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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jp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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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建设工程项目评标时,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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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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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4 19:29:46 |只看该作者
看起来唐老师有点生气,呵呵。

我把我的理解说一下,首先声明,跟招标投标没有必然关系。

熟悉的人都知道,我的语文是体育老师教的,虽然我的语文成绩一直很差,但是,还是用语文老师所教过的内容来说吧。

楼主的问题是“建设工程项目评标时,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出现了楼主介绍到的详细内容如何判断,我推荐是依靠评标办法或称评标方法,不是靠招标人或评标专家。


为什么呢?既然是“认定”,就是招标人及其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单方面做出的结论。投标人如果是因此未中标或被否决,是完全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法提供的救济途径来处理,没有招标文件作为前提,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时,评标专家很难自圆其说。

6楼也提到了,没有明说,那就是,我们国内实施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从国外引进来、进一步本地化的“夹生饭”,它不彻底。2003年清单计价规范还与国外做法比较接近,2013版的清单计价规范中很多清单项目,已经“倒退”回到了定额计价的内容,这是一种非常无奈的做法。

按照6楼的国外工程做法进行成本测算及评标,其本意是“善意”的,即招标人提醒个别的投标人不要中标后亏损。招标人善意的提醒,任何投标人都会乐于接受。


国内的评标,往往是靠这些条文来完成“否决”整个投标文件,相对来说,很多的评标专家的想要通过强制性“认定”,是为了加快评标的进展,不是真正的出于对每一个投标人负责的态度,是“恶意”的。招标人或评标委会的“恶意”处理方式,容易招致投标人的抵制或反抗,关于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政府采购的例子已经有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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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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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4 19:51:37 |只看该作者

Re:回 大力 的帖子

kkshadow:

好像没有吧。唉,最近复习的头昏脑涨,看得东西多了,反而搞混了很多东西。

告诉你一个好消息和坏消息:
坏消息先说;你的结论是错误的。
我重新下载了一下,提供该文件的P76-77页相关内容如下:



六、《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招标人选择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启动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成本评审程序的警戒线,以及评标价的折算因素和折算标准。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本章所附的各个附件属于示范性内容,提倡招标人根据实际需要作选择性引用


好消息就是:
我记得当初这个文件发布后,只有北京市、云南等地是发通知要实施,更多的省级单位,都是另外根据本地区的情况重新编制、调整后作为示范文本,当然,这个也是我的记忆。只是通过这个情况告诉你,作为招标师的职业资格考试,肯定不应该作为考试内容,不仅是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没有实行过,毕竟它发文的内容是明确告知使用人---这些都是参考性的内容,而且还有那么多的其他行业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肿么办?为了体现公平、严、准确,出题专家的最佳选择就是不出涉及到不同的标准施工示范文本的特定内容或相互之间进行比较方面的题目,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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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博士,教授,出版《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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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4 22:37:25 |只看该作者
(1)报价若涉及不可竞争费,后者是不能采用低价竞争的
(2)若不属于上述情况,若评委认为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成本,那么会要求投标人澄清。投标人可以不澄清,可能会被否决,也可能不被否决,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案例5-35、案例5-38、案例5-47等。投标人澄清时要有相关的证明。
评委不能不给投标人澄清的机会就把他给否决了。
举一个实例,某个投标人的苗圃要被征用修公路,那么他低价处理苗木是没有问题的,但要有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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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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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07:20:24 |只看该作者
哈哈,另类看法,“低于成本价”本来就是伪命题,既然是市场自由报价,评标专家无法判定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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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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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08:22:54 |只看该作者

回 star119 的帖子

star119:哈哈,另类看法,“低于成本价”本来就是伪命题,既然是市场自由报价,评标专家无法判定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 (2016-01-05 07:20)
赞同!


理由如下:


一、在很多情况下,判别是否低于企业个别成本基本是不现实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集团统一采购,很可能大幅度降低成本,再说,企业真实成本就是商业机密、也是动态的,如何加以确认其总报价低于成本?成本全透明了,招投标本身也失去了意义!个别报价低于成本显然是被允许的,否则也无法采用不平衡报价;


二、让市场发挥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这句话不应成为空谈。如果对好企业采取这种手法加以保护,或者说对坏企业/搅局企业采取这种手法加以限制,也是不可取的。条文规定模糊、个人肆意理解可能成为某些利益相关者滥杀无辜的工具。




