定为省廉政文化教育中心四层和投资大厦12—15层。
  (三)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建设符合国家统一标准要求,适应各领域公共资源交易需要,保障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为各类用户提供便捷服务的现代化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从入场登记、招标备案、公告发布、投标报名到评标专家选取、评标过程数据统计、中标公示、核发中标通知书的全部过程实现电子信息化处理全覆盖。逐步推行电子招标、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建立完善的电子监控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留痕倒查、高清视频监控,全面满足监督监察需要。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把云计算和大数据应用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将其作为打造“云上河南”的突破口和重要窗口,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云监管”。
  (四)筹备成立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筹备工作,整合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产权交易中心、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和省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组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落实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按照高标准、高起点的要求,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进行平台建设,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安排;运行费用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编办、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核定,并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六)加快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鉴于时间紧迫,为确保按期投入运行,由省投资集团协助建设。
  五、运行机制
  (一)确定交易项目。凡属于公共资源交易内容的,都要逐步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编制《河南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实行动态管理。
  目前,按照成熟一个、进入一个的原则,第一批进入交易平台的项目类别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今后根据规范整合情况,逐步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等纳入交易平台。
  (二)明确交易规则和流程。依据各类公共资源的相同属性和不同特点分类制定具体、规范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的登记、信息发布、专家选取、评标议标、竞争谈判、询价竞价、中标通知、费用收取与退付、资料保存保密与档案管理、监督与监控等。制定规范统一的交易流程。从交易的受理、组织、评审、管控、服务、公告、公示等各个环节明确具体的作业流程。
  (三)规范平台服务。不断完善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评价机制,对交易平台提供服务进行考核评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违法从事或指定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不得履行行政审批、备案等监督职责,不得通过注册登记、资质验证、投标许可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市场主体进入交易平台交易,不得乱收费、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六、监管体制
  (一)完善监督体制机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应相互分离。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省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商务、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行政监督和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实施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二)转变监督方式。各部门运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实现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研究制定信用评估和应用政策措施,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建设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尽早投入运行,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牵涉内容广,特别是有的涉及相关部门职能重新界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出发,按照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积极支持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
  (二)加强领导。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要建立例会制度,及时研究部署推动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同抓的领导责任制,确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顺利建设、正常运行。
  (三)明确责任。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编制、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国资、旅游等部门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任务按期完成。省编办负责明确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筹建;各相关部门按要求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医药集中采购等职能整合后的资产、人员移交和业务衔接等工作;省审计厅负责相关审计工作;省监察厅负责监督实施。
  (四)组织实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其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通力配合、各司其职,确保2015年10月底完成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改造、软硬件设施安装和调试并进行试运行,2015年年底全面投入运行,2016年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http://www.henan.gov.cn/zwgk/system/2015/08/20/0105776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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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13日
  湖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25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整合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清单管理,依法依规动态调整。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及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建设或交易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二)工作目标。2016年6月底前,整合建立全省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信息共享、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2016年9月底前,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逐步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有序整合资源
  (三)整合平台层级。优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布局,整合建立省、市(州)两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整合,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交易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四)整合信息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建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告知政策、统一注册登记、统一交易编码、统一在线监管、统一技术规范”的、一网覆盖全省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应与公共服务系统对接,整合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信用信息、评标专家、会员资料库和统计数据等,实现“全省一网”。依据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加快实现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充分发挥省公共服务系统纵横贯通的枢纽作用。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公共服务系统对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五)整合场所资源。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和省产权交易中心(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交易场所,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交易目录、统一信息系统、统一专家管理、统一监管体制”的要求,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各市(州)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场所,根据当地实际和交易特点进行整合,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交易规则、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的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交易场所,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六)整合专家资源。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公共资源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将各地、各行业专家纳入全省统一的专家库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全省共享,推进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估。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省级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依规建设、管理行业子库和地方子库,县级不再设立专家库,其原有评标专家纳入市(州)专家子库管理。制定全省统一的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专家选聘、退出和考评机制。(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三、统一规则体系
