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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汇总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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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11:31:55 |只看该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 号),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主要目标


  (一)主要目标。


  2016 年6 月底前,自治区、市两级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 年6 月底前,在全区范围内形成监管方式、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和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网络化、标准化,纵向实现国家、自治区、市三级联网,横向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交易综合监管平台联网。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推进四个整合


  (二)整合范围。


  整合各级各部门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等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规范交易。坚持应进必进原则,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建立统一平台要在2016 年6 月底前完成,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交易要在2016 年底前完成。(自治区政管办牵头,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南宁铁路局等单位配合)


  (三)整合模式。


  实行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管理。自治区本级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根据实际,参照自治区“一体化”模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县级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确需保留的,各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推动自治区、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管理体制统一,上下联动。2016 年6 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政管办牵头,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配合)


  (四)整合场所资源。


  坚持“政府主导、资源共享、公共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利用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2016 年6 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政管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配合)


  (五)整合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自治区、市联网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统一规范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规则和程序,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标准化、电子化与网络化。全面整合各行业、各部门正在使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统一纳入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实现各部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信息共享。2016 年9 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政管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和南宁铁路局等单位配合)


  三、加快六个建立


  (六)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模式。


  1.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权力运行的电子化监管。充分利用“互联网+”电子政务创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化权力运行监管系统,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权力运行,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权力运行监管模式由现场监督转变为线上线下监督相结合。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优势,开展在线投诉举报受理,在线实时监督及自动预警等智能化监督,构建公共资源交易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电子化动态监管机制。2016 年9 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政管办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等单位配合)


  2.强化和完善共同监管。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不改变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探索项目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社会监督三方在统一平台实行同步监督的共同监管模式。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弱化对相关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管,不得推卸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责任。各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重点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工作,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


  过程的协调指导。健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办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3.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制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在阳光下运行,避免暗箱操作。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行市场禁入。


  (七)建立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按照国家统一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各行业专家资源,建设全区统一的门类齐全、分类合理、功能完善的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规范专家库管理,制定全区统一的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专家准入、退出机制和专家“黑名单”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使用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推动建立专家异地评标合作机制,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专家准入、退出机制和专家“黑名单”制度要在2016年3 月底前完成,其他事项要在2016 年底前完成。(自治区政管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和南宁铁路局,以及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等单位配合)


  (八)建立完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建立市场价格信息库、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库和中介机构数据库,并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或自治区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逐步推进共享互认。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要在2016 年3 月底前完成,其他事项要在2016 年底前完成。(自治区政管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等单位,以及各市有关机构配合)


  (九)建立完善统一规则体系。


  开展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清理工作。2016 年6 月底前完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2016 年6 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政管办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和“同行业同规则”的原则,结合本行业交易特点,制定全区分类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业规则、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推行全区统一的招标、采购等交易文件范本。2016 年6 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政管办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十)建立统一的平台服务规范。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标准,完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则,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禁止各种乱收费行为,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2016 年6 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政管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等单位配合)


  (十一)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共享制度,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创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方式,依法公开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项目交易信息,及时公布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不断强化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便于社会各界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信息公开共享制度要在2016 年3 月底前建立。(自治区政管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等单位配合)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重要性,将整合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稳步推进整合工作。建立由自治区政管办牵头,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地税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税局和南宁铁路局等部门参加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十三)强化督促落实。


  各市负责本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并根据本方案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限期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进度,落实场地、机构、人员、工作经费,有序推进整合工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促进整合工作稳步有序推进。自治区政管办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http://www.gxzf.gov.cn/zwgk/zfwj ... 2035961636054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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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3-16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5日


