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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首批招标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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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代理机构在评审环节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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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4 15:37:4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7-7-4 15:43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4 10:36
不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细节和情况无法了解,自然只能复核分值有没有加减错误这类问题,真正的问题无法在 ...

        1、不能进入评审现场更多的是效率上的问题,比如文章案例中所提到,所有评委对同一事项都判定错误,此时代理不能第一时间进行复核,只能事后在进行复核。
        2、不能进入评审现场不导致监督的真空,首先交易平台会对评审现场进行监督,其次交易平台也会提供监控供各方主体进行监督。
        3、代理在不能进入评审现场的情况都有办法对评委进行非法干预,同时非法干预在现场监督过程中很难去界定。所以在实际中评审现场如果发生了代理干扰评委的事件,那么禁止进入评审现场作为一种规范措施也是无可厚非吧。
        4、禁止代理进入评审现场的前提即不能影响评审的正常进行,应建立视频通话或对讲的方式,保证评委与代理之间的沟通。所以代理也并不会对评审情况一无所知。
      题外话,交易平台一天会有多个项目进行评审,同一评标室内可能会评审多个项目,人员太多也难免混乱,相互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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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4 16:12:2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aaxx 于 2017-7-4 16:20 编辑

10楼上这位一看就知道啥情况,属于理论派.
去看看69号令再来吧,顺便再学习一下“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有罪推定”是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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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4 16:27:1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7-5 09:49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7-4 15:37
1、不能进入评审现场更多的是效率上的问题,比如文章案例中所提到,所有评委对同一事项都判定错误 ...

1、不仅仅是效率的问题,甚至可能影响项目的成败,导致重新采购。比如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且不属于财政部规定的可以依法重新评审情形时,该评委会的评审意见无效,只能重新采购。


2、代理机构禁止进入现场是及其荒谬的,根据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评审工作由采购人、代理机构负责组织,作为评审工作的组织者,并非与评审无关人员却被禁止进入评审现场,到哪里说理?而且理由仅仅是怀疑代理机构“可能”非法干预评审,这种有罪推定论依据何在,百分之一的案例否决全部?那么各地交易中心、采购办、监管办等出现的受贿、干预评审等非法行为,为何不禁止监管机构人员参与监管呢?评审专家这么多的错误甚至违法违规行为,也可以一棍子打死么,一刀切的行为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而且以目前的技术和交易平台的定位,交易中心是不负责监管的,在技术尚不成熟时,难以通过视频监控系统令身处评审现场之外的人员能设身处地的了解评审细节,尤其是一些代理在场本可以及时发现、纠正处理的问题。

3、这个问题并不值得讨论,如果仅仅是存在一些代理机构非法干预评审的行为就禁止所有代理机构进入评审现场,吃饭也会噎着,可以不吃么。监考老师也有和作弊团伙合作的,就不允许监考老师监考了么。进入评审现场不代表就会非法干预评审活动,重点在于是否依法履职,发现问题能解决问题。如果认为进入现场就会非法干预评审,那么评审现场不就成乐禁地,包括监管部门在内谁能进入,这不是法律初衷和解决问题的办法,有人的地方就有私心,但不能因为存在这些情况就否定全部,作为监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评审工作的监管,发现一起问题查处一起问题,对于评审专家还是代理机构,处罚条款都有而且后果还比较严重,放着处罚措施不用,本末倒置的想这些歪点子,有何意义?评审专家与代理机构在评审环节实际上是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如果代理机构确实存在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情形,专家也有权向财政部门报告,任何一方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都不利于评审工作,当然如果监管部门不放心也可以进入评审现场进行监督,前提是在评审委员会依法评审时不介入。

代理机构作为评审工作的组织者,应当进入评审现场,而且根据财库2012 69号文件吗,代理机构还需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禁止与评审无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也就是说他们是评审现场组织、管理方,而不是被禁止的一方,代理机构在评审现场能做什么,该文件也有详细的规定,包括对评审委员会违法行为的纠正、制止、监督。这里的监督并非行政监督。任何公民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监督,只是评审环节较为保密,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代理机构在评审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制止后不能解决的,应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在原财政部18号令及财库2012 69号文件的内容基础上,进行了总结归纳,明确了代理机构在评审环节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义务不同于权利可以放弃,职责和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岂能因为地方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和理解偏差而人为剥夺!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集中保管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介绍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介绍应当提交书面介绍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据说该办法即将出台,届时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环节需要履行哪些职责和义务就明朗了。

4、是否影响评审工作每个项目都不好说,看具体情况,但这不是重点,重点是不能非法剥夺代理机构的评审工作组织权利以及限制了代理机构履行规定的职责,尤其是打折防止代理机构非法干预评审的幌子。怕出现这种情况就禁止代理机构入场,反过来想想不如这样,怕采购项目有行贿、受贿、串通、弄虚作假行为,不如不监管或者不如不采购,这样最彻底。个人始终是这个观点,因噎废食要不得,如果真的出现代理机构或者监管或者采购人非法干预评审活动的,可以依法处理。当无法下定决心,有法不依,有罪不罚时,将监管部门的不作为转嫁给代理机构,也是一种无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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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4 21:06:02 |只看该作者
bw070 发表于 2017-7-4 14:07
首先得有职业系统、信用系统,才谈得上行业发展。为什么建造师、造价师、设计师都是执业,出问题了,就是你 ...