  (七)完善管理规则。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法律法规、交易特点以及全省统一的服务管理细则,制定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八)开展规则清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地(包括所辖县、市、区)、本部门制定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则进行全面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织审核,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未进行清理、公告的,不得继续施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四、完善运行机制
  (九)加强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在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履约等信息。建立统一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健全和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全程在线监督。建立以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编码,实现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与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省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信息互通共享。(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2016年底前完成)
  (十)明晰管理权责边界。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杜绝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纠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各自法定职能正常履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权,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或变相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得非法扣押投标保证金或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名义损害投标人权益,不得扣押中标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证照。(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五、创新监管体制
  (十一)完善监管体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坚持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制改革。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要加强与监察、审计部门对接,实现数据实时在线共享。(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2017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二)创新监督方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加快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制度。健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及相关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平台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自律机制。(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信用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2016年底前完成)
  六、强化实施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有序推进整合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推进工作,并负责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工作专班,落实工作责任。(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2016年2月底前完成)
  (十四)抓好督办落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进展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http://gkml.hubei.gov.cn/auto547 ... 0160122_781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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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9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9日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2529号)精神,整合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近期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等交易项目,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2016年底前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各市州可以根据本级各类交易市场设置情况,增加整合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交易。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设置平台交易的,应当纳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再新设立具有交易平台性质的机构。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2016年6月底前,全省各级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在此基础上,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整合平台层级
  整合省直各部门管理的相关交易机构,组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整合建立本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辖区内已有的各类交易平台进行清理,于2015年11月底前,统筹提出本行政区交易平台整合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政府不得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县市需保留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且当地没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市级交易平台分支机构、需要保留专业交易市场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纳入本行政区平台整合方案一并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县级交易平台将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鼓励开展整合建立跨县市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试点,试点方案由相关县市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跨市州整合的由相关县市联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在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实现后,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支持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整合信息系统
  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
  四、整合场所资源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五、规范使用专家资源
  全省按照国家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充实调整省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各地各部门不得新建各类评标(评审)专家库,已经建立的应当在2016年底前停止使用,各级专家库在库专家符合省级评标(评审)专家资格要求的,经过资格审查后整合纳入省级专家库。鼓励推动实现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专家。综合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要在2016年3月底前完善专家库管理办法,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六、统一规则体系
  省发改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在2016年6月底前,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全省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
  各级各部门要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制定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在2015年11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在2016年底前完成规则制度修改修订工作。清理后保留的规则制度及修订完善的规则制度由省人民政府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社会监督。未通过审核并公布的,一律停止执行。
  七、完善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信息。加快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与相应行政监督部门电子招投标信息平台对接,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对市场主体通过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在2016年底前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实现行政监督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省共用共享,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运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省发改委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八、创新监管体制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九、强化实施保障
  省人民政府将按照"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模式建立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体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防止权力滥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省本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负责与国家、市州电子公共服务系统的互连互通。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5]63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监督检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进展并通报有关情况;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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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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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9日


