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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jue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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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暂估价形式招标的主体与方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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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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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2-5-24 14:14:47 |只看该作者
顶上去,不能沉下去!我还没有搞清楚,希望高人解答!!!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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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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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2-5-28 21:25:36 |只看该作者
[s:125] [s:125]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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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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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2-5-29 09:33:52 |只看该作者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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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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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5-29 09:52:09 |只看该作者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
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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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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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2-5-29 09:56:00 |只看该作者
谁掏钱,谁负责。招标是一种民事行为,应为民事主体负责,由原招标人招标更合理,总包中设立暂估价是为了总包报价中的取费。如果总包负责招标,招标人必须参与且必须认可,因为钱是招标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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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6#
发表于 2012-5-29 10:41:47 |只看该作者
关于国有投资项目的暂估价招标,浙江有更加细的规定:
(七)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材料、设备的暂估价。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必须由业主方供应,估价材料或设备的总价值应达到规定的必须进行依法招标的额度,且保证今后能够通过依法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否则视同支解发包、规避监督行为。—— 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文件)
按文件规定,由业方供应,可以理解招标人应当参与招标。
个人以为:既然招标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招标主体,为避免发生纠纷,可以在招标文件对暂估价部分的提供方式,以民事约定的方式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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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7#
发表于 2012-6-4 09:34:50 |只看该作者
条例并没有明确暂估价的招标主体,只是强调如果暂估价包含工程内容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范围的必须招标,具体在实际操作中我所遇到的情况是总包人招标,原招标人参与招标文件的制定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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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发言

18#
发表于 2012-6-4 12:49:24 |只看该作者
嗯!我找到一条相关的规范:  GB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正文第7页“4.1”一般规定第4.1.7条有如下规定: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包、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商人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在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刚刚发现楼上已经发表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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