黑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构建规则统一、运转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整合、统一规范。全面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场外无交易。
   2.坚持管办分离、理顺职能。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统筹推进平台整合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3.坚持统一规则、创新监管。统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完善交易制度,在行业监督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充分发挥电子化监管和信用信息管理的作用,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4.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坚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充分利用现有专家、场所、人员、电子平台等资源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二、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一)整合范围。整合各部门及农垦、森工系统分别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将房屋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交通工程招标投标、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含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职能整合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整合目标。省级平台整合工作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交易平台整合。各市(地)按照国办发〔2015〕63号文件要求,参照省级整合方式,于2016年3月底前形成本行政区的平台整合方案,2016年6月底前完成交易平台整合和交易规范工作。2017年6月底前,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在全省建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三、整合工作任务
   (一)整合平台层级。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现状,全省整合设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不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省级:依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机构和业务用房,组建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具体组建方案及职能由省编办研究提出。保留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定地位和法定代理权,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文件领取、开标、评审、谈判、提供交易验证、交易档案管理等交易服务职能统一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在省发改委内部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具体设置及职责报省编委审批。
   市级:市(地)参照省级整合方式,整合建立本地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全部或部分完成整合的市(地)参照省级整合方式进一步规范平台管理,理顺部门职能,实现交易服务、管理、监督职能相互分离。
  县级:不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全部进入所属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为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和管理部门提供端口,县级可在网络端口实现交易信息发布、资料传递、专家抽取申请以及交易监督等功能。
   农垦系统:农垦系统的公共资源交易参照市(地),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农垦总局制定。
   森工系统:森工系统的建设工程交易原则上就近进入各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大项目可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监督仍由森工系统住建局负责。具体实施方案由省森工总局制定。
   (二)整合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2016年7月底前建成全省统一、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组建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推进电子评标和远程评标,共享信息资源和专家资源,实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专家管理及抽取服务、统一电子化平台”,与全省电子政务系统相结合,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2016年9月底前与国家平台系统对接,10月底前投入试运行。
   (三)整合场所资源。充分利用现有交易场所,为进场交易项目提供场所服务,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等现场业务办理需要。严禁假借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
    四、统一规则体系
   (一)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由公共资源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根据交通、水利、房屋及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按照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分别制定我省相关交易活动的规则和技术规范。
   (二)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制度。由省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凡纳入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在省、市两级平台上交易。
   (三)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配套制度。由省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操作规则等配套制度,构建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四)开展规则清理。建立清理和规范公共资源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定期对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予以纠正,并将清理后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
   (五)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等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资质资格信息、信用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共享,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工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物价监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平台整合工作,向省政府报告整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承担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主动作为,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省政府对平台整合工作的任务分工(见附件),制定政策措施,倒排时间表,按时完成各项整合工作。相关被整合部门在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为整合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
   (三)加快机构设置与职能调整。各级机构编制、人社部门要将平台整合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统筹考虑,以管办分离为原则,尽快制定机构、职能及人员调整方案,构建监督、管理、服务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新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
   (四)严格监督落实。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地)、各部门方案整合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整合工作进度,指导各市(地)整合工作,确保省、市两级平台同步完成整合任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建成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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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11:32:16 |只看该作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5〕5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0日
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现就全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总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规则统一、资源共享、市场开放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按市场法则配置公共资源,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坚持统筹谋划、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三)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各级政府推动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交易活动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为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四)整合目标。2016年2月底前,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各类专家资源,建立省公共资源评标专家评审专家、综合专家库。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省、市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级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2017年5月底前,省、市级政府完成电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监督平台的建设,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三、有序整合资源
  (五)整合平台层级。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育状况,合理布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市级政府应整合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15年8月10日前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措施,在坚持依法监督的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六)整合信息系统。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州)和县(市)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执行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提供制度和技术保障。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执行国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加快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
  (七)整合场所资源。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八)整合专家资源。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各类专家资源,在对专家进行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建立全省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综合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我省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综合专家库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联网,向社会开放,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应当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专家;各种原因导致已确定的专家缺位时,仍应当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补充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四、统一规则体系
  (九)完善管理规则。根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我省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各地要遵循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严格执行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
  (十)开展规则清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坚决纠正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清理过程和结果将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完善运行机制
  (十一)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交易信息公开力度,明确信息公开主体、范围、内容、程序及时限要求等,统一信息发布的标准和格式。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交易活动全过程信息。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相应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逐步推进全省以及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确保合法的企业信息共享。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明确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接受交易主体和社会监督。各地要对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纠正各类强行服务、强制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代收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金,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六、创新监管体制
  (十三)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十四)转变监督方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电子监督平台建设,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实现从现场监督向智能监管转变。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管理,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以及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七、强化实施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各地要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提出整合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5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十六)严格督促落实。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http://www.jl.gov.cn/kzgn/nrtj/wj/201511/t20151126_2107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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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11:32:2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6-9-29 16:05 编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      
辽宁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实施方案

