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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ia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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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第一中标候选人就只能是一家供应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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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1 12:36:2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6-9-21 12:38 编辑
manmi_love 发表于 2016-9-21 11:24
维修保险等政府购买项目,一般采用准入制的方式,只要资格过了的,都确定为中标供应商,这需要在招标文件 ...

这得看采购需要和评标办法,根据18号令的规定,除非省以上政府批准,否则定点采购以及协议供货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而政府采购招标的评分办法根据采购法实施条例仅有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两种,具体得看采购项目适用于哪一种,是否属于标准统一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是则采取最低价,否则必须采用综合评分法。至于中标人数量则要看具体的采购需要来确定一定数量的候选供应商,然后根据评审报告排名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供应商。
你所说的定点采购准入制,合格均入围的方法,不是特别的科学。具体的中标人数量或者说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提前在采购文件中大致确定,然后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用的评标办法,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程序、标准确定足够数量的候选供应商,再由采购人按照采购文件规定以及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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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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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1 16:46:57 |只看该作者
jiayw 发表于 2016-9-21 08:53
不好意思,没有表达清楚。
对,就是必须是只有一家中标供应商吗?

中标人、成交供应商都只能是一个!特别地,科技项目招标,中标候选人有时也只有一个,而不是像其他项目有三个中标候选人。
量大,可以分为两个标包。
总之要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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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3#
发表于 2016-9-21 17:56:00 |只看该作者
jiayw 发表于 2016-9-21 08:53
不好意思,没有表达清楚。
对,就是必须是只有一家中标供应商吗?

第一中标供应商肯定是一家嘛,你又不分标段或者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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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09:06:29 |只看该作者
描述上有些问题,给大家带来麻烦。关于中标候选人中,再提几个问题,大家一起来澄清一下:

1、工程类招标中,或者说招标投标法系,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不超过3个要求,并标明排序。具体条款附后。


问题:
评审报告中,怎么描述呢?是说推荐“***公司、***公司、***公司为中标候选人”,还是“推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只能是一家公司中标吗?不能再招标文件里规定,排名靠前的两家或几家中标吗?

2、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中,或者说政府采购法系,在招标类中没有找到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个数的要求,只是在非招标管理办法中提到了3个以上(
具体条款附后)。大家有找到的吗?
问题:
评审报告中,怎么描述?是按照工程类招标的评审报告描述?还是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按得分情况都列出来呢?我感觉是前者吧?
只能是一家公司中标吗?不能再招标文件里规定,排名靠前的两家或几家中标吗?政府采购法系甚至个数都没有提到,就一定中标的是一家公司吗?

谢谢大家,请把自己实际工作中的情况说一下,大家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104财政部74号令《非招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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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09:24:02 |只看该作者
jiayw 发表于 2016-9-22 09:06
描述上有些问题,给大家带来麻烦。关于中标候选人中,再提几个问题,大家一起来澄清一下:

1、工程类招标 ...

1.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成交候选人)数量是根据采购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招标文件中也可以要求评审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写出中标供应商,至于表述,称呼是中标候选人(招标模式)或成交候选人(非招标模式)名单。
2.除了政府购买的(如租赁、维修加油等)中标供应商不止一家外,其余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只有一家,这个不需要白纸黑字写出来,可以引申。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18号文的五十九条、六十条都很好理解啊。注:有些省份在出现并列第一的情况下,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写出具体的应对措施(如采购人指定或抽签),这些举措也说明,出上述表述的除外,在政府采购中,中标供应商只允许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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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09:43:31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结合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而言,相关法律确实并未限定采购人只能选取一家中标,即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多家中标供应商。

  但是,对于大部分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而言,由于一家供应商即可满足供货需求,不宜采用多家供应商同时中标。此外,在同一个项目中选取多家中标供应商,也容易出现供货价格不一的情况。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采购人是为了照顾不同供货商的利益,而采用选取多个中标人的方式量身定做“分馒头”,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立法目的,属违法行为。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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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09:47:25 |只看该作者
zzj0102 发表于 2016-9-22 09:4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 ...

感谢。
正是这方面的不明确性,或者争论,一些全国性的大项目,多采取联合体投标的方式,联合体作为一家单位来投标,是不是就规避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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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0:00:13 |只看该作者
jiayw 发表于 2016-9-22 09:47
感谢。
正是这方面的不明确性,或者争论,一些全国性的大项目,多采取联合体投标的方式,联合体作为一家 ...

高明!采用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方式,确实可以规避此类争论。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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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0:00:31 |只看该作者
manmi_love 发表于 2016-9-22 09:24
1.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成交候选人)数量是根据采购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招标文件中也可 ...

除了政府购买的(如租赁、维修加油等)中标供应商不止一家外,其余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只有一家,这个不需要白纸黑字写出来。。。。

1、有法律法规,可以让政府购买的(如租赁、维修加油等)中标供应商不止一家吗?
2、其余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只有一家?是这样吗?其余指的什么?全国这么大,没有特例吗?
3、法律法规有关于有些项目中标供应商只能一家,有些必须一家的规定吗?

仅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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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0:06:27 |只看该作者
zzj0102 发表于 2016-9-22 10:00
高明!采用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方式,确实可以规避此类争论。

案例 | 采购人是否有权选择多家中标供应商
http://www.aiweibang.com/yuedu/24778233.html

节选
专家点评

  对于问题一,采购人在采购多台设备时,考虑到安装、工期等服务的需要,选择多家中标供应商是可以的,但应注意合理性。如果是通用设备如空调、电脑等,一次采购几千台且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多能形成足够竞争,选择多家中标供应商是合理的;反之,如果采购数量不多或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少,再要求选择多家中标供应商就欠妥当。无论选择几家中标供应商,一旦确定,就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因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和确定中标供应商方法的不同,会直接影响供应商决定是否参加投标以及投标的报价。

  结合本案例的招标数量和潜在供应商数量,选择两家中标供应商比较合理,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也明确规定要选择两名中标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结果确定两名中标供应商。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提议增加第三中标供应商,无疑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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