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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unzheng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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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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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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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7 20:50:54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17 15:04
代理机构是有义务纠正和制止评委会不按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代理机构只有这一个参与机会,没有纠正和制止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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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7 20:52:2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7-17 20:59 编辑
bidboy 发表于 2017-7-17 12:59
楼上说的类似情况是有的,尤其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不十分明确的时候。为了避免类似情况,我们在编制招标文件 ...

有时候,还是不能太细化。因为,你懂的,太细化了,很容易就不足三家了。。。

当然,我非常认同你的观点,但是实践中还是要有变通。。

比如,财务审计报告,根据百度: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1)标题;(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6)审计意见段;(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9)报告日期。以及附注。

报表是四个,全套的。

但是实践中,几乎没有一家是全部提交的。。。。如果我按这个来编文件,就作茧自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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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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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8 08:00:58 |只看该作者
目前在我们这里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贴防伪标示,反之,不贴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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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8 08:35:2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7-18 08:36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7-7-17 20:50
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代 ...

有,详见财库2012 69号文件
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的最后一段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代理机构有义务监督评审委员会依法评审,制约其不合法(如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标准评审)的评审行为,拒不改正的按规定上报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代理机构在评审时应履行的职责。其中一条即包括监督评审活动,制止纠正评审委员会不按规定评审,您可以看一看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
当然代理机构也受评审委员会的监督和制约,如确实存在非法干预评审的行为,评审委员会也可以上报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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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8 09:26:3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7-18 09:32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18 08:35
有,详见财库2012 69号文件
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的最后一段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 ...

我理解这个监督和制约指的是公然的违法事件。而且代理机构还没有判定权,只有上报权,由上级财政部门判定。

对于“审计报告”的理解误差,这个评审是否超出采购文件范围,只能是评委负责了。这种模糊事件,代理机构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就此进行指正。


具体到这个例子,按照你的意见如何处理?是当场指出评委不能要求验证码吗?评委不同意怎么办?终止评审并报告上级?这么做摊子越铺越大,项目还受影响。

如果就按评委的意见办,评完了就完成了。代理也没责任。。。你说选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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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8 09:35:56 |只看该作者
1035714674 发表于 2017-7-18 08:00
目前在我们这里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贴防伪标示,反之,不贴就是无效的

关键是你的采购文件规定没有,现在讨论的是没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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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8 11:02:2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7-18 11:04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7-7-18 09:26
我理解这个监督和制约指的是公然的违法事件。而且代理机构还没有判定权,只有上报权,由上级财政部门判定 ...

社会代理机构的普遍现象,面对谁都是腰杆子不硬,理论上以采购文件规定为准,谁都不能修改、补充和细化,包括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发现这类问题当然是可以制止和纠正的,对方不听上报财政。
监督不代表仅限于行政监督,任何公民都可以对政府采购等公共采购进行监督何况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代理机构。在评审环节代理机构的职责不仅是提供些文件资料而已,引导评审专家依法正确的评审对于顺利的完成项目也是至关重要的,有错要求改之是没有问题的,当然前提是不能借由监督、纠正之名行非法干预评审之实,因此评审委员会也有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价、监督和制约的权利。双方互相监督和制约,对于项目评审的公正,避免不必要的错误是有益处的。这里不涉及行政部门的认定,但是对于很明显的与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都不符的评审行为,代理机构应该也必须能看得出来,并且应当制止和纠正,对方不听时上报监管部门,由其依法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集中保管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介绍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介绍应当提交书面介绍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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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8 12:41:38 |只看该作者
sunzhengqi 发表于 2017-7-17 08:00
现评委非常任性,经审计的报告没有加防伪码直接废掉

个人觉得应该先了解一下,投标人出具审计报告的当地行政部门是否有相关要求,即不贴防伪标示即审计报告无效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将相关情况反馈给评委,评委不听,可以向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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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9 10:07:15 |只看该作者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18 11:02
社会代理机构的普遍现象,面对谁都是腰杆子不硬,理论上以采购文件规定为准,谁都不能修改、补充和细化, ...

你回答我一下,这个具体的案例你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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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9 10:15:33 |只看该作者
only1u 发表于 2017-7-19 10:07
你回答我一下,这个具体的案例你怎么处理?

楼主这个案例,个人认为不应否决,因为招标文件没有对审计报告是否具有防伪标识作出要求,也没有规定没有防伪标识即无效。如果评审委员会如此评审应制止和纠正。不改正的上报财政部门
昨天出来的87号令对于代理机构进入评审现场和履行哪些职责已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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