  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利于防止公共资源交易碎片化,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的有关要求和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整合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坚持顶层设计、统筹推进。认真执行国家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结合地区实际,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平台服务功能。
  二、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一)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
  (二)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切实解决我省公共资源平台建设中存在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部分业主有目的地规避公共资源平台交易问题;各地市场资源不共享问题;部分交易市场运行、收费不规范,职能定位不准,公开性、透明度不够,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问题。
  市级平台要落实管办分离,强化规范服务,引导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序进入。县级平台要进行整合,成为市级平台的分支机构。在技术规则与标准合乎国家要求的前提下,吸纳社会资源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供给。通过整合,实现由政府推动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公共服务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提供综合服务。
  三、重点任务
  (一)清理规则、完善机制。
  1.省、市、县三级政府要对本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的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在内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要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2.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规服务,公共资源管理机构依责管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监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3.根据全国统一的规则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共同牵头,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4.合理确定公共资源管理机构职能,制定《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5.规范对专家以及代理机构管理,研究制定《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及《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3月底前)
  6.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手段,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在全省范围内允许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7.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林业厅。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二)整合场所、搭建平台。
  8.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9.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级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10.整合省级政府采购、矿业权交易以及国有资产交易机构,纳入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11.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支持沈阳、大连建立具有区域中心功能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责任单位:沈阳、大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
  12.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加快实现国家、省、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13.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公共资源管理机构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3月底前)
  (三)整合资源、优化服务。
  14.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组建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15.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16.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3月底前)
  17.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18.定期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检查。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19.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四)强化监管、行业自律。
  20.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推进平台整合、指导协调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21.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22.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为重要依据,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23.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24.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监察厅、省审计厅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25.组建独立法人地位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协会,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社会第三方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评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
  四、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各市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按期完成整合任务。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二)严格督促落实。省政府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各市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http://www.ln.gov.cn/zfxx/zfwj/s ... 160112_2039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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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11:32:36 |只看该作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11月18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和2015年11月25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9日

  
  
