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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gc666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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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补遗书离投标截止不足15天(投标人全部书面确认),公示时又就此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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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09:56:5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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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以致用:   就楼主提供的项目信息,个人倾向于中标有效,无须重新招标。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2013-03-15 08:56)
虽然从LZ提供的信息来看,可能过期发布补充文件并不是很影响竞争性和中标结果,但是我的重新招标考虑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1、《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现在已经完成了评标,对于延迟发布补充通知带来的法律责任中,“责令改正”这一项已经是不可能落实了。

2、《条例》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LZ说明了该补充文件是对投标文件编制是有影响的,因而,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无法断定该行为一定“不产生实质影响”。而对于投诉的处理,必须是有法可依的。

个人见解……
我的梦虽然看上去很遥远,但不是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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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10:43:49 |只看该作者

回 明松·wu 的帖子

明松·wu:

虽然从LZ提供的信息来看,可能过期发布补充文件并不是很影响竞争性和中标结果,但是我的重新招标考虑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1、《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现在已经完成了评标,对于延迟发布补充通知带来的法律责任中,“责令改正”这一项已经是不可能落实了。
.......
    嗯,有一定道理。
      1、”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者投标文件编制的“?谁来认定,我想应该是所有收受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在本案中,若招标人“要求每个“投标人”同意按原定的投标截止期开标”,改成“此次补遗书的发放,是否对你编制投标文件有影响?“若所有收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都书面回复没有影响,这样,本案自然投诉无效,中标有效。这样处理perfect了。
     2、本人之所以倾向于”中标有效“。发出点是想着,此补遗书的发放,对各收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是公平的,是一致的,若某已收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于有异议,认为不公平,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前提出异议、投诉,也可以在本案提到的不同意招标按期开标的书面征求意见。而等到评标结果公布后,发现自己不是第一中标候选人才投诉此事,要求重新招标。这对本案中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本案与一般的案例还是有不同之处的,因为楼主没有交代补遗书的具体内容,若补遗书的内容是指原招标公告某段污水管道原定为顶管施工的,现在改成明挖施工。若是这种内容,想都不用想,肯定是重新招标(重新发招标公告),因为这对于原来看了招标公告而不去”购买“招标文件(或者报名参加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都是不公平的。
      所以,本案需要大家细细体会,找出一个合法的、公平的、高效的处理方案。
   3、个人理解,不断思考,若有新的体会,第一时间跟帖和大家一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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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10:48:12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嗯,有一定道理。
      1、”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者投标文件编制的“?谁来认定,我想应该是所有收受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在本案中,若招标人“要求每个“投标人”同 .. (2013-03-15 10:43) 
在本案中,若招标人“要求每个“投标人”同意按原定的投标截止期开标”,改成“此次补遗书的发放,是否对你编制投标文件有影响?“若所有收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都书面回复没有影响,这样,本案自然投诉无效,中标有效。这样处理perfect了。
   这”屎桥“值得所有招标人想想,有借鉴意义。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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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11:50:20 |只看该作者
  1、针对于帖子中的问题,是否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出现了争议。对于“到底是否会影响编制”这个争议的判定,在出现争议的前提下,个人认为尺度由监督部门认定把握比较妥当。监督部门在认定时,可以通过咨询专家、聘请专家鉴定等方式最后做出决断。
  2、本案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招标人处理不当。事实的真相只有一个,要么确实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要么确实不影响,不以任何人是否答应为前提。本案的处理,不应以投标人事先是否答应为标准来判断,而应当以事实的真相,即该补遗书的内容是否确实会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为标准。
  3、在实际操作中,一个有经验的招标人,应该自己可以判断该补遗说明是否会对编制投标文件有影响。因此,在作出补遗的时候,就应该作出是否延期开标的决定。
  4、根据楼主介绍,本案中,连代理机构都认为“内容应当定性为对编制投标文件有一定的影响”,而采取“要求每个投标人同意按原定的投标截止期开标”的做法,是荒唐的。即使所有的参与者都同意,也改变不了招标人违法这一事实。

  个人意见,请批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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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12:16:58 |只看该作者
同情这个同行,为了迎合甲方不合理的时间要求,其实现在你看来,是否已经知道什么叫“欲速而不达”了吧,我个人认为很难收场……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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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12:48:47 |只看该作者
    1、楼主原话:内容应当定性为对编制投标文件有一定的影响。
      这句话是怎么理解的?”应当“?;另,谁认定的?监督部门认定的?
      2 、楼主原话:由于工程时间紧,行业主管同意招标单位机构发出补遗书,且交代代理机构,要求每个投标人同意按原定的投标截止期开标。每个投标人均书面进行了确认,同意按补遗书规定的开标时间开标。
      这个做法本身就是存在问题,有瑕疵,为后面的问题埋下”祸根“。这会让人感觉收受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在迫于压力而不敢做出不同意的回复。
      若书面征求”此补遗书内容是否对你编制投标文件有影响”,只要所有收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书面回复:“不受影响”。招标人即完全可以按期开标。
     法条中提到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该是有所有收受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来认定,若都书面回复“不受影响”,即可以按期开标。若有一位说“有影响”,即应该被认定为“有影响”,招标人应当顺延开标时间。
     因为编制投标文件的是投标人,除非一般人都能判断的“有影响”之外,最好的方式就是征求每一位收受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书面意见。
    3、本案中,若投诉人最后没有提交投标文件,行政监督部门应受理投诉,应可以做出重新招标的决定书。若投诉人不单书面回复“不受影响”,而且在行动事实上提交了投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再就此问题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定投诉无效,中标有效。(此是建立在:征求是否收影响,而不是要求按原定时间开标的情形下)
   4、鉴于招标人是要求每个投标人同意按原定的投标截止期开标,貌似违背了招投标双方(合同缔约阶段)地位平等的原则,侵害了收受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权利,理应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至于是否重新招标,个人倾向于中标有效。若行政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条的理解,认定要重新招标,从跟帖的各位网友看,应该是最合法、恰当的、公平的吧!
   5、个人理解,请批评。本人继续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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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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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14:58:56 |只看该作者
(1)程序上的合法至关重要,一旦最后一次补遗是对招标文件的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无论是否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那么必须延期,以确保新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这就像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否则证据不能被采信。
(2)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事先约定是否有效的前提在于合法与否,既然不合法,那么,这种约定就得不到保护。《合同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双方的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合同本身不违法。
(3)结论:主管部门(或委托)若认定最后一次补遗是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那么就应重新招标。
(4)招标人、代理机构以及原来同意的主管部门、原来的中标人应当吸取经验教训。《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提到了如何掌握招标时限(第69-71页)。此外,还举了几个例子,案例1-14、案例5-1——应当依法招标、应当依法评标、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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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15:42:57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s:89]
在淡死的灰里, 可寻出当年的火焰, 惟过去之萧条, 不能给人温暖之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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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9:54:45 |只看该作者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聪明的投标人,愚蠢的招标代理。
(2013-03-14 21:05)
精辟的点评!

在招标人违法的前提下,投标人的承诺怎可能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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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19:56:22 |只看该作者
怎么这个我总觉得在考招标师时,是实务还是案例分析里有过类似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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