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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中设定入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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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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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6-1-25 12:27:32 |只看该作者
9楼很有创意,要是有这种机器,估计各个投标人也会用上同类的机器,看看到底是矛锋利,还是盾结实;以后就不用招标投标了,因为已经成为计算机大赛,哈哈内容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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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6-3-13 14:15:29 |只看该作者
评标过程中采用“入围模式”确定最后能进入实质性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其背后存在的问题才是导致出现这个“创新”办法的核心所在。本人也遇到过这样的模式:技术标前多少名入围,入围后谁价格最低谁中标。
        分析:为什么不是全部投标人都入围?招标人希望选个各方面都比较优秀的合作伙伴而投标人五花八门,招标人已经失去择优的控制权(非自用确定权),要么投标人通过合法手段(围标)把控住了项目的竞争性,导致招标人被逼无奈采取抛绣球的方法,要么交易中心的规则限制了招标人的自主权利(招标人不能作为评委进入评标现场;评标办法地方中心已经制定了固定模板,招标人只能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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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光养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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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6-3-13 16:25:46 |只看该作者

回 huayuan 的帖子

huayuan:        评标过程中采用“入围模式”确定最后能进入实质性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其背后存在的问题才是导致出现这个“创新”办法的核心所在。本人也遇到过这样的模式:技术标前多少名入围,入围后谁价格最低谁中标。
     .. (2016-03-13 14:15)
确实是无奈之举,平衡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力量博弈,不是很容易的。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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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招标师徽章

14#
发表于 2016-3-14 10:51:56 |只看该作者
入围就是耍流氓,明摆着鼓励围标!已经够乱了,还在添乱,现在的招标正向博彩方向靠近,得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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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5#
发表于 2016-3-14 15:06:50 |只看该作者
关于评标方法的入围的问题

   我又(有)不同看法,如下: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只规定了两个中标的条件,七部委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因本人已经离开一线多年,不知有多少“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存在,所以只能依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谈自己的看法。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都规定了入围条件,即前者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后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所以我认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入围条件,就是资格合格,以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也可以理解为有效投标的投标人。这样的入围条件对招标人是有利的,可以使得招标人选择能如期完成的质量合格的招标项目,并且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所以说法律法规未规定入围条件,因此就可以随意制定“入围条件”,并认为是“创新”的说法值得商榷!


    3.因此除“资格合格,以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的入围条件外,其他条件都是违反法律和法规的!所以大力老师提出的入围方式存在以下问题:


    (1)全部入围,欠妥。应当是符合“资格合格,以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投标人全部入围;
    (2)按投标价格排序是可以,但是高于“成本”的“最低”,而被去掉,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但是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最高”而被去掉,是违反《实施条例》的;
    (3)用基准值上下若干投标人入围,依据(2)理由是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
    (4)合理低价原则为入围条件,也是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


    结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入围条件,就是:“资格合格,以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这个前提下,谁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或者“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谁是中标人!属于(2)、(3)和(4)的入围条件时,未入围的投标人,往往是有竞争力的投标人!对他们是不公正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3.14.

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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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6-3-14 15:45:05 |只看该作者
同意13楼的意见,入围就是鼓励围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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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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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6-3-15 08:37:30 |只看该作者
感谢14楼唐广庆老师参与讨论及答疑解惑,首先说点个人体会:

1、采取全部入围方式,是多此一举的行径,既然是全部入围了,就不需要规定了。
2、不管采取何种评标方式,都不能通过违法的途径或手段。
3、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台规定,不能以规范、创新的名义,剥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管理上不能突破市场竞争所需要的公平和正义。
4、监督部门及人员监管的前提是依照法律,而不是超越法律授予的权限,进行人为地干预或扰乱。
5、要相信并充分发挥评标专家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不重要的事情说一遍:
14楼帖子当中提到的这四种入围方式,来源于《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相关规定,不是大力的原创,所以--------大力是被冤枉滴,[s: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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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8#
发表于 2016-3-15 09:17:04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关于评标方法的入围的问题
    我又不同看法,如下: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只规定了两个中标的条件,七部委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 .. (2016-03-14 15:06)
比较赞同唐老师的观点!


另外:入围的范围是与“基准价”有密切关联的:采用全部投标报价的中间值(也可计算全部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值.....


关于“基准价”也许大家都看到了各地都有不同的计算公式(方法),说明基准价是一个没有科学标准的东西,其实反映的是在市场的活动中,管理防腐与科学评标选择上,偏向前者。就好像“买彩票”中与不中,靠运气,没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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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6-3-15 11:03:27 |只看该作者
一入围就存在寻租的空间,因为以后项目仅给入围圈里的,所以这种就是应当集中资格预审,然后对预审合格的采用集中招标确定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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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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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5 14:53:35 |只看该作者

回 soliton2005 的帖子

soliton2005:一入围就存在寻租的空间,因为以后项目仅给入围圈里的,所以这种就是应当集中资格预审,然后对预审合格的采用集中招标确定标的物。 (2016-03-15 11:03)
其实,不管是否设置入围的方式,都存在寻租空间,即便是资格预审也挡不住滴,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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