你啊太在乎这样一张证书了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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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4 21:07:39 |只看该作者
770404 发表于 2017-7-4 15:01
评审纪律是代理机构宣布吗?应该是监督机构吧!甚至是专家入库学习培训的内容,根本不需宣布这个环节。代理 ...

对,其实专家一看都清楚的,专家出错也可以除名呀,有权利就有责任呀,不要借口不能出错,就一直不放手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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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4 21:08:01 |只看该作者
770404 发表于 2017-7-4 15:06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最基层的为什么规定代理机构一般不允许入评标现场,因为他们最接地气,最清楚代理机 ...

你……知道的太多了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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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09:23:20 |只看该作者
13楼说的很全面,在目前法律规定没改之前,什么交易中心禁止代理入场那都是无法可依的越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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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09:51:2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7-7-5 09:56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4 16:27
1、不仅仅是效率的问题,甚至可能影响项目的成败,导致重新采购。比如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 ...

1、对于是否可能影响项目的成败导致重新采购这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为代理发现评委有违法行为,其发挥的作用是提醒,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还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2、禁止进入现场的前提即不影响评审,即不影响代理组织评标。对于交易平台来说这是一种规范流程、现场的措施。这跟是否有罪推论没有关系,否则各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岂不都是有罪推论了吗?对于交易平台、行政监督依法履职是其责任,同时也有约束国家公务人员的管理办法,禁止其履职反而是违法行为。
3、再一次强调禁止进入现场的前提是不影响代理组织评审(即不影响其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然会产生一定的限制。主要在于一些倾向性言语,或者一些非法干预难以界定。比如无意间跟采购人说一句谁更好,或是采购文件表述不明时,代理认为评委有违法行为等。
4、交易平台的监督属于广义上的监督,不属于行政监督。评审过程全程保密,供应商难以对过程监督,由交易平台这个第三方提供监控等监督,岂不是更能相对公正一些。
最后一次强调,禁止进入现场的前提是不影响评审(即您列出的征求意见稿这些条款),当然您要非认为必须代理当面现场才能执行这些条款,那么也确实没有在讨论的必要。禁止进入现场,交易平台、代理是无法对具体评审内容进行监督的,当然代理对评审内容的监督也是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因此,如何能更加有效的提升评审效率,及时对评审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我想这是可以通过对流程的不断优化所解决的(比如确保评委独自评审,这样发生同一问题所有评委都出错的概率就会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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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0:06:0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7-5 10:12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7-5 09:51
1、对于是否可能影响项目的成败导致重新采购这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为代理发现评委有违法行为,其发 ...

总结一句话,不能因噎废食。
何况进入现场纠正制止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复核评审结果、进行评审现场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等都是代理机构的职责,岂可因人而废。如果这种理论可以,为何受歧视的都是代理机构,专家违法的那么多怎么不废止这种第三方评审制度,专家是具体评审人员,代理机构则是评审工作的组织者。还有那么多的监管人员违法违规的。如果这样可以,仅仅少部分不良情况就否定全部,如何开展工作,哪一方在这种理论之下都不再是清白之身。
不论禁止代理机构是否影响评审,都不可以,因为这是代理机构最基本的职责,正确的应该是引导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出现问题查处问题,有敢违法的严格处罚。一刀切不给入场,实际上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反而制造问题,而且体现了部分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懒政!与其如此不招标、不采购就没有这些假设的代理机构非法干预评审的问题。代理机构入场是利大于弊,这个弊端可以通过处罚、考核等措施限制,何况现在的评审委员会在没有采购文件规定的基础上,会听代理机构甚至是监管部门的无理要求么,这又涉及到专家的管理和处罚,无论是专家还是代理机构,谁出现问题处理谁,而且应当严格处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外公布记录诚信系统,杀鸡儆猴。这样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重点是有没有非法干预评审,在没有非法干预评审的情况下禁止合法履职的代理机构入场,有点古时候连坐、“诛九族”的意思,谁的错处理谁,和依法履职、没有违法行为的他们何干呢。难道仅仅因为一个莫须有的可能非法干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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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4:56:38 |只看该作者
aaxx 发表于 2017-7-5 09:23
13楼说的很全面,在目前法律规定没改之前,什么交易中心禁止代理入场那都是无法可依的越权行为

是否越权还应结合实际,需要看当地是否有相关的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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