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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lwx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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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函落款时间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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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月亮是我踢弯的。。。

招标师徽章

11#
发表于 2010-3-5 09:31:37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也应该废掉,投标函是投标文件内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应完全响应招标人的要求,否则应该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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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2#
发表于 2010-3-18 11:32:39 |只看该作者
完全可以对招标文件不响应为据废标。
know is know ,noknow is noknow,It's k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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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3#
发表于 2010-3-18 15:21:24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评标办法对此有没有规定,如果有,则直接废之,如果没有,我认为不能废标,因为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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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4#
发表于 2010-3-24 19:32:18 |只看该作者
由评委确定,应按废标处理。
投标函的落款时间为2009年1月21日,应理解为投标函自2009年1月21日0时起生效。

如果让他投标且中标,而且中标后他以此为理由提出退标(应废标),如何处理呢?phidix 的观点有道理,所以应 由评委确定,按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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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5#
发表于 2010-3-29 18:47:46 |只看该作者
觉得不应该废掉,废标条款中肯定没有这一条废标条款。
为了成为一个招标专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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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6#
发表于 2010-3-31 19:05:4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9楼yuanmin0808于2010-03-04 20:32发表的  :
第一、从业主角度可以看出他犯了低级错误,可以理解他对项目不重视。

第二、从招标法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的文件应签收。

第三、但是从专家角度评议,时间问题明显不相应招标文件的规定,所以按照废标处理。

比较同意这个说法!
倘若投标函及有关文件有约定以“落款时间”为生效条件的,那就废标无疑!
类似合同生效条款“本合同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落款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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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发言

17#
发表于 2010-4-23 16:30:1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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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8#
发表于 2010-5-4 16:38:08 |只看该作者
由评标委员会定夺。
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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