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三)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四)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充分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育状况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分类指导,加强协调,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整合范围

  整合范围包括全省范围内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特种行业经营权交易、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林权交易、林业碳汇交易、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物品拍卖等各类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
  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由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以及必要的场所构成,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四、整合目标

  2016年6月底前,依托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基本完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并与省网上办事大厅互联互通;2016年12月底前,在全省建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通过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着力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分散设立、定位不准、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一门式、一网式”办理。
  五、管理体制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
  (一)省按照“一委一办一中心一平台”构建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组织架构。
  1.建立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开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审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总结。
  2.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组织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管理制度,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重大平台建设,对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平台进行监督检查。
  3.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牵头整合建立省级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和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公共服务系统,构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受省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完成其他相关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4.省级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抓紧建立,整合各类信息化交易平台,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网上交易平台作为省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分平台,省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纳入省级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并实现该平台与省网上办事大厅的互联互通。
  (二)明确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参照省级组织架构执行,或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统一的各项任务,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工作安排

  (一)有序整合资源。
  1.加快实施系统改造。已经建成或者规划建设的网上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和行政监督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须按照规定按期完成改造或调整完善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各部门监管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整合。(各有关责任单位具体负责,2016年5月底前完成)
  2.整合设立省级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四类网上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其他品种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按照“成熟一个、整合一个”的原则推进。新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确定系统建设主体,并纳入省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统一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机构按分工负责,四类平台整合工作在2016年5月底前完成,其他品种平台整合适时推进)
  3.整合设立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整合本市范围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交易系统,设立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除佛山市顺德区外,全省县级人民政府不再设立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已设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应当作为分支机构整体移交至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管理;尚未纳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予以撤销,今后不再新设有关交易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以设立电子化交易平台、分支机构或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确保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任务顺利完成。(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2016年5月底前完成)
  4.构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加快建设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共资源交易栏目,在不改变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和平台法人主体的前提下,构建信息化互联互通、扁平式管理的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各级各类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统一的制度规则运行,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按规定要求交换整合信息,接受统一监管。(省发展改革委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负责,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5.建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根据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建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实现与省各类电子交易系统、省行政部门的电子监督系统、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以及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共资源交易栏目互联互通,并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对接。(省发展改革委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负责,2016年8月底前完成)
  6.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有序整合。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四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期实现电子化交易。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逐步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等部门按分工负责,四类交易入场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项目交易入场在2016年10月底完成)
  7.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专家资源。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各地区、各行业现有专家资源,按照集中使用、资源共享的原则,整合建立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综合专家库,开发专家评标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并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进行日常维护和升级改造。省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管理的专家资源,统一交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日常维护。(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等部门按分工负责,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8.整合场所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好现有相关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现场业务办理需要。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二)统一规范规则体系。
  9.制定平台服务管理细则。根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进一步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2016年5月底前完成)
  10.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则和技术标准。根据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订实施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则、制度、流程和技术标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负责,2016年5月底前完成)
  11.统一政府采购规则和技术标准。根据国家制定的政府采购规则和技术标准,制订实施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规则、制度、流程和技术标准。(省财政厅牵头负责,2016年5月底前完成)
  12.统一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根据国家制定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订实施全省统一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制度、流程和技术标准。(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2016年5月底前完成)
  13.统一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根据国家制定的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订实施全省统一的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度、流程和技术标准。(省国资委牵头负责,2016年5月底前完成)
  14.完善其他相关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安排,制订实施其他相关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流程和技术标准。(省卫生计生委、环保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海洋渔业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15.全面清理现有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对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坚决纠正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纠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清理结果应当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2016年5月底前完成)
  (三)完善运行体制机制。
  16.理顺综合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和健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和省“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创新有机结合,通过“制度+技术”的深度变革,不断促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成本节约、统一规范、便捷高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2016年5月底前完成)
  17.强化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与省电子证照库、信用管理系统、税务管理系统、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等互联互通,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2016年5月底前完成)
  18.强化诚信管理。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诚信管理制度,建立诚信自律和信用奖惩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19.强化交易数据分析。根据国家颁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建立数据分析共享机制、制定统计分析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20.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模块,分类实施全省统一的电子化行政监督。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法通过省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或部门现有电子监督平台实施在线监督,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强化评标评审专家监管。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综合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强化专家责任追究。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省范围内互联共享,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22.强化监督执法。制定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内容、方法、程序和责任追究等规定,进一步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有关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通过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手段,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及人员诚信自律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督促各地按省政府统一部署,扎实推进整合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建立相关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交易场所,严禁以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三)做好示范推广。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选择若干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市,作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创新示范试点,并及时对示范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以召开现场工作会议等方式向全省推广,以点带面,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化程度和服务水平。



http://zwgk.gd.gov.cn/006939748/201602/t20160201_641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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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11:35:16 |只看该作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
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2529号)精神,特制定《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倒排时间,细化措施,抓好落实。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


