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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期待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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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此种情况,否决投标吗?请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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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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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1 18:39:10 |只看该作者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拿出你的观点 (2016-04-21 17:27)
仅仅一个笔误而已,不用引申开来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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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1 19:24:04 |只看该作者
这是检查中遇到的真事,评标委会会否决了此家投标,我提出不应当否,只是笔误而已。但有几个同事不意,才拿来听听大家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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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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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2 00:13:42 |只看该作者

回 期待中前行 的帖子

期待中前行:招标项目是A,投标文件封面名称写成B,但投标文件其他所有内容完全是按照A招标文件编制。标书密封在一个袋子里了。 (2016-04-21 11:03)
写成B是你的推断。由于没有提供A的投标文件,所以否决。
更奇葩的不少:招标两个标段,结果有一家,把两份投标函都写成同一个标段,当时直接否决了其中一个;
有的投标人在匿名评审的设计标的正本没有签字和盖章,这样连废标都不用填写了。
其他案例不一一列举了,你可以查看《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2版)
总之,评标委员会的决定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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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2 07:17:48 |只看该作者
除了封面项目名称错误外,投标文件其余项目名称处均正确,这才是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封面问题个人认为是笔误,即明显文字错误,且不属于招标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否决条款,应当由评委会发起澄清程序(依据为12号令中关于澄清的最后一种情形,明显的文字计算错误)
12号令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授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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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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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6-4-22 08:16:34 |只看该作者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写成B是你的推断。由于没有提供A的投标文件,所以否决。
更奇葩的不少:招标两个标段,结果有一家,把两份投标函都写成同一个标段,当时直接否决了其中一个;
有的投标人在匿名评审的设计标的正本没有签字和盖章,这样连废标都不用填写了。
其他案例不一一列举了,你可以查看《政 .. (2016-04-22 00:13) 
如果是两个标段的投标文件封面都没有写明项目名称,直接提供招标文件的范本,并正确地签字盖章呢?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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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6#
发表于 2016-4-22 08:56:13 |只看该作者

回 期待中前行 的帖子

期待中前行:这是检查中遇到的真事,评标委会会否决了此家投标,我提出不应当否,只是笔误而已。但有几个同事不意,才拿来听听大家的高见。 (2016-04-21 19:24) 
坚决同意你的看法,评标要依据评标办法,投标文件的偏差也要区分是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正式有一大批人纵容评标委员会偏差认定的权利,造成专家随意废标,甚至是有针对性的随意废标,造成了评标的不公乱象。我曾听说,我省范本要求页码下方居中,评标专家居然要拿尺子量是否居中,左右距离超过1公分的废标,横向表格或图纸的页码标在右侧的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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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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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6-4-22 08:58:57 |只看该作者

回 laogangs 的帖子

laogangs:坚决同意你的看法,评标要依据评标办法,投标文件的偏差也要区分是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正式有一大批人纵容评标委员会偏差认定的权利,造成专家随意废标,甚至是有针对性的随意废标,造成了评标的不公乱象。我曾听说,我省范本要求页码下方居中,评标专家居然要拿尺子量是否居中 .. (2016-04-22 08:56)
这么“认真”的专家在如此完成评标工作,我还是第一次听说,嘎嘎

不过,考虑到预留装订线位置尺寸,其实真正在纸张的页面下方居中的投标文件,都应该是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换句话说,这么量的专家们都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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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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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2 09:30:34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笔误谁能证明?站在投标人的角度当然是笔误。
就好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地四十条之规定,出现六种情况就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评标就是对于投标文件这个反映投标人情况的书面文件进行评判,有很多情况都不能判断也无法追溯其原因或动机,只能就结果而判定。
投标文件的封面就如人之脸、树之皮,投标文件编制要经过几个人的手,不谈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打印,最起码的校对、装订、盖章、包封、递交,这么多环节都没发现。试问,这个投标人内部管理和监督到位吗?对于招标项目是否有足够的重视?诚意何在?反过来说,甚至可以猜测实际投标人借用资质,也不是不可能。
假如我是评委,坚决否决这类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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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2 09:51:34 |只看该作者
应该发澄清函,这属于前后表述不一致。当然专家要废标,也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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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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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2 14:32:34 |只看该作者

回 manmi_love 的帖子

manmi_love:应该发澄清函,这属于前后表述不一致。当然专家要废标,也是没有问题的。 (2016-04-22 09:51) 
你这样的表述是有问题。该不该废标,不同的专家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但对于同一个人来说,只该有一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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