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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q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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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如果项目资金来源是非国有资金,建设单位有权在中标候选人中选择确定中标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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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9 11:42:00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项目资金来源是非国有资金的建设单位确定中标人的问题
  我完全赞成hatan719先生的看法,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的规定,只有两种定标可能:
  其一,招标人授权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条件,直接确定中标 .. (2013-03-19 11:36) 
     唐老师在此帖中首次表达了自己对于“定标权归属”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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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9 11:43:18 |只看该作者
我想钱老估计也搞清楚了,钱老好久都不提“定标权”的问题了!
     好啊,社区的世纪大辩论终于有了完美的结局了!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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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9 14:29:04 |只看该作者

回 yqye 的帖子

yqye:   这里一个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公开招标项目,业主想选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代理说不行。 (2013-03-18 20:59) 
    能否把此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说出来?
       让同行们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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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9 16:33:21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可以,不过容易招到质疑,排名第一既然是最响应招标文件的,为什么不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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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13:59:20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一、就标题而言,当然“有”,但是”不是随便有”。因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也属于候选人,当招标人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这理解是”有“。“不是随便有”的原因是,招标人有权利也只有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权利。
.. (2013-03-19 10:44)
  对于第55条,我还想提出一个问题,第二句话的“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应该改为“中标人”这样才更加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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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9 09:39:47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一、就标题而言,当然“有”,但是”不是随便有”。因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也属于候选人,当招标人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这理解是”有“。“不是随便有”的原因是,招标人有权利也只有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权利。
.. (2013-03-19 10:44) 
三、对于《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我认为:说好听点,就是为了强调,以及归责。说不好听的,就是画蛇添足,“脱裤子放屁”。
我个人对上述提法有不同看法:
《实施条例》比招标投标法给招标人有了更大的选择权,即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那么招标人不一定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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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9 09:44:00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对于第55条,我还想提出一个问题,第二句话的“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应该改为“中标人”这样才更加严谨!
 (2013-08-28 13:59) 
严谨的表述应当是:中标人或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为前者针对确定中标后放弃,后者是在确定中标钱放弃,例如在公示期间就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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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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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9 12:14:59 |只看该作者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界定何为“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如果是非“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的项目,通常来说都不会去招标,而是直接委托!也谈不上什么第一、第二、第三……如果非去走邀标程序的话,也不是必须排名第一中标!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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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9 15:46:47 |只看该作者
参考评标委员会评选意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异议。工程类项目很容易引起投诉的,即使建设单位有权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在参考评委会意见的同时也要有充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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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9 20:30:45 |只看该作者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三、对于《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我认为:说好听点,就是为了强调,以及归责。说不好听的,就是画蛇添足,“脱裤子放屁”。
我个人对上述提法有不同看法:
《实施条例》比招标投标法给招标人有了更大的选择权,即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那么招标人不一定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 .. (2013-08-29 09:39)
    由帖子内容可以看出,我认为:说好听点,就是为了强调,以及归责。说不好听的,就是画蛇添足,“脱裤子放屁”,是针对《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句话而言的。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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