  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由管理操作一体向“管办分离”转变,由分散平台交易向统一平台交易转变,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电子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整合范围和目标
  (一)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等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积极有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利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国家投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相关事项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进场交易目录以外的项目和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各级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等提供服务。
  (二)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全省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等实现进场交易,省级平台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三、主要任务
  (一)整合平台层级。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负责健全和完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已经完成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交易平台整合的基础上,对省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整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负责整合建立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等在内的本地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确需保留的,由各市政府在2015年底前提出意见,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核,报省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告。保留的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达到统一平台的标准和要求。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以保留。
  (二)整合场所资源。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要坚持“合理利用、高效便民”原则,符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DB13/T1534-2012),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等资源,科学划分交易服务区、信息发布区、开标区、评标区和监督管理区等功能区域,设立相应服务窗口,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求。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各级政府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利用社会力量建设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并保证场所的正常运行与维护。
  (三)整合信息系统。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于2016年9月底前整合全省各地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市、区)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并于2017年6月底前实现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市、县(市、区)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电子交易系统。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市场主体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均应与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
  (四)整合专家资源。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5年底前按照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本着既有利于专家资源共享、又有利于不同领域专家资源发挥所长和分类管理的原则,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理的建筑工程评标专家整合纳入省统一评标专家库,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实行统一管理;2016年底前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将省统一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整合为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推动与国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连接,实现专家资源及信用信息共享。同时研究制定《河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聘用的专家一律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专家抽取终端。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选择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的专家抽取终端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五)统一规则体系。根据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规范平台运行和管理,监督统一规则的落实。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对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坚决予以纠正。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法制办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予以指导。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推进信息公开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牵头,于2016年3月底前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完成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制定我省市场主体信息验证互认办法。对市场主体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提交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实现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相应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应于2016年底前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依法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按照国家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做好对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汇总整理、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工作,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七)强化平台服务功能。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立足服务市场交易主体,简化交易环节,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要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级平台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进场交易目录内的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原则上不收费或按成本收费。确需收费的,应当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八)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深入推进我省公共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发展改革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协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监督工作,负责对交易中心(市场)进行管理,规范平台运行服务。要加强执法工作协调,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九)转变监督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托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建设电子监管系统,已建立电子监管系统的,要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提供的接口,与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对接,于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电子化,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逐步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于2016年3月底前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进一步完善监督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要设立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开通网上监督举报通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受理投诉和举报,并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平台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发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协会的行业组织作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自律公约,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四、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领导和决策作用,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要切实发挥好牵头部门作用,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建立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平台整合建立的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摸底清理,于2015年底前提出本行政区域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确保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二)严格督导落实。各级政府要把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建立工作任务台账,定期通报本行政区域平台整合工作落实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达标验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http://info.hebei.gov.cn/hbszfxx ... /6553335/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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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5〕8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巡视组关于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意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预防腐败体制机制建设,根据国家《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的精神和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现就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六权治本”,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益,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通过加快推进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进一步减少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和市场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搞好顶层设计,在加强统一规划指导的基础上,兼顾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分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
  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发现和查找问题,找出制度缺失和制度漏洞,健全和完善各项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从制度层面有效封堵权力寻租和腐败,提高政策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整合范围和目标?
  (一)整合范围。?
  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由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以及必要的场所构成,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的系统。?
  本次规范整合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各部门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理顺管理体制,分类统一交易规则,实现四类公共资源在统一规范的平台上进行交易。对需要进入平台进行交易的其他公共资源,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
  (二)整合目标。?
  2015年底前,省、市两级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工作。2016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的现代科技,基本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网络化,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连接。?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整合交易平台层级。?
  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省、市两级。在不改变现行部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前提下,省级层面组建“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该中心组建方案由省编办研究提出。各市分别负责整合建立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人民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且有必要保留的,应当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整合方案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运行机制有机统一,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通过积极与国家平台对接及加强区域合作,优化结构,创造交易主体跨省(区、市)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条件。?
  (二)整合信息系统。?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特点建立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省级具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执法职能的部门根据监督执法特点建立相应的电子监督系统。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全面整合各行业、各部门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和运行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网络,省市互联共通、并加快实现与国家系统的对接、联通。推进相关市场主体建设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鼓励其市场化竞争,符合相关要求的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对接。?
  (三)整合场所资源。?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借场所整合为名新建楼堂馆所。全省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目录化管理,在统一场所设施、电子化网络和服务标准条件下,社会力量可以自行建设交易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可以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目录,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就近进行、方便实施、不限于一个场所的目标。?
  (四)整合专家资源。?
  继续加强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建设,加大对各行业、各类专家资源的整合,山西省评标专家库要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连接,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律使用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或国家级评标专家库。推动建立专家异地评标合作机制。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向社会开放。?
  (五)统一规则体系。?
  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规范运行、管理和监督。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按照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分别制定我省开展相关交易活动的规则和技术规范,提出必须在统一平台上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范围,报省政府批准。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则、技术规范、入场交易项目范围制定统一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省、市人民政府要对有关政府和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定进行清理,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当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推进信息公开共享。?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于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要逐步推进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为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七)规范平台服务。?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不得履行行政审批、备案等监督职责,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得审核招标文件、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八)完善监管体制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应相互分离。省、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各级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弱化对相关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重点做好招标投标方面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工作。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行政监察部门要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加强对行政监督和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实施监督,严肃查办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执法。?
  (九)转变监督方式。?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运用大数据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实现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研究制定信用评估和应用政策措施,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自律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规范工作。各市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根据本方案要求,尽快提出整合规范的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规范工作。省将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创新示范。?
  (二)严格督促落实。?
  各市、各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规范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要按照职责分工,倒排时间表,制定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全面落实。


http://www.shanxigov.cn/n16/n831 ... 80849/19181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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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3号文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5-11-27 16:4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3号文件整合建立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5〕5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已公开发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事项界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是列入目录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转让、产权交易、药械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主要包括八大类:

  1.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2.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3.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转让;

  4.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转让;

  5.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6.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行政机构及法院罚没物、判决物,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7.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非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8.依法应该公开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和其他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对上述入场交易项目的范围和限额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纳入管理。

