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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ongqil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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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对招标公司的伤害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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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11#
发表于 2007-1-17 12:25:47 |只看该作者
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我领会精神了!
我没有勇气看透这人生,但我有勇气面对它。 qq:85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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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7 15:43:32 |只看该作者
讨论稿中对招标机构和投标人质疑处理的权利和义务均做了必要的规定,我觉得还是不错的,有些指标的制定可能还需要商榷,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施行……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讨论稿)

六、质疑处理

(二十六)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质疑人应当向招标机构递交质疑保证金,但质疑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其投标金额的0.1%。

    主管部门应监督招标机构组织专家对质疑问题进行审核处理。如质疑成立,在主管部门作出质疑处理决定后三日内返还质疑保证金,质疑处理产生的费用由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共同承担。


(二十七)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共同组织专家对质疑问题进行审核,并在10日内向主管部门及质疑人提供质疑答复意见,该意见应当包括对投标人质疑问题的逐项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但涉及其他投标人投标秘密的不得向质疑人提供。如有特殊理由,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延期回复,但最迟不超过20日。

(二十八)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质疑,视为无效质疑,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1、超过质疑受理时限提出的新的质疑内容;
    2、未向主管部门和招标机构提交关于质疑内容真实性和证据来源合法性的书面保证及证明材料的质疑;
    3、涉及招标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商业秘密及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提供上述信息具体来源的质疑;
    4、提交的质疑证明材料不全,经主管部门要求仍须补充而未能在7日内提供的;
    5、对招标文件的歧视性内容提出的质疑;

(二十九)提供的质疑内容和相应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或编造虚假质疑内容或证明材料的质疑,将被视为不良质疑行为,主管部门将在网上予以公布。

(三十)在主管部门作出质疑处理决定之前,投标人申请撤回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主管部门并说明具体理由。已经查实质疑内容成立的,质疑人撤回质疑的行为不影响质疑处理结果。

(三十一)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条款或重要技术参数出现内容错误、前后矛盾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情况的,当次招标视为无效。

(三十二)经主管部门审核,要求重新评标的招标项目,重新评标专家不得包含前一次参与评标的专家。

(三十三)“中国国际招标网”设立信息公告栏,实时公布如下内容:

    1、受到质疑的项目名称;
    2、招标人名称;
    3、招标机构名称及年度内项目质疑数量、质疑率及质疑处理结果的统计情况;
    4、质疑人名称及该质疑人年度内项目质疑数量、质疑率及有效质疑、无效质疑、不良质疑行为的统计情况;
    5、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条款或重要技术参数出现内容错误、前后矛盾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
    6、质疑处理结果;
    7、质疑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变更中标人的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十四)投标人无效质疑半年内累计超过2次、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的,在网上予以公布。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可以在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对“受到通报的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作出不得参与投标的限制。

(三十五)招标机构代理的项目中,被质疑且质疑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变更中标人的,半年累计超过4次或一年累计超过6次的,对该招标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或取消其半年到一年的国际招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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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7-1-18 09:08:24 |只看该作者
(二十六)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质疑人应当向招标机构递交质疑保证金,但质疑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其投标金额的0.1%。

  主管部门应监督招标机构组织专家对质疑问题进行审核处理。如质疑成立,在主管部门作出质疑处理决定后三日内返还质疑保证金,质疑处理产生的费用由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共同承担。
------------------------------------
感觉这条像是在限制投标商的质疑。  质疑就要冒着被没收质疑保证金的风险,要是这样谁还敢质疑?
张晓凯 中国国际招标网客户中心 电话 :01058851111-674 手机:  13522361290   球球 :285282409 群 43597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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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

14#
发表于 2007-1-18 09:16:29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这是双向的,一方面限制了投标商的无效质疑,另一方面对招标人也是有规范的。
我没有勇气看透这人生,但我有勇气面对它。 qq:85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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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5#
发表于 2007-1-19 16:14:59 |只看该作者
那位能否给提供各典型的质疑案例,也好大家理解更深刻 [s:4]
[fly]理想就是自己觉的有道理的想法[/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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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6:34:00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意见:
1质疑保证金实施起来不好,一般是如果质疑招标机构暂不退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即可。

(三十四)投标人无效质疑半年内累计超过2次、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的,在网上予以公布。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可以在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对“受到通报的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作出不得参与投标的限制。
没道理。不应该对次数限制。我觉得到不如反过来说,如果招标机构半年内累计超过2次、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的质疑胜诉,给于奖励。

(三十五)招标机构代理的项目中,被质疑且质疑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变更中标人的,半年累计超过4次或一年累计超过6次的,对该招标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或取消其半年到一年的国际招标资格。
同理,应奖励质疑的投标人。对招标机构的处罚还是应该看其有无违法行为。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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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19:28:56 |只看该作者
11楼提供的是在成都会议的讨论稿,在分组讨论时我们都讨论了。.1-2组讨论结果和3-6组讨论结果差距的太大.实行起来难度大,只有等时机成熟方可实施。目前也只有按现行办法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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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 10:27:59 |只看该作者
商务部产业司关于征求《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规定》等文件的意见的通知
http://www.chinabidding.com/dbjh ... s&docid=2804545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赶紧向产业司反映了,截止到1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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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11:38:37 |只看该作者
建议谁质疑/投诉谁交纳"质疑/投诉保证金",如质疑/投诉不成立,则此钱归属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辛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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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4 16:22:31 |只看该作者
虽然规定稍显激进,但整体思路还是可取的,既对招标机构进行规范,又限制投标方盲目使用“质疑”权利,唯一无法规范的就是招标方了
引用第16楼ypyyp2007-01-19 19:28发表的:
11楼提供的是在成都会议的讨论稿,在分组讨论时我们都讨论了。.1-2组讨论结果和3-6组讨论结果差距的太大.实行起来难度大,只有等时机成熟方可实施。目前也只有按现行办法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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