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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nly1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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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配评委会”可以自行“瘦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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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 11:57:1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8-1-22 11:58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8-1-22 11:19
显然是违法的,按照87号令第四十九条,有专家退出导致人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补足。换一种说法,专家因为身 ...

已经组建完毕的评委会,非法定原因是不能替换人员,同理也不该任意的增加(组成不符合规定数量除外)或减少,否则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如何体现,这样的行为是否太儿戏了。这样推广开的话,以后就乱了,但凡不喜欢的评审专家,采购人都可以以这类理由(浪费、无用之类)任意的剔除出评委会。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又何在呢。评审过程中不配合不听话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停止评审的专家,采购人也可以以此为由拿掉。你不听话我不能更换你就删去你这个评委会组成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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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 12:20:35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18-1-21 18:43
即便是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数量,但在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就已经确定了,即6个专家一位采购人代表。 ...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

补足的前提是前半句内容,采购人代表退出不在此,所以不适用此条。

而法对采购人代表主动退出没有禁止性条款,可以认为不违法。(前提是人数还够)

你说违法了,违了哪条?就这条?没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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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 13:42:27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8-1-22 12:20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采购人代表怎么不算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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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 18:40:19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1-22 13:42
采购人代表怎么不算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
我的意思是没有这原因。这句话的前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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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 08:54:07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8-1-22 12:20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评标开始前采购人可以出具放弃函,放弃派代表参加评标, 评标中,采购人代表就是评委之一,应该按照评委的要求。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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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 09:25:0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8-1-23 09:31 编辑
bidboy 发表于 2018-1-23 08:54
评标开始前采购人可以出具放弃函,放弃派代表参加评标, 评标中,采购人代表就是评委之一,应该按照评委的 ...

评委的要求里没有禁止性条款,禁止多余评委退出。
换句话说,采购人代表也可以以身体不适为理由退出,评委会组成依然合法。
这件事要是这样处理就完美了。

49条里仅说的是改变数量导致不足了就违法,即除此之外都合法。而并没有说改变数量就违法。

这是两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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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 09:41:01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8-1-22 18:40
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
我的意思是没有这原因。这句话的前提之一

这里应当明确的是有特殊原因可以退出。没有特殊原因退出,那是擅离职守,违反评标纪律,显然是违法行为。况且该条已经明确评委会成员因特殊原因退出后,应当如何做。不遵守同样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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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 10:19:00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两种方法都不违法,但再去补抽一位专家确实更严谨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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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 10:41:15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8-1-19 14:49
就如同开标后,还能修改招标文件吗?一个道理。否则我抽十来个专家,在从中挑几个,岂不乱套。

确实是个漏洞,可以砖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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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 10:41:36 |只看该作者
wzl11 发表于 2018-1-19 21:03
根据87号文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 ...

又回到了应该不应该必须有招标人代表的老问题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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