  二、纳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范围

  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交易平台,全部纳入整合范围,公共资源交易在整合建立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

  三、科学规划设置平台层级

  整合建立省、市两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市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方案报市级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确需保留的县级交易平台和交易市场,需经所在市级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保留。

  四、整合信息系统建设

  依据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整合建立全省区域统一、上连国家、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加快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及时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市场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五、清理、完善、制定统一的交易管理规则

  在全省范围内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全面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在此基础上,依据国家制定的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和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细则、服务流程和标准。清理过程和结果,以及管理细则、服务流程和标准,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整合建立省级专家库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要会同各职能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完善全省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专家库。要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健全专家选聘、考核与退出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各市已经建立的专家库要逐步纳入省级专家库管理。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七、建立健全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交易的公共资源类项目,原则上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关成本支出由各级财政按原渠道统筹安排解决,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在已经市场化的各类交易平台上交易的非公共资源类项目,仍按现有收费规定执行,但要创造条件,逐步降低交易成本,减轻交易主体负担;竞争不充分的有形市场提供的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进入《山东省服务价格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八、完善监管体制机制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商务、卫生计生、环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税、法制等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履行的监管职能不剥离、不削弱,继续依法履行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能。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相关部门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件。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单位多,情况复杂,要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省政府建立分管领导同志为召集人,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互相配合,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各市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通报。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相关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改革工作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市及市以下平台建设改革工作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7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7日印发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5/11/27/art_285_8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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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5132

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2.gif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整合建立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215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整合建立统一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以省、市两级为主体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搞好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顶层制度设计,增强政策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加强分类指导,有力、有序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以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健全和完善各项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促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有效预防权力寻租和腐败。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和市场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三)整合目标。
20166月底前,基本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积极有序推进的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凡是有条件纳入统一平台体系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同步整合到位,促进我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尽快形成。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自愿进入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民间投资项目要提供优质服务。
20176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网络化,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有序整合资源
(一)整合平台与场所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我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设省、市两级。
在整合省级现有各类交易中心基础上组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管理,配合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办)加强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级政府负责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管理工作。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公共资源纳入市级平台进行交易;已经设立的原则上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具体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确需保留的,由各市根据县域面积与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每市不超过2家的原则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告。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交易场所。现有场所难以满足交易需要的,主要通过存量资产调整的办法解决,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要求的场所加以利用。避免重复建设,不得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各地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二)整合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整合目前各自独立、分散的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满足各领域需求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国家、省、市间互联互通。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支持市场主体建立的电子交易系统按照技术规范接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加快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同步推进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实现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线监督。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推进市场主体身份认证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并与全国系统接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
(三)整合专家资源。根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专业分类标准,由省政务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整合各行业、各类别、各地区专家资源,形成全省统一的综合专家库。2016年年底前,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省范围内互联共享,为全国范围互联共享奠定基础。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综合专家库,法律法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家库使用实行电子化管理,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评审活动。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严格专家入库资格、资质审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工作态度、评标纪律、专业水平、保密情况等予以记录并进行定期考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四)整合信用体系。省政务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信用办等部门统筹规划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全省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库。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诚信管理办法,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领域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执业信用记录,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三、统一规则体系
(一)规范交易目录。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各级政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编制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提出必须在统一平台上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目录编制应包括进场交易的范围、标准和规模。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列入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全过程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接受监管,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二)完善管理规则。省政务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交易管理、专家库管理、信用体系建设、监督考核等具体服务管理细则。
(三)建立标准体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特点,制定发布分类统一的交易流程和标准规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标准化建设。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研究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流程,明确交易登记、信息发布、专家选取、开标评标等服务环节的具体作业流程和标准。
(四)强化平台服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降低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一律取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五)开展规则清理。对我省各级、各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坚决予以纠正。省政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省级发布的规则进行清理,各市政务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市以下发布的交易规则进行清理,清理结果于2016年年底前报省政务办。清理过程和结果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创新监管体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充分发挥各级政务办的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门监督作用。各级政务办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职能,负责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监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监管。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商务、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业监管和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创造条件,推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处室进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现场监督。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操纵公共资源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为相关部门开展监管提供支撑平台。
(二)推行“互联网+”监督模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方式,强化互联网思维,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对交易活动实现动态监管和自动预警。要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将执业机构和人员的诚信状况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银行授信、公共资源交易执业资格等挂钩,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构建“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格局。各监管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鼓励公共资源交易参与各方、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监督,探索建立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主体的行风监督员队伍,加强社会监督,形成行政监督、行业自律、社会舆论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格局。
五、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国务院已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增设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改革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第一组长,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平台整合中的重大问题。改革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务办。各市也要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对本地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整合,2016年一季度前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二)理顺管理体制。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31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各地已建立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可逐步并入政务办,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政务办的领导下履行公共服务职责,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建议方案;协助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协助建立和维护全省综合专家库和信用信息库;收集、发布和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行政监管、监察审计提供监管平台等。
(三)强化部门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涉及面宽,相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细化责任,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四)严格督促落实。各地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评,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通报。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等,整合期间严禁突击提拔干部、调动人员、私分财物等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省政务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1216日印发





