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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qxnank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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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标文件份数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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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21#
发表于 2014-12-22 16:23:55 |只看该作者
不属于重大偏差,未有实质性偏差。投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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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招标师徽章

22#
发表于 2014-12-22 17:37:02 |只看该作者
关键是资格审查及形式评审有审查该项的话,那就过不了了,不能进入详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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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23#
发表于 2014-12-22 18:03:0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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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楼主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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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24#
发表于 2014-12-22 18:48:2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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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副本数主要是用于存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业监管单位等到时候都需要存档,少一份就意味着有一家不能存档,然而补充的话开标以后应该不能够补充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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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25#
发表于 2014-12-23 10:27:4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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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投的对
要不 要不规则不一样了
还有什么意思
这个只能说代理没有如实记录(当然是要拆唱的情况)
21楼说的明白  标准文件形式评审他是怎么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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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26#
发表于 2014-12-23 17:35:1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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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我们这边的政府采购版本有要求副本数,而且属于商务条款,不过不属于必要性的商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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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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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4-12-26 17:35:30 |只看该作者
综上所述,不属于实质性偏离,鉴定完毕!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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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社区劳模

28#
发表于 2014-12-26 22:27:3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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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作为废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要求提供一正几副是一种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
有人认为可以补,理论与实践上都不可行。
(1)开标后不得随意补充材料,除非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进行算术修正,或进行低价说明。
(2)若允许他补充,谁来监督、保证新的副本与原有的完全一致,有的要求副本每页盖章,那么新补充的来得及盖章吗?难道能允许他后面再补充?评委只能对他所看到的材料进行评审!
若一半的投标人的副本都不够数,那么评标还能继续吗?
评标的九大原则详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89-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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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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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4-12-27 09:10:34 |只看该作者
投标文件份数个人认为不属于实质性条件。
《合同法》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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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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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4-12-27 09:35:4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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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投标文件份数个人认为不属于实质性条件。
《合同法》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 .. (2014-12-27 09:10) 
投标书是要约还是承诺,是有争议滴,

节选一份相关资料中的部分,供参考:

《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条规定与《合同法》中关于要约的规定有三点不同。
    一是《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投标书作为要约,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可以处分投标书的效力。
    二是《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招标投标法》中投标人只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就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也就是撤回要约。
    三是《合同法》并未规定要约可以补充、修改。但《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投标书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以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最后补充、修改过的版本作为要约。






参考资料来源:http://mp.weixin.qq.com/mp/appms ... e=6#wechat_re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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