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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mf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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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参加监理投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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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1#
发表于 2010-5-5 09:45:47 |只看该作者
只要有相应的工程监理资质,就可以
快乐靠自己寻,烦恼靠自己抛,心境靠自己造,生活靠自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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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0-5-5 10:37:2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7楼qinl于2010-04-23 16:07发表的 :
设计单位如果成为本项目的监理,从工程管理来说,独立于设计和施工的第三方监督协调的作用将丧失。



纠正一个错误的认识,监理方不是“独立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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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楼层,该帖已经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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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6:25:52 |只看该作者
设计单位如果成为本项目的监理,从工程管理来说,独立于设计和施工的第三方监督协调的作用将丧失。
   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做好“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
   尽管建设工程监理目前并不包括设计监理,只是在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实行了施工图审查制度。但涉及一个项目的工程设计和监理,就避不开他们各自在实际工程施工中充当的角色冲突。
   监理的组织协调,最主要的是与发包单位,工程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关系等等的协调。监理单位按照发包单位的委托,来协调与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关系。其工作特点两者虽没有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协调是监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对工程承包不必说了,对设计来说,设计图纸的“缺、漏、错、碰”问题不可避免。工程实践证明,大多数情况下通过监理的协调尽可能达成一致的原则,能求同存异,取得共识,达成一致。如果是监理并非独立身份的第三方调解人,比如本身就是设计方的分支机构,其协调结果的(对工程承包等方面)受认度会大大降低,使问题拖下去或使争议、矛盾升级, 可以造成经济和其他方面的严重损失。
   个人认为,对工程管理实际情况来说,强调监理的独立性无疑对于保证项目的成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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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8:28:58 |只看该作者
  首先,监理是不是独立的第三方,这个问题已有定论,再做讨论似乎没什么必要。
  其次,监理的工作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从业务的角度讲,设计单位从事监理工作,最容易进入角色,同时可以省去很多沟通上的麻烦和困难,因为其最清楚设计意图,也比较容易发现问题所在,在发生设计图纸的“缺、漏、错、碰”等问题时,也容易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因此,设计单位从事监理工作,并非一无是处。我猜想,这可能也是在立法时不排除设计单位从事监理的原因之一吧。
  其三,关于协调结果的受认度。个人认为受认度不在于监理是不是该项目的设计单位,而在于其方案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
  其四,如果认为监理和设计为同一单位,容易发生被施工单位摆平,随意修改设计方案的可能。我不否认,当两者为同一单位时,确实有可能为违法操作提供了更多的方便。但如果要串通,即使不是同一单位,照样可以串通起来损害业主的利益。因此,是不是同一单位,也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如果业主实在觉得别扭,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相应条款,直接排除设计单位进入监理投标。
  总之,对于设计单位从事监理工作,不能一概而论,而要一分为二看待问题。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相应的排斥规定,就该接受其投标。一楼的意见很专业而且很到位,法不禁止,当然可以为之。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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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22:55:40 |只看该作者
七部委30号令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只是说设计单位不能参加施工投标,但是没有限制设计单位投监理标!顺便说一句,目前七部委至今还没有发布《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办法》!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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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08:35:56 |只看该作者
招标代理应该要设身处地的为招标人出谋划策,用丰富的经验来完善招标方案,避免项目可能遭受不必要的挫折,而不仅仅是“法不禁止,当然可以为之”。市场竞争的份额只来自的用户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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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08:58:22 |只看该作者
  首先,楼主的问题是“设计单位能否参加本项目的监理投标”,很多网友的意见是“可以”,理由是“法不禁止,当然可以为之”。这个回答不知有何不妥?
  其次,招标代理的“口碑”问题,不是本案例要讨论的问题,在法律上属于“另案处理”的范畴,何必硬要把两者纠缠在一起?
  其三,谈到招标代理要为招标人出谋划策,是其工作之本份。作为代理机构,不但要熟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清楚招标文件中每一项排斥性条款的设置可能产生的利弊。针对本案来说,对于设计单位从事监理工作,利弊不能一概而论,不能一棍子打死。一个合格的代理,应该把相关法律规定和利弊关系详细分析给招标人,一起商榷敲定招标方案,这才算尽到了自己的本份。个人估计:采用这种方式做工作得到的“口碑”,会比单单阐述某方面的弊端要来得高。不知道楼上的老兄是否能认同这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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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08:37:55 |只看该作者
拜读了网友的各种意见。
从“一楼的意见很专业而且很到位,法不禁止,当然可以为之。”
到“作为代理机构,不但要熟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清楚招标文件中每一项排斥性条款的设置可能产生的利弊。”
对设计单位参加监理投标的问题应该认识更为清楚一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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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09:48:04 |只看该作者
[s:72]。。晕了。。法不禁止,就可以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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