一、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牵头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海口市、三亚市及其他市县政府;完成时间:2017年6月底)?
二、海口市、三亚市整合建立省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平台,其他市县整合建立省级联网子平台。(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完成时间:2016年6月底)
三、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编制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的分离。(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完成时间:2016年6月底)?
四、整合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牵头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各市县政府;完成时间:2016年9月底)?
五、根据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类标准,整合海南省专家资源,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HT3F〗(责任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完成时间:2016年12月底)?
六、落实国家制定的各行业《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务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完成时间:2016年6月底)
七、对省内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牵头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各市县政府;完成时间:2016年6月底)?
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务厅、省商务厅;完成时间:2016年3月底)?
九、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完成时间:2016年12月底)?
十、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牵头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省政府直属相关部门;完成时间:2016年6月底)?
十一、纠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完成时间:2016年6月底) ?
十二、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完成时间:2016年6月底)?
十三、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牵头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完成时间:2016年3月底)?
十四、建立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考评考核机制。(牵头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完成时间:2016年6月底)
十五、开展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示范。(牵头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相关市县政府;完成时间:2016年6月底)


http://xxgk.hainan.gov.cn/hi/HI0101/201512/t20151224_17374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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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11:35:24 |只看该作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5〕10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四川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61号)的部署,特制定我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一、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一)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二)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省、市、县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有序整合资源

  (三)整合平台层级。

  1.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为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性服务平台,为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各市(州)政府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根据县域面积、人口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由市(州)政府提出方案报省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3.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手段,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四)整合信息系统。

  1.按照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依托四川省级电子政务云,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终端覆盖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统一信息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对接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并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中央管理企业在川机构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同时可与我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2.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电子交易系统不得捆绑评标软件,全省电子招投标活动应使用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评标办法。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五)整合场所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有条件的市(州)可依托现有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一体化建设管理。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各级地方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整合专家资源。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积极参与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加快推进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应当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七)整合交易事项。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为基本内容,编制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积极有序推进公共资产和罚没物品拍卖、国有专利技术转让、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目录。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原则上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特殊情况暂不进入或需要退出的,须按程序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统一规则体系

  (八)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根据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全省统一的平台交易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专家管理、电子化交易、信用评级管理等办法。(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

  (九)清理交易规则。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通过规范性文件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其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并将清理后保留的有关规定报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报送的经清理后保留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进行汇编,拟定目录,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政府有关网站公示。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完善后形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目录,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直有关部门〕

  四、完善运行机制

  (十)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十一)规范交易平台服务。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违规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五、创新监管体制

  (十二)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的管理体制,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加强指导协调,强化综合监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监督、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十三)转变监督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实行专家合约管理,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等〕

