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上有些问题,给大家带来麻烦。关于中标候选人中,再提几个问题,大家一起来澄清一下:
1、工程类招标中,或者说招标投标法系,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不超过3个要求,并标明排序。具体条款附后。
问题:
评审报告中,怎么描述呢?是说推荐“***公司、***公司、***公司为中标候选人”,还是“推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只能是一家公司中标吗?不能再招标文件里规定,排名靠前的两家或几家中标吗?
2、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中,或者说政府采购法系,在招标类中没有找到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个数的要求,只是在非招标管理办法中提到了3个以上(具体条款附后)。大家有找到的吗?
问题:
评审报告中,怎么描述?是按照工程类招标的评审报告描述?还是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按得分情况都列出来呢?我感觉是前者吧?
只能是一家公司中标吗?不能再招标文件里规定,排名靠前的两家或几家中标吗?政府采购法系甚至个数都没有提到,就一定中标的是一家公司吗?
谢谢大家,请把自己实际工作中的情况说一下,大家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104财政部74号令《非招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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