还是应该回到契约精神上来,允许其相对自由报价,但要严格索赔程序、追究违约责任,只有这样 ,才能从根源上杜绝某些居心不良的搅局企业!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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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08:44:09 |只看该作者
star119:
哈哈,另类看法,“低于成本价”本来就是伪命题,既然是市场自由报价,评标专家无法判定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
作为一名版主,我非常赞赏你启动了“头脑风暴”,呵呵


但是,我又反对你“
“低于成本价”本来就是伪命题
”的说法,像是你们这些靠招标代理为业的人员,有一种非常常见的情况,那就是投标人算错的时候投标报价会低于成本。如何判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很多时候就像1+1在什么时候等于3一样的简单。



曾经,是一位姓范的厨师,用他腿瘸了、拄拐了、做轮椅的深刻教训,告诉我们一个脑筋急转弯问题的答案,“1+1在对的情况下等于2,错的情况下等于3!!


找到一份参考资料:

赵本山:1+1在什么情况下等于3? 范伟:1+1在什么情况下都不等于3. 赵本山:错 高秀敏:1+1在算错的情况下等于3. 请问赵本山制造幽默的诡辩法手法是:
A、跳出论域,偷换概念
B、模棱两可,自相矛盾
C、错误类比,自作聪明
D、理由不足,强词夺理



资料来源:http://tieba.baidu.com/p/11543950




不管是唐广庆这样80多岁的老人家,还是刚出校门的有志青年,建议大家都能以相对自己以往更轻松的心态,来看待我们现实或理论上的问题;当然喽,不是鼓励大家故意开玩笑或取笑别人的观点;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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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10:02:12 |只看该作者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首批招标师:赞同!


理由如下:
....... (2016-01-05 08:22)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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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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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11:43:42 |只看该作者
回13楼和14楼网友;
   再谈认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问题
  是的!评标专家是无法用短时间判断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但是本人不认为“低于成本价”就是伪命题。我参加修改《招标投标法》的工作时,曾与多个专家争论这个问题。当时我是反对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条件“(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以成本的除外。”中加入一句“但是投标价格低以成本的除外”的。我当时提出的理由是:“应与国际接轨,投标价格是投标人依据竞争情况报的。为争取中标,可以少利润、或不要利润,甚至亏损(云南省鲁布革水电站国际招标时,日本大成公司就是亏损价中标的)。”;“世界银行和亚行的中标条件就无‘低于成本’的限制”;“如果投标人报亏损价中标而因此破产自行承担责任,只有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的企业才能尽快成熟,才能接受国际上的挑战。”但是大多数专家不同意我的意见,其理由是:当时(20世纪九十年代)“某些国家大型企业搞恶性竞争投标,中标后干不下去时,再通过上级管理部门增加投资;或者偷工减料或搞豆腐渣工程等”这种情况当时确实存在,为保护企业,防止恶性竞争,还是把这句:“但是投标价格低以成本的除外”保留下来了。现在看来这句话确实应取消。这只有在修改《招标投标法》时要进行的工作。现在还只能依此执行。不过不能由评标专家去判断是否低于成本。应该依据我在上文提出的:“由招标人依据项目概算减去计划利润等于成本。依据这个‘招标人的个别成本’核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我认为这样做还是有可操作性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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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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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12:53:14 |只看该作者
低于成本价,个人感觉在国内还是有必要设置是,国内恶意竞争、豆腐渣工程还是很多,施工企业不能良性发展,设置这条是有必要的。但同时,评委用这条时一定要慎重,原因就是评委并不能确定某个企业的成本到底是多少。投标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某项高某项低都是很正常的,所以以某个单项低于成本价,实在说不过去。以整体报价来说还稍微好点。个人一直认为低于成本价就否决投标人投标,其实是给招标人自己留的后门,如果不想让某家中,就以这个为理由,实在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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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5 12:58:37 |只看该作者

回 唐广庆 的帖子

唐广庆:  回13楼和14楼网友;
   再谈认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问题
  是的!评标专家是无法用短时间判断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但是本人不认为“低于成本价”就是伪命题。我参加修改《招标投标法》的工作时,曾与多个专家争论这个问题。当时我是反 .. (2016-01-05 11:43) 
赞同!市场瞬息万变,今天投标时的价格,到了做的时候,原材料价格可能已经涨上去,也可能跌下来,一个很难判明的事项,还是取消比较好!我也赞同规定未改之前,还应遵守!只是要给个普遍认同的细则和标准,不能让大伙去猜!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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