  六、强化实施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细化工作措施,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整合工作。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十五)严格督促落实。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省政务服务管理办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http://zcwj.sc.gov.cn/xxgk/NewT. ... 04857-737059-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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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黔府办发〔2015〕42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黔府办发〔2015〕4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要求和“互联网+”电子政务、“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的理念,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为支撑,着力打造“线上线下合一、前台后台打通、纵向横向联动”的公共服务新模式,实现“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事项零积压、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过程零差错”,打造公共服务升级版,为全省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集中进场,全覆盖服务。以“能进则进、应进必进,进而规范、办而有效”为目标,按照“公共服务集中办理”的原则,将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由政府部门和机构分头、分散办理转移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公开、透明办理,实现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全覆盖;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集中采购、特许经营权招拍挂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电子交易平台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力争实现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全入场。
——系统整合,全联通服务。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运行机制,推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建设全省统一规范、互联互通的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做到上下纵向贯通、内外横向联动,逐步实现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联网受理、协同办理。
——规范运行,全方位服务。推进政务、商务、事务“三务合一”,公共资源交易办理规范化、交易服务信息化、交易风险归零化“三化一体”,电子政务网、政府门户网、网上办事大厅“三网互通”,构建“审批服务一站式、交易流程一标准、公共服务一条龙”的大服务格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更丰富、更全面、更便捷、更高效、更透明的公共服务。
——便民高效,全天候服务。依托“云上贵州”系统平台,进一步完善全省网上办事大厅功能和公共资源交易互联互通电子交易系统,把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搬到网上,做到申请服务事项网上全天候申报,提高全省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网络服务质量及水平,实现网上办事大厅与实体办事大厅互联互补,为群众提供不间断的全天候服务。
——公开透明,全过程服务。通过多种途径,对行政审批和各类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涉及的服务事项、办事流程、申报材料、承诺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与标准文本等全面公示。建设和完善电子监督系统,推行网上全流程阳光审批和交易,对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及时监督和管理,让服务运行处处留痕,实现所有服务环节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二、健全公开透明的政务服务体系
(三)规范中心建设。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制定市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标准和考核实施细则,强化对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考核指导。各地要按照建设标准切实抓好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同时将各级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纳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全力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加快和规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建设,扩大便民服务事项范围,实行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必要的补助。
(四)实行集中审批。各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将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做到审批事项进驻到位、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实行集中审批、专职审批,推行网上审批。中央在黔单位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要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进入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各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进驻人员应当是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人员,实行持证上岗。首席代表应当由部门中层以上在编干部担任,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窗口连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低于2年,期间如需调换须征求政务服务中心意见。
(五)强化充分授权。各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统一制发的书面授权书格式文本,依法授予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权等权力,确保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需要现场勘察、检验、检疫、招标、听证等不能在政务服务中心完成的特殊环节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发证等必须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实现“中心之外无审批”。对依法确需开展的特殊环节,应当公开承诺完成时限,原则上办结时限不超过审批承诺时限。对无法定依据的特殊环节必须坚决取消。
(六)再造审批流程。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服务模式。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及承诺时限办结、当场办结事项,要制定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目录、分类目录,实行精准管理。各进驻部门要科学设计行政审批流程,实行统一的审批模式,以《贵州省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为范本,编制本部门办事指南,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更新。对同一个行政审批事项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开展联合办理或并联审批。
(七)推进信息化应用。推动各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理,提高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网上申报率。各级各部门要加紧把政务服务网络接入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开展应用,同时开放本部门数据端口,不再自行开发建设行政审批系统,一律使用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系统开展工作。省级各相关部门要与上级部门协调,力争国家部(委)已建成的行政审批系统与我省行政审批系统数据端口连接,实现数据共享共用。
(八)完善评价机制。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办件定期抽查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对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制定进驻单位及工作人员服务评价办法,实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窗口工作人员,由同级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列支专项经费,落实奖励措施。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单独实施,由政务服务中心提出考核等次,列入派出单位考核范围。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考核人数的20%以内,不占进驻单位考核优秀指标。考核不称职或不适宜在窗口工作的人员,由进驻单位进行调换。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三、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
(九)完善平台职责。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坚持公共服务职能,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提供规范有序的交易综合服务,为行政监管部门提供平台。要合理布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层级,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州)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应纳入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十)实现应进必进。进一步扩大入场交易种类和范围,除国家和省规定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外,鼓励其他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建立《入场交易证明书》制度,载明相关交易信息,作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办理相关后续手续的前置要件。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要经常性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检查,发现应进场交易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外进行场外交易的,及时纠正或查处。
(十一)规范交易流程。按照《贵州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流程及互联互通系统建设方案》及配套实施细则要求,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系统、交易数据聚集分析系统、远程电子监督系统、远程异地评标系统、数字证书交叉互认系统等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各类交易项目入场到出场全过程网上办理,不同数字证书一地办理,全省通用。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招投标标准文本,为规范全省交易流程奠定基础。各地各部门要为建设全省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无条件开放数据接口,保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资源共享共用。
(十二)统一制度规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场内交易规则、场内交易评价制度、投标人和中介代理机构场内交易评价细则、综合评标专家评价细则等制度规定,规范参与交易各方主体行为。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互相通报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和合同履行、行政管理及司法等信息,并加强诚信记录应用,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
(十三)明晰费用标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落实公益属性,整治各种乱收费,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必须报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收取。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要牵头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保障评审专家劳动所得权益;制定全省数字证书收费管理办法,严禁以指定办理数字证书的方式形成价格垄断。