http://www.jiangsu.gov.cn/jsgov/ ... 20151228489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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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4 11:34:04 |只看该作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
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2日


  
  
安徽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2529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发〔2015〕13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精神,加快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原则,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二、整合范围和目标
1.整合范围。进一步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林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由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以及必要场所构成的平台体系。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等综合服务。
2.工作目标。2016年6月底前,省、市、县政府全面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基本建立全省统一的制度规则、统一的平台交易、统一的服务标准、统一的信息公开、统一的评标专家、统一的信用管理,以及异地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
2017年6月底前,形成全省范围内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能化,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为主转变。
三、加快资源整合
3.整合平台资源。省与各市共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各类项目按照属地原则进入各市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所辖各县的交易平台建设运行状况、县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期间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情况,对县级现有平台进行全面整合,并以市级平台为基础,建立市县一体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县两级公共资源项目纳入统一的平台进行交易。进一步规范统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名称,划转剥离交易中心的行政监督职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统一向社会公告全省整合建立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4.公开交易目录。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要求,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出台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加快推进列入交易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入统一的平台进行交易。各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审批、核准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并在本级统一的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
5.整合信息资源。依据国家统一标准,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纵向与国家、各市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横向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省有关单位相关业务监管系统、省管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以及各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电子交易系统连接,实现交易、服务、监管等信息和资源的互联互通、有效整合。
6.整合专家资源。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进一步整合各地区、各行业专家资源,充实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加强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互联互通,实现专家资源深度共享。充分发挥各地区、各行业监督部门作用,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监管和考评,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省范围内互联共享。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市加快实现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7.探索跨区域平台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交易平台。鼓励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跨行政区域建设运营政府采购电子商城试点工作。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对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交易场所,鼓励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加以利用。
四、统一制度规则
8.清理制度规则。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通过规范性文件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违法指定代理机构,以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等行为,并将经清理后保留的有关规定报省发展改革委。
9.健全制度体系。制定出台全省分类统一的监管办法、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的主体、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交易中心应当提供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方式;进一步压缩交易各方自由裁量权,促进交易电子化进程,提高交易中心服务效率;加强对交易市场主体的考核和评价,推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依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出台服务管理细则等规定,促进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
10.实行目录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法制办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报送的经清理后保留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进行汇编,拟定目录,在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法制办门户网站公示。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完善后形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目录,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五、完善运行机制
11.推进信息共享。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立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机制,实现市场主体在任一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即可在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
12.推进电子化交易。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市要加快电子化平台建设,及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在全省推广。其他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及其技术规范,加快推进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
13.推进标准化服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各地交易中心要参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DB34/T1744-2012),进一步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完善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和场所设施、优化服务流程,在交易场所和交易平台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内容、流程和时限,以及依法收费和收取保证金的主体、依据、项目、标准、收费核定文件等,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标准化的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交易中心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六、创新监管体制
14.健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综合管理部门加强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行业监督部门加强对各类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的分离,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防止权力滥用;积极推动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示范经验,促进建立更加完善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违纪违法案件。
15.转变监管方式。加快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设,及时跟进对接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统一全省电子化平台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健全省市两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功能,加快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履约信息、监管信息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行业监督部门及交易中心网站上同步公开。运用大数据强化对各类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加快形成行业自律监督、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模式。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和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形成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运行机制。修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统计调查方案,细化完善统计指标,开发建设电子化统计系统,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服务和参考。
七、强化实施保障
16.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省政府建立由省政府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厅、省管局、省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并于2015年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实施方案。
17.落实目标责任。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情况考核,压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定期通报机制,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18.强化宣传培训。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回应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关切,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开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交易中心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轮训,进一步提升各级管理干部依法履职能力,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附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任务分工
  

