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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曹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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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草案)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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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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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3 17:23:10 |只看该作者
这些权贵,只知道揽权争利,鄙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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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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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3 17:26:36 |只看该作者
总体感觉,放小抓大,个人权力和部门利益,永远不能通过改良消除!还是谢谢,欢迎继续提出真知灼见。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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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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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4 09:51:46 |只看该作者
同样是省部级的规定,与深圳市、山东省等地的起草部门来比较,这个负责起草部门的层次比较低,还什么事都想管,自己又没权管理,不看好他们能够制定好当地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让相关单位都支持,比如发改委、财政部门,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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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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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4 10:58:56 |只看该作者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同样是省部级的规定,与深圳市、山东省等地的起草部门来比较,这个负责起草部门的层次比较低,还什么事都想管,自己又没权管理,不看好他们能够制定好当地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让相关单位都支持,比如发改委、财政部门,呵呵
 (2016-05-14 09:51) 
所言极是,起草的单位是处级,就是想通过市府级发文,提高自身执法的效力档次,达到实现自己目的。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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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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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4 11:38:37 |只看该作者
“可以”两个字用得太多、太烂,建议这些可说可不说的内容全部删除掉,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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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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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4 11:41:41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九条(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定标前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二)开标记录;

(三)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按照;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

(五)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和其投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六)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项目业绩。


这条规定,我很支持,以后招标文件就不能随随便便编制了,评标专家也不能随便否决投标啦,应为公示的内容就是各个投标人、社会公众监督的证据,嘎嘎

最终稿能否完整地保留下来,我觉得有点困难,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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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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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4 11:54:15 |只看该作者
第十八条(投标筛选)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进行投标人筛选。投标筛选条件包括投标人的信用、行政处罚及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之前工程中是否出现履约评价不合格,但不得以其它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示。


投标报名结束后,投标报名人数超过20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投标筛选条件进行筛选。筛选
[color=black !important]入围
的投标人少于15家的,应当重新招标。


疑问点:

[/table]
一、把投标报名给合法化了。
二、没有投标报名,投标筛选就无从谈起,让招标人必须预先知道各个投标人都是谁,与其他地区纠正腐败的措施,是背道而驰了,呵呵
[table=100%,#ffffff]三、
筛选入围的投标人少于15家的,应当重新招标,15家的这个要求比一般招标投标当中要求的3个,高出了太多太多,

四、既然是资格后审,又允许投标筛选,介个不是拿投标人寻开心吗?
没有被筛选中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就不要评标专家就给拒绝了,用白话说就是,招标人画个圈,评标专家在这个小圈子里面看哪颗白菜【投标文件】看起来光鲜,即便是各个招标人都是这么想的,作为主管部门也不能同意滴,拜托不要把屁股坐歪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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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4 12:04:07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一条(开标人员)
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应当参加开标,授权委托人应当为投标人的技术负责人或者拟任该项目的负责人。


涉嫌指定投标人的被授权委托人,人家只是来参加开标,又不是来签订合同或合同谈判;各地都在简政放权,这样的条文居然出现在省级的管理办法当中,估计全国规模排名前五的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们都没空搭理你们,能够来的都是些小公司的老板,拜托就不要自作多情了,5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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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4 12:10:47 |只看该作者
第十五条(不招标情形)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取得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凡具有自行设计、施工资质的,该项目可免于招标,由其自行进行该项目的设计、施工。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已建成工程进行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由原中标人进行设计、勘察,否则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需由原中标人进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的,追加的全部附属小型工程应当在原项目审批范围内,累计不超过原招标工程造价的30%且造价低于1000万元;

(三)与在建工程结构紧密相连,受施工场地限制或安全风险大、无独立工作面的,经本市专项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论证,须由原中标人进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说了算的是地方的发改委,不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是哪天审计署提出了没有招标,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该如何解释呢?也要给自己留点后路,不是吗?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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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4 12:17:29 |只看该作者
作为注册造价工程师,最喜欢的就是这一条:


第二十条(计价方式)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
编制


以后别的资格人员就不要参与到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饭碗总算是给保住了,让那些造价员、编审人员都靠边站了,代表造价工程师谢谢你们啊,希望能够坚持到最后的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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