(十四)创新监管方式。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交易过程的监督职责,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及处理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监督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各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对评标现场进行封闭式管理,确保评标专家依法独立进行评标。要建立监督制约体系,对交易参与各方行为实行全程电子监控及留痕。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将其列为重要议事日程,统一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协调力度,积极支持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公共服务健康发展创造条件。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对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系统指导,统筹推进好全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十六)强化平台支撑。要协调推进全省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的电子政务应用推广和数据集聚,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要积极推进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平台应用,切实提高网上实际办理率。要尽快建设全省统一的掌上移动审批服务管理平台、公共服务呼叫中心平台、电子监管平台、微博微信微门户‘三微’服务平台以及“互联网+”政务服务展示平台,为全省公共服务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十七)细化监督考核。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将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建立激励和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到位、服务优质高效、社会满意度高的地区和部门予以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问责,限期改正;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http://www.gzgov.gov.cn/xxgk/jbxxgk/201510/t20151030_347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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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2015〕107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整合
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和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精神,整合完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构筑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全过程电子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制定本方案。
一、优化完善全省各级平台功能和平台体系建设
(一)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加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职能建设,优化完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提升服务功能。(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省编办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便民高效和统筹建设综合性服务平台的原则,合理布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省编办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对列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进必进”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审计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负责。长期)
(四)完善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资拍卖等项目的进场交易流程和标准。(省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2016年底前完成)
(五)推动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农村产权、自然资源产权及其他涉及公有、公共、公益的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引导和鼓励其他农村产权依法依规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农村产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应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71号)有关规定。(省委农办,省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农业厅等部门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
二、有序整合信息、场所和专家资源
(六)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州、市、县、区的“云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9月底前完成)
(七)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建立和完善本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州、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县市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分支系统建设。(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八)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现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九)整合、完善交易场所建设,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十)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资拍卖等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省范围内互联共享;推进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公安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底前完成)
三、统一规则体系
(十一)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省法制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国资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二)按照全国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以及我省交易程序要求,制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四、完善运行机制
(十三)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司法厅、公安厅等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2016年3月底前完成)
(十四)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按照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通过数据交换方式,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实现互联互通。(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工商局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底前完成)
(十五)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十六)纠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七)清理公布各项收费标准,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取缔无合法依据的收费项目。(省财政厅、物价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2015年底前完成)
五、创新监管体制
(十八)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结合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有关规定,制定奖惩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工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十九)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3月底前完成)
(二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六、强化实施保障
(二十一)建立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及其办公室负责。2015年底前完成)
(二十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的财政资金保障,积极推动项目立项审批,统筹安排信息系统建设、场所建设、专家库建设等项目资金,确保整合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负责。2016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加强对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考评办,省政府督查室,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负责。长期)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精神,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一)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二)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中的重要工作。
(三)督促协调各地各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
(四)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时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二、组成部门和人员
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司法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审计厅、国资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省政府督查室等16个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
三、工作机构和职责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1名分管领导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由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司法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主要职责: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行业监管,加强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制定有关奖惩办法;完善专家库建设,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省审计厅主要职责: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审计时,按照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要求,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查处。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主要职责: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责,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建立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专家整合工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
省政府督查室主要职责: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成员单位提议,经总召集人同意,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主要任务:决定重要工作计划、任务指标;针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措施;通报工作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报省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时、主动研究和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问题。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有序的长效工作机制。

乘物以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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