附件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实施方案任务分工

一、加快资源整合
1.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现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各市人民政府,2015年底前完成)
2.省与各市共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各市人民政府,2015年底前完成。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3.制定出台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向社会公开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各市人民政府,2015年底前完成)
4.加快推进列入交易目录的省市县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入统一的平台进行交易。(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市人民政府,2015年底前完成)
5.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划转剥离交易中心的行政监督职能。(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底前完成)
6.依据国家统一标准,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底前完成)
7.实现国家、省、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底前完成)
8.省属国有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系统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省国资委、省属国有企业,2016年底前完成)
9.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进一步整合各地区、各行业专家资源,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监管和考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0.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交易平台。鼓励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跨行政区域建设运营政府采购电子商城试点工作。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对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交易场所,鼓励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加以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等)
二、统一制度规则
11.全面清理已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底前完成)
12.制定政府采购、省直单位资产处置监管办法、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管局,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3.制定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监管办法、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4.制定建筑工程招标监管办法、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5.制定交通工程招标监管办法、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6.制定水利工程招标监管办法、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水利厅,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7.制定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监管办法、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教育厅,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8.制定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采购监管办法、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9.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办法、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国资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20.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2016年6月底前完成)
21.公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等,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三、完善运行机制
22.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底前完成)
23.纠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持续推进)
24.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6月底前完成)
25.开展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市人民政府,2016年底前完成)
26.各地交易中心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标准化的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底前完成)
四、创新监管体制
27.积极推动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示范经验。(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等,持续推进)
28.加快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6月底前完成)
29.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形成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运行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6月底前完成)
30.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省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3月底前完成)
31.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统计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省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3月底前完成)
32.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省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底前完成)
五、强化实施保障
33.建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等)
34.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定期通报机制,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等)
35.开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交易中心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轮训。(省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开始,3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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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2 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文号:浙政办发〔2016〕16号字号:[ 大 中 小]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7日
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要求,现就我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浙江政务服务网为依托,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2.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3.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整合范围及目标
    (一)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鼓励同类型交易平台进行省市县垂直整合。
    (二)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全省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与浙江政务服务网无缝对接。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并实现与国家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适时实现相关系统向统一的政务云平台迁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三、整合内容
    (一)省级整合内容。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整合。现有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实体交易平台,维持机构、人员、管理体制不变,名称统一为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矿业权、国有产权、政府采购)交易中心,依法独立开展交易活动。
    1.整合信息系统。根据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设完成全省统一的浙江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各依法建设运营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电子交易系统与浙江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各行政监管部门建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电子监管系统与浙江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对接,最终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
    2.整合专家资源。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监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统一的评标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准入标准及考评标准等,按规定审核各类评标和评审专家并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评标和评审专家一经审核入库,各地、各部门应当互认、共享,抽取使用后进行统一评价、考核。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库内专家抽取不足时,经相应行政监管部门同意,使用单位可自行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
    3.整合场所资源。充分利用省级现有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场所,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不再建设统一的交易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二)市级整合内容。设区市政府负责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体整合方案由设区市政府制定。
    1.整合平台层级。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应报省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2.整合场所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交易场所,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
    3.对接信息系统。各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与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对接,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
    4.整合专家资源。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纳入全省统一的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和专家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四、统一规则体系
    (一)完善管理规则。在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出台后,结合我省实际,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起草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各交易平台要严格执行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
    (二)开展规则清理。对省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和条件、变相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对保留的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完善运行机制
    (一)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相应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二)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功能,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必须坚持公共性和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
    六、创新监管体制
    (一)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
    (二)转变监督方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省级层面建立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限期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经费、人员保障。
    (二)严格督促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省发改委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7日印发



http://www.zj.gov.cn/art/2016/2/23/art_12461_262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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