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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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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招标人在下列规定中是否还有定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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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5 09:39:40 |只看该作者
1、评标委员会受招标人委托进行评标,并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形成评标报告。依据《民法通则》确定的三种代理情形,以及《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的上述评标行为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然由招标人接受,即认可评标结果和排序。
2、从招标投标的一次性的特性来说,招标人应当确定他所接受的评审结果,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确定第二或第三,那么理由何在?废除第一的理由是什么?招标人自然是有理由的,或这或那,但是或这或那的因素是否在评标标准中列明?如果没有列明,是否可以理解为,招标人又在脑海中对3名中标候选人展开了二次“被竞争”?这与招标投标的一次性特性相违背,已不是招标。
3、综合上述,招标人应当且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遵守《招标投标法》所指定的法定代理即评标委员会已经完成了招标人的选择,招标人只能接受。
4、有兴趣的坛友可以看本人在本站贴出的论文:招标人享有限定标权受法定规则约束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4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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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5 10:02:4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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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5 12:59:00 |只看该作者
很高兴地看到网友们的热烈讨论发言!!

楼主在9楼的发言很重要:再次强调:围绕着招标人有没有“定标权”的问题来讨论;

我的理解:你可以发表不同的观点或者意见,但是,不能偏离题目,那样的讨论的很难说清楚问题。

“定标权”的事情涉及到多方面。

我也再次强调:注意分清楚说的是“权利”还是“权力”?

我发表过一个观点:“权利应保证;权力要制约”。这个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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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1:10:28 |只看该作者
对“定标权”问题教育考试举例的跟帖



我觉得,不管zzj0102网友的意见是否正确,起码,他是经过认真思考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不同意钱老“定标权论述观点”的某些政府官员的思维。


但是,zzj0102网友举例论述中,有一个张老师考试的例子。正如钱老指出的那样,不很确切。


我以为,针对目前招标投标评标的办法而言,还不好举例说明;如果,非要举例的话,可能以高招录取的例子较为贴切。


目前,高招的办法是教育部制定的;高考在全国范围内公开举行;出题是一批专家;判卷和评分,由另外的一批老师进行;……


成绩出来后,根据成绩排名,向有关学校“送档”,也许,一般的送档数量超过需要录取的指标的20%


这些,类似招标评标的有关工作。


不同的在于:学校有最后决定的“录取权”。


比如说,报考北大清华的最后各有学生三人(实际上,招生名额和报考的都更多,但是,录取工作到了最后一两个名额的时候,和这也差不多),是按照总分成绩的排名逐次录取呢,还是可以根据具体需求和情况录取呢?


假如,三个人的总分分别是:735725720。其中,第一名有20分的加分(实际的考试成绩是715);第二名有10分的加分。第三名没有加分。是否根据总分排名录取是最合理的?


再假如,北大招生的专业是文学系。是否可以录取那个语文成绩更好,而数学成绩稍差的?


再假如,清华大学招生的专业是计算机系。是否可选择数学那科考的更好的?


我不太了解具体的招生录取情况;但是,我想,如果高校没有自主权,一定会大声呼吁的。目前,人们对于教育的问题和弊病谈得很多,包括上述那个“加分”的政策,但是,似乎没有人提出:必须严格地按照分数排序录取,不得违反……


   这种大学招生的例子,显然也是不能全面对应招标评标的情形的;大学招生还可以申报第二志愿的其他专业,学校也可以调整。那与招标评标只能最后选择一个中标人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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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13:13:57 |只看该作者
从规定中“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来看,有两层含义:
其一,中标人仍是由招标人确定的,这一点说明招标人是有定标权的;
其二,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一点又体现了招标人的定标权受限,而且严重受限。
  所以,这只能是招标人的悲哀~
能做自己喜欢的工作,再累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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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7:28:4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4楼mindudu于2010-07-27 13:13发表的 :
    从规定中“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来看,有两层含义:
其一,中标人仍是由招标人确定的,这一点说明招标人是有定标权的;
其二,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一点又体现了招标人的定标权受限,而且严重受限。
  所以,这只能是招标人的悲哀~



其一,说明该规定的虚伪性,在玩文字游戏。
其二,不仅仅是“受限”,而是被剥夺。

招标人选择排名第一,应该是自愿的行为,不应该是被迫的行为。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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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8:04:1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5楼Laochan于2010-07-28 07:28发表的  :



其一,说明该规定的虚伪性,在玩文字游戏。
其二,不仅仅是“受限”,而是被剥夺。
.......
[s:56]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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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09:35:3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7楼jinhaixia于2010-07-24 13:50发表的 :
3楼网友
这个例子更适合“经评审的最低价”,请问在综合评分法中评的是“考试最好的”吗?显然不对,是评综合素质最好的,那么,得分最高的学生难道综合素质就是最好???
招标不是考试,考试的答案毕竟有唯一性,得出的分数是客观的,那么,实际的招标工作难道有确定的好坏?除了最低评审价是“死”的,综合评价法都是“死”分吗?法律法规是不是应该多考虑几种情况呢?难道这些法规只针对一条??.......



