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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yyl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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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急!不再招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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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16:26:31 |只看该作者

回 8楼(zzj0102) 的帖子

噢...涨知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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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17:19:44 |只看该作者
受教[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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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20:44:30 |只看该作者
对“废标后是否可以不再招标……”等问题的跟帖



看到大家热烈的讨论,我也忍不住向说上几句。


zzj0102 网友以前的其他帖子,讨论了评委会可以“全部废标”;也可以“根据有竞争力”而继续评标,直到选出中标人。


而针对此次网友的问题,又该如何具体回答呢?


本人学习有关政令以后的体会之一,就是:
这里适用采用一个俗话说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首先,是【以事实为依据】;招标投标的情况,千差万别,如何运用法律法规来指导我们的工作?


再仔细看看12号令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或者废止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高注:其具体条文都是指的各种有区别的具体情况)


……  ……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高注:注意这里的前提,然后才是使用“可以”这个词。)


所以,分析具体事情的前提,是运用法规正确与否的重要条件。


我之所以不同意笼统称为“废标”,因为,不同的废标情况,也意味着不同的责任。比如,无人投标或者不足三家,导致“流标”,实际上,那多半是招标人的责任,或者设置了不合理的条款,或者对不适合公开招标的项目使用了公开招标的方式。当然,也许有少数的时候,招标人提出正确的意见,但是不被监管部门所承认……


而由于很多投标人被废标,导致招标失败,也有招标人的责任。比如,去年的一个案例,一个暗标,60多家投标,结果竟有64家由于“行间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被废标。……


那显然是招标人制定的办法不合理。


如果不分前提,不研究为什么招标失败,或者评委会为什么否定全部投标,而笼统地规定可以改变方式,改成“直接谈判”;那么,就有可能为招标人有意回避公开招标的错误开脱了……我想,那是很难行得通的。


个人意见,抛砖引玉。希望大家能更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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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21:14:34 |只看该作者
  高老提出的问题很实际。其实也是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一些业主在招标时,有意或者无意间抬高投标单位准入门槛,或者设置一些不合理的废标条件,往往是造成流标、所有投标被否决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人在回答了二次招标失败以后,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之后,总觉得意犹未尽,因此在6楼的发言中又补充了一些看法:“在一次招标失败时,作为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就应该仔细查找失败原因,废除一些过于苛刻的废标条款,原则上还要放宽对投标人资质条件等方面的限制,以吸引更多的投标人参与二次招标。但二次招标放宽限制后投标人的相应条件不能低于国家的强制性要求。”

  高老提出要分析研究招标失败的原因,是很有道理的。
  本人十分赞同这个观点。
  
  试想一下:如果不研究招标失败的原因,直接走二次招标失败就不招标的程序,恐怕会被某些别有用心的招标人利用。招标人完全可以利用这个规定,人为造成二次招标失败,最后直接发包给某个心有灵犀的施工单位。

  顺便问一下:高老楼上所说的“zzj0102 网友以前的其他帖子,讨论了评委会可以全部废标;也可以根据有竞争力而继续评标,直到选出招标人。”,这里的“招标人”应该是“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吧?估计是一种笔误吧?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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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09:14: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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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09:27:37 |只看该作者
谢谢各位大侠的指点[s: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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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5-7 10:11:41 |只看该作者

回 6楼(zzj0102) 的帖子

鼓掌……
为了成为一个招标专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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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0-5-7 21:54:32 |只看该作者
zzj0102 网友的深入分析,值得肯定;

他还善意的指出本人的错误;本人特此表示“虚心接受,坚决改正”(已经修改原文的大错误);

本人常犯“老年痴呆”症;今年春节前,我写信给同学,本想说“春节是哪一天,几月几号”?

结果,却写成了“元旦是几月几号”;

同学回信,说他的肚子都笑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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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22:12:43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个人意见是继续招标。我在工作实践中碰到过多次这样的问题,法规中要命的就是要原审批部门批准,呵呵。我们这里就有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再跑北京找国家发改委批准,可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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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22:18:37 |只看该作者
前辈的谦逊和诚恳让我汗颜,是我等学习的榜样和楷模。
高老的学识和为人,一直被我等晚辈所称道、所敬佩。
愿多向高老等前辈学习、求教,恳请多批评、多指点。
晚辈这里谢过先!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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