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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961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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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下午中的标高兴还没来得及晚上就被取消了,大家来讨论下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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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10:23:51 |只看该作者
关键是只剩余一家,此家的报价与其它废标的2家比是高了还是低了?此项目是否需要紧急实施还是还需要几个月?如果时间充足,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需要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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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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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11:05:00 |只看该作者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关键看评委,如果评委会认定这家单位中标了,其他人无权否定,除非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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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2-27 14:38:19 |只看该作者
严格来说应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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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14:39:24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没有看到招标文件,如果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那么当进行到不足3家时,这个标确实不应该继续评审下去了。
  曾经遇到很多项目,招标文件明文规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的,不知道代理机构为啥要做这样的规定。
(2013-02-27 10:12)
如果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那么当进行到不足3家时,这个标确实不应该继续评审下去了。
张总版说的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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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18:30:25 |只看该作者
关于四家投标人投标评标后只有一家有效标是否应重新招标的问题
            我对这个案例有以下看法:

       1、进入评标后,评审发现有两家报价过低,而做无效标处理,值得商榷。不知你们依据什么标准认为报价过低?如果是属于“拍脑袋”,这可千万要不得!如果你们认为低于“成本”时,成本是如何核定的,请告之一二?

       2、你讲的“办理了压证手续”是否意味着已经发了中标通知书?如果已发,就意味着招标人改变了中标结果,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不满足三家合格投标文件,无法形成报价竞争,所以应重新招标”的看法,值得商榷。开标后评标时发现“不满足三家合格投标文件,无法形成报价竞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是否形成“竞争”不在开标以后,而是在投标准备阶段,即投标截止之前。开标以后有四家投标,就是有竞争的。如果投标报价合理,就已经体现了有效竞争。就是有一家投标报价合理,也是因为有多家投标的结果,不能认为“无法形成报价竞争”。我对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是:“明显缺乏竞争”是指,投标价格过高,招标人无法接受!而投标价格合理,招标人可以接受,就是不缺乏明显竞争!就是有一家投标价格合理,也不能否定。因为他是响应招标文件,有能力和资源完成合同任务,投标价格合理。为何要否定他?如果否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是不公正的!何况通过开标他的投标价格已经公开,如果重新招标会使他处于极其被动局面!

       结论:对楼主提出的“第2种观点”我认为是正确的。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只有一个)是正确的,招标人应当将标授予唯一有效标的投标人。不能重新招标!

       4、招标办不能替代招标人,不能强加于招标人接受招标办的决定!如果招标人违法,行政监督部门(主管部门对招标办有监督授权时)可指示招标人去改变违法行为,而不是直接去指挥!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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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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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20:25:37 |只看该作者
如何界定是否“明显缺乏竞争”成了问题的关键,而这种界定缺乏权威的、可操作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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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3-2-27 20:30:19 |只看该作者
      1、首先声明我不了解楼主所说的这个项目招标文件中有没有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如果有这样明确的规定,那么当这个项目进行到只剩下不足3个有效投标时,实际上已经不需要进行评审了,合适的做法是重新进行招标。

  2、我认同唐老师对12号令27条的理解,但我认为,我在9楼的说法和唐老师的观点并不矛盾。

  3、如果标办认为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操作,个人觉得标办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责令重新进行招标。

  个人观点供批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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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21:54:43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确实少见,推荐三家并按照顺序排序,主要防止第一或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看来要慎用排名三名,我今后要考虑可以用两名,不过三家否决两家的情况,实际操作中比较少见,我会实际防止这种情况发生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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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08:46:39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四家投标人投标评标后只有一家有效标是否应重新招标的问题
  我对这个案例有以下看法:
  1、进入评标后,评审发现有两家报价过低,而做无效标处理,值得商榷。不知你们依据什么标准认为报价过低?如果是属于“拍脑袋”,这可千 .. (2013-02-27 18:30)
赞成唐老师的观点。开标后评标时发现“不满足三家合格投标文件,无法形成报价竞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开标以后有四家投标,本身就是有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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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10:30:41 |只看该作者
  很多同仁把关注点集中在“如何判断是否明显缺乏有效竞争”上。个人认为,大家对于这方面的关注是科学合理处理问题的一个方面,但我们不可忽略事件的另一方面:
  招标文件中是否明文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由于没有看到本案的招标文件,楼主也没有及时补充相关材料,我们只能从楼主简单的叙述中去推测本案的争议实质。
  楼主说“后来招标办紧急开会讨论认为,评标没有能够按名次形成3家中标候选人,所以无效。”我们知道,法律的要求是推荐不超过3名候选人并标明排序,如果标办研究认为“必须按名次形成3名中标候选人”,要么就是标办人员对法条理解有误,要么就是招标文件中对中标候选人的数量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招标文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3名候选人,那么表明该招标人放弃了接受1或2名中标候选人的权利,只接受3名中标候选人。在这种情况下,鉴于招标文件中的明文规定,个人认为出现有效标不足3家的时候,确实应当停止评审重新招标。因为推荐1家或2家中标候选人的做法,违背了招标文件的明文规定,——而评标委员会毫无疑问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在招标实践中,我经常发现很多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实际上,个人认为这种是一把双刃剑,有时候会误伤了自己。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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