  1、“请问在综合评分法中评的是“考试最好的”吗?显然不对”。和你的观点恰恰相反,综合评分法是一种更科学、更合理的评分方法,评分参考了各方面的综合因素,因此,出来的结果当然应该视为更合理的。
  
  2、“最高的学生难道综合素质就是最好?”这样的质疑很有道理,但也只能说明是现行的评分方法还是不太科学、不太完善,但显然比只考虑价格要进步多了。
  
  3、如果把招标比成考试,那么,这种考试是以主观题的形式进行的。主观题没有标准答案,只有答题要点。因此,这样的考试才需要专家来评分,如果是客观题的形式,那改卷让电脑代劳,直接出结果就成了。个人觉得,法律正是出于这样的考量,才出台了相应的规定的。
  
  4、“除了最低评审价是的,综合评价法都是分吗?”质疑本人文中的观点,我真的是很欢迎。但这样东一榔头西一棒的,老是纠缠些与讨论的主题无关的事,个人觉得真的没有太多的意义:一则和定标权归属无关,二则不管是不是死分,评标办法都是你招标人定的,现在出来个成绩最好的,你还有什么理由不选择第一候选人呢?
  这不无理取闹吗?
  
  5、“专家库专家的专业毕竟分得不是很细”。这是专家库建、管、用的问题,和定标权归属无关。在此作过多阐述,只能冲淡需要讨论的主题。
  
  6、“研究生在改主观题的时候,因为专业不同,对各个学生的打分是不一样的。”关于这个质疑,本人的回答和5一样,没有多余的补充。
  
  7、这位老师始终在讨论应该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是否合理,而楼主提出的问题是招标人有没有定标权,二者似乎答非所问。jinhaixia网友仔细阅读我在三楼的发言,我的反问中,第3个问题就是:您认为张老师的定标权被剥夺了吗? 相信这句话的意思,大家都能看明白:我和钱老是在讨论招标人有没有定标权的问题,没有讨论其他的问题。请jinhaixia网友尊重我文中的阐述,不要偷换我的观点,然后随意按个“罪名”,这和问题的讨论,没有任何有益的帮助,谢谢合作。
  至于我在6楼的发言,说到该规定是合理的,那只是对我对法律关于“招标人享有定标权”的规定的进一步解读,而且高老给金豆的理由也很明确,是因为我在“进一步阐述自己的分析”,请jinhaixia网友在阅读我的阐述和分析时,不要断章取义。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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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0:02:36 |只看该作者

回 9楼(Laochan) 的帖子

  一、7楼认为我的发言答非所问,我已经做过反驳。说我一直在讨论某规定的合理性而不是在讨论招标人有没有定标权,那是7楼给我随意按的一个所谓“观点”,不是我本身的观点。我重申一下:请大家尊重对方文中的观点,在讨论问题时,不要试图偷换概念,去更改别人的观点,这样没有意义。

  二、关于张老师的第一身份的解读。张老师只有一张奖状,奖状想发的对象,也是最优秀的学生。张老师制定的:“我要给这次考试考得最好的学生发一张奖状。”法律的规则是:“在排名前三的学生中,张老师应当选择第一名”。这是两个不同的规定:不同之处说明了张老师不是法规的制定者。这是两个有相同结果的规定:相同之处说明了法律的规定正是招标人招标的本意的真正体现,也是招标人定标权的具体体现,张老师不能无理取闹。
  关于张老师的第二和第三身份的解读。恐怕是钱老的误读,我在3楼的发言已经作了很明确的角色定位:“李老师——招标代理机构”,出试卷的工作相当于编写招标文件,在委托李老师出卷时,张老师照例要介绍一些自己的意图,李老师出的试卷,是张老师招标意图的细化(招标文件上盖的,也是招标人的章)。

  三、我不是在讽刺法律制定者。我是在讽刺张老师:自己定的选择方法和标准,最后却不肯执行。——我无语啊。

  重申一下:基于对钱老的尊重,本人一直没有偏离钱老的讨论主题,倒是一些质疑我的观点的网友偏离了主题,又对我的观点进行了误读,有时甚至断章取义,甚而进行了一些不切实际的指责。因此,个人十分尊崇高老的提议:围绕着招标人有没有“定标权”的问题来讨论!
  我在文中一直使用的是:(定标权是)招标人的“权利”一词,没有涉及到“权力”的范畴。因此,本人在此先不讨论“权利”与“权利”的区别和联系,请各位前辈谅解。

  个人认为:那是可以单列的另外一个议题,恐怕得专门放在法理学的范畴来讨论比较合适。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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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10:17:26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7楼zzj0102于2010-07-29 09:35发表的 :



  1、“请问在综合评分法中评的是“考试最好的”吗?显然不对”。和你的观点恰恰相反,综合评分法是一种更科学、更合理的评分方法,评分参考了各方面的综合因素,因此,出来的结果当然应该视为更合理的。
  
.......

无语。我是在佐证专家评分的主观性,以此说明评委会的“法定代理”实际上并不能体现招标人的意图。他承担了责任,却没有权利啊。

恰恰个人认为老师将我的话“断章取义”了。
金海霞(男) 安